三更:

我寫這個回答的時間是早於人大決議的(不信可以查看問題日誌),當時風傳的消息是一刀切,水生動物不例外。幸運的是決策者中還是有明白人,給漁業網開一面,所以回答中關於水產的這一點上,不是我故意去曲解,而是當時就不明確。但是我認為回答既然寫了就還是留著好了。歡迎討論,但不接受馬後炮式打臉。


二更:

太多人愛斷章取義,我只好把文章的結尾編輯到前面來給他們強化一下我的觀點。

保護自然環境和野生動物是正確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長遠發展,根本還是為人類自己的利益而為。所以一切法律法規也好,道德規範也好,自我行為也好,都必須以人為本,而不是何不食肉糜式的拍腦瓜開嘴炮,我不支持為了圖新鮮或者為了顯示身份亂喫野生動物,也支持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和調整,但是希望法律制定者要多思考,制定和調整出一部真正可以執行和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好法,不要為了自己方便就簡單粗暴一刀切,動動嘴皮子就弄出一部讓無數小民折騰個沒完的惡法。

以下是原答案


冒天下之大不韙,就事論事的說,不應該,也不可行。

先說為什麼不應該:

  1. 從人類發展的角度來看,滿足口腹之慾是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正因為這個需求,我們的先祖才會飼養和馴化我們今日的各類肉食來源,比如豬、雞、鴨、牛等。如果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是正確的話,那我們現在所有的家禽家畜都是野生動物馴化而來的,如果古人也有這種法律,那是不是我們現在全得喫素?退一步說,如果從我們這一代開始全面切斷野生動物與人類社會的聯繫,停止對野生動物的開發和利用,我們的子孫以後是否要發展成為單一食物來源的物種?
  2. 食物的多樣性是雜食動物的天然優勢,如果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一旦發生某種變化,比如禽流感豬流感之類的情形,人類飼養的肉用動物大量死亡或者變得不適於食用的話,我們從哪裡獲取成熟的可替代的動物蛋白來源?
  3. 我們的社會是龐大複雜的,不是所有人都像你我一樣住在城市裡,享受著農業生產帶來的充足供應,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話,很多地方的人就會失去主要的動物蛋白獲取來源,他們的人權如何得到保護?
  4. 漁業,特別是海洋漁業,為人類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各位喫過的魚肝油、牡蠣鈣、磷蝦油、海狗油以及一切海鮮都是野生動物來源的,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話,漁業將從根本上無法存在,海鮮對你來說可能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情,但是對於上千萬的從業者來說,這就是他們的生存根本,為了聖母的泛濫愛心和無邊嘴炮砸掉人家的飯碗,你看看會不會有人提著魚刀來談談心。
  5. 野生動物是一種珍貴的資源,對人類有用才叫資源,沒用的那叫垃圾和負擔。合理科學的利用和開發資源社會才能進步,把寶貴的資源隨意拋棄和浪費,那叫敗家,最開心的只會是你的敵人。

所以啊,提出這個想法的人,不是蠢就是壞!

再來說說為什麼不可行:

首先,要明確什麼是野生動物。根據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野生動物的定義: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注意定義中的前提,必須是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如果將保護的範圍全面擴展到所有野生動物,那麼中國人是否要對所有野生動物都退避三舍?

你家有隻老鼠做了窩,對不起,你得保護野生動物,要把你的房子讓出來給老鼠。你的田裡來了一波蝗蟲,對不起,你得保護野生動物,田裡的作物得讓給它們喫,你不準傷害它們。蚊子叮你的時候,你得忍著,讓人家喫飽喫好,否則就是虐待保護動物。動物種類這麼多,一刀切對於領導來說當然是最省事的,但是能落實認真執行嗎?經得起推敲嗎?

其次,退一步說,即使真正成法了,如何執行?誰來監督?誰來給執行者和監督者來發工資?相關行業的損失誰來買單?如何追責成法之前各種提倡特種養殖的各路專家和政府部門?製藥行業失去原料來源,中藥中醫如何做這無米之炊?如果以後某種疫病泛濫,而解藥就是某種野生動物製品,是違法喫了救命還是守法不喫等死?身居高位的領導和專家們拍腦瓜的時候,想過這些問題嗎?

再次,就算咱們都是聖母神仙,以上問題都能克服解決,那其他國家的人依然我行我素怎麼辦?他們一邊利用著野生動物資源發展自己,一邊盛讚中國人的高尚,然後一邊偷偷笑著看這羣傻逼瞎折騰,失去各種發展機會。我們自我閹割,用自己的土地和資源為敵人養肥野生動物,自我退化削弱自己的發展機會,然後慢慢積弱成為敵人喜聞樂見的樣子。這一幕像不像被人賣了還自帶嫁妝幫人數錢?


保護自然環境和野生動物是正確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長遠發展,根本還是為人類自己的利益而為。所以一切法律法規也好,道德規範也好,自我行為也好,都必須以人為本,而不是何不食肉糜式的拍腦瓜開嘴炮,我不支持為了圖新鮮或者為了顯示身份亂喫野生動物,也支持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和調整,但是希望法律制定者要多思考,制定和調整出一部真正可以執行和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好法,不要為了自己方便就簡單粗暴一刀切,動動嘴皮子就弄出一部讓無數小民折騰個沒完的惡法。


應該對所有入口的食物進行嚴格的衛生安全檢疫,而不論是不是野生動物。不是哪些東西不能喫,而是隻有哪些東西可以喫。有安全標準,你沒通過就售賣,一樣是存在風險的;如果連檢疫合格的安全標準都沒有,你就直接賣給人喫,那更是有問題。


白鴨是不是野生動物?引入野鴨品種改良的鴨呢?馴化鴨呢?

甲魚是不是野生動物?

按照目前的《決定》,除了白鴨,都算野生動物。

如果是目前的《決定》內容的話,我反對,不該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因為按照物種算,所有養殖動物都是保護動物。

Sus Scrofa,「三有」動物

Capra aegagrus,一級保護動物

Gallus gallu,二級保護動物

Anas platyrhyncho ,二級保護動物

野生還是家養動物,本來是根據是否養殖來界定的,假如養殖也算野生動物的話,就應該給出合理,公開的標準,比如:是否有傳播疾病的風險;有的話,是否有條件檢疫;對野外種羣是否有危害。而不是將喫「白名單」之外的動物一律歸為「陋習」,更不應該將決定中國人飲食的權力簡單全權交給「獸醫主管部門」自由裁量的一紙名單。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延伸一點,中國不同地區的飲食習慣本來就不一樣,認為喫六畜之外的都是陋習,和歐美人認為中國人喫血,內臟,動物油噁心有什麼區別呢?蛙類,龜鱉類在中國尤其是南方本來就是傳統飲食,春秋時期就有相當詳盡的記錄,而且半水生的動物傳播疾病的風險本來就非常小,憑什麼說喫它們是陋習呢?

另外時代是在發展的,一千多年前,在西亞地區的豬肉的確不衛生,有怪味,但是今天你能說喫豬肉是陋習嗎?

物種的馴化,養殖本來就是動態過程,所以是不是養殖動物,能不能喫,應該依據客觀標準,而不是獸醫主管部門和地方列出一張「白名單」,否則是刻舟求劍,故步自封,反生產力的行為。


首先野味這個東西我自己肯定是不會去喫的,那黑漆漆,一坨一坨的玩意兒,看著就反胃喫不下,到還成了達官貴人們的門前佳餚?

大家的願望是一方面,但是立法和執行又是另外一方面,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咱還是分開說吧。

我相信任何一條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擁有一個美好的初衷。現代國家及其「現代性」能夠最大程度上保證國家意志與民意都能夠得到比較好的照顧。

但是,這個世界就是一個強調「事與願違」的世界。很多時候出於美好初衷制定的措施,並不能帶來期望的結果。

意志世界以外的世界有其自己的運行邏輯,這也是薛兆豐講義及其所謂的「法律經濟學」想要傳達的最重要的理念。

去年做的一些讀書筆記

剛剛過去的2020年1月17日,恰好是《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伏爾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100週年的紀念日。

該憲法修正案就是臭名昭著的「禁酒令」。1917年12月18日,美國參眾兩院將一份關於禁酒的共同決議案提交各州審議。

截至1919年1月16日,美國48 個州中的36 個州批准了該決議案。1919年1月17日,該決議案成為聯邦法律正式生效。

該法案能夠通過,與歷史因素和當時美國工業與社會發展帶來的變革有著深刻的聯繫。婦女遭遇家庭暴力、高社會犯罪率、官員腐敗被認為與飲酒有著密切的關係。

一些宗教團體和婦女聯合會發起的「禁酒節慾運動」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最後演變為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該法案對美國社會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雖然初期對民間飲酒活動實行了卓有成效的控制,但後期社會犯罪率不降反升,官員腐敗愈演愈烈,還催生了民間黑社會組織。

1931年2月20日,在禁酒令實施12年以後,美國國會提交各州審議憲法第21條修正案,關於廢除「禁酒令」的決議。

同年12 月5 日,經36 個州批准生效。至此,禁酒令成為美國法律史上唯一一條被廢止的修正案。

在今天看來,禁酒運動彷彿是一出鬧劇,被很多人看作是一場帶有濃厚理想主義色彩的「崇高的實驗」。

倒運私酒發家的蓋茨比先生

很多時候強制用法律來調和文化衝突,來規範陋習,用自己的標準來規範其他人的標準,即使是他人的標準是落後的、愚蠢的,私以為也是欠合理的。

你看,打《中華民國憲法》算起,規定我們頭上的辮子剪了得有100多年了,可是很多人心裡的辮子到現在都還吊著呢。

辜鴻銘先生的辮子

優秀的立法者不會因為倫理、道德的高尚追求或社會目的而腦門一熱就出臺了某部法律,而是應該根據當時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經過深入廣泛的調查,才制定了調整相關社會問題的法律。

換一個角度說吧,實際上這部法律對我們大多正常消費者來說,並沒有實際影響:我現在可能因為窮,喫不起蝙蝠,等有錢了,那我更不會喫那噁心玩意兒,倒貼我都不喫。

倒是那些喫得起的,法律能夠約束到他們嗎?那羣不要命的商業化捕獵的提供食材的,能夠切實約束到他們嗎?

這條因果鏈被實實在在切斷了嗎?行為停止是出於對於嚴刑峻法的恐懼嗎?當市場出的錢超出了對於刑罰威懾約束怎麼辦?

那些無辜被法令波及的羣體,有沒有相應跟進措施?他們為什麼會出現在這條因果鏈上?

實際上,我們對於病毒的中間宿主、傳播路徑的認知都還沒有一個可以板上釘釘的階段,所以對立法還是應該保持謹慎客觀的態度。


比病毒更可怕的,是公權力的泛濫。

公權力泛濫到人民喫什麼、喝什麼都要管的地步,是很可怕的。

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已經對此做了相關規定。此法沒有禁止的,就是法律意義上可以喫的。

當然,法律可以隨著社會的發展做必要改變。但每一項「禁止令」本質上都是對公民權利的剝奪,要謹慎再謹慎、警惕再警惕。

事實上,類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不應由法律來規範。把它交給道德範疇就可以了。

就好比,《刑法》不會處罰你婚外情,也不會處罰你亂扔垃圾、不會處罰你插隊。

《刑法》也不會因為,某人婚外情造成他老婆自殺,就轉而修改為婚外情要坐牢;也不會因為某人亂扔垃圾引起了一場火災而修改為亂扔垃圾要坐牢。

最後重申我的觀點:我自己不喫野生動物、我也反對別人喫野生動物。

但是,我反對《刑法》插足」禁食野生動物」。今天它插手喫野生動物,明天就能插手喫狗肉。今天它插手你喫什麼,明天就能插手你穿什麼。

能少制定一條法律,就少制定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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