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什麼時候可以有相應法律出台?

所有人清楚有必要的食肉和虐待是不同的 ,可法律卻管不了,都是在和自己玩文字遊戲嗎?

反正都是人為定性的,什麼是犯法?人類定性你犯法你就犯法,人類定性槍斃不是違法就不是違法。

人類定性一切,虐待動物不可以定性嗎?

法理大於人情?法律都源於人情好嗎?我可以肯定,法律的終點還是人情。


為什麼虐貓還沒有立法?

因為

人永遠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一切的法律、制度、規則都是為人服務的手段而已,而不是人的存在是為了法律的進步、優越。

除了人以外,其他任何事物的價值都是由人來賦予的,甚至關於「意義」、「價值」的定義都是人提出的。

當下消費主義盛行,一些愛貓愛狗人士鼓吹不給貓吃進口貓糧,吃國產的都是虐待,甚至一隻貓碗都能賣到兩三百,關鍵是真的有人買。

那些所謂的「貓奴」、「狗奴」們,捫心自問下,

你們僅僅是為了養貓而養貓?

你們只是為了在養貓的過程中獲得快樂和陪伴等讓自身愉快的東西。

養貓只是手段,目的不過是為了取悅自己。

所以,人總是作為目的出現,而不能被其他事物所捆綁。

回到虐待動物這個問題上,

你從雞窩裡掏出一隻雞,屠殺的場面很血腥、很變態,不會有人對你指指點點,

但你如果錄個視頻發到網上,那就是你的過錯了。

你不是錯在很殘暴的殺雞,

而是錯在了污染了網路環境,影響了他人的上網體驗。

所以,

即使有一天,虐貓立了法。

說句難聽的,

也不是為了保護只能作為手段出現的貓,相反,保護的是人。

保護人性、保護人的同情心、不讓這種惡劣的行為得到傳播、不讓人變得陰險。

而所謂的保護動物不過是沾了保護人的光。


看看是哪種虐待了

(1).將貓咪關在狹小的籠子里,束縛它的自由活動。

(2).強迫貓咪近親繁育培養畸形後代。

(3).有意識篩選帶有基因疾病的貓咪。

(4).閹割公貓使其失去生育能力。

(5).為了讓貓咪服從人類,對其實施暴力行為,導致其處於驚恐狀態,造成心理創傷。

(6).將小貓與它的父母分開,故意製造隔離

(7).強迫貓咪做出自己不願做的動作

第一批就該槍斃這群「愛貓人士」,然後再出台一個禁止飼養貓的法律

只是想說別把什麼都放到法律上妄圖利用公權力來排除異己,行不通,naive。

…………

為了個人取樂虐殺貓咪和反社會行為的關係不予討論,但是就目前的情況看人們普遍不喜歡動物遭到殘忍的對待,即使是殺掉它們也是給它們痛快,人是文明人,是有同情心的。我反對虐貓,出於人道考慮,但是立法問題不過是「愛貓人士」的幌子罷了,沒這個必要。


如果真的把人權相關概念下放到非人的貓狗身上,你就會發現,人類對動物所做之事,基本等同於殖民主義者對殖民地原住民所做的事。

侵佔生存空間,種族滅絕式屠殺,大規模蓄奴(作為寵物),普遍好養閹奴,全球範圍奴隸貿易……

相比之下,符合食物鏈等自然規律的捕食吃肉,或者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反而是人類能對待動物最文明的方式了。

所以不行,絕不能把貓狗當人看,否則是把人類愛護寵物這一虛偽的作態赤裸裸的揭穿扒凈,嚴重傷害養寵物者的感情。


反對虐待動物,但反對立法。

因為什麼叫虐待,這個標準很可能會被那些「動物保護主義者」們把持,以此干涉別人和牟利。

你知道現在澳大利亞已經到什麼程度了嗎?如果你不是先把龍蝦電暈,就把龍蝦處理了,那麼你會被判監禁。

我這個人還是比較自私的,我不希望我的自由和一隻要被殺了吃的龍蝦等同。

而且更嚴重的後果是,你知道為什麼佛教和道教在中國沒什麼問題,而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總會引起爭議嗎?因為標準制定不在我們手裡。不管你承不承認,我上面說的這三個宗教的教義解釋權不在中國,而在西方和中東,按照他們的價值觀來解釋的教義,然後強行推廣在中國那些信徒頭上,一定會出問題。

動物保護主義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真的立法了,中國會變「文明」?不,更不「文明」,因為什麼叫做「虐待」,這個標準一定會被西方那些「動物保護主義協會」把持,遠程對國內的信徒進行洗腦,加速社會割裂。

標準制定權一定要捏在自己手裡,特別是道德標準的制定權,不然你做的一切事情都會變成不道德的。吃狗肉已經是不文明的標誌了,用筷子吃飯已經是野蠻的象徵了,不要再繼續把道德標準的制定權讓出去了。

所以,我個人是絕對反對虐待動物的,但我反對立法保護,因為一旦立法,什麼才叫做「虐待」,一定會走偏。


一個人追著流浪貓打,但又不致命,就這樣打了一個小時,最後貓死了。

這肯定是虐待動物,要禁止的。

一個人把自家寵物貓送去閹了。

這肯定不算虐待動物。

但問題是,法律是嚴格的,需要一個明確的邊界來界定犯法。那麼,二者的邊界在哪裡?

比如法律規定:

貓擁有生命健康權。

這樣一來,閹割就犯法了。不行。

那這樣:

貓擁有除自主生育權之外的生命健康權。

這樣一來,的確讓毆打犯法而閹割不犯法,但問題是:

對於擁有生命健康權的自然人,如果他要餓死了,那麼政府應當為他提供食物。

政府要為餓死的流浪貓提供食物嗎?

不行,還得改:

貓擁有除自主生育權與受救濟權之外的生命健康權。

這樣一來,的確解決了救濟權。但問題是:

對於擁有生命健康權的自然人,如果另一人侵犯他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他要被依法處置。

人虐貓,犯法;那貓虐貓,怎麼辦?狗虐貓,怎麼辦?難道我們要把一隻貓送上法庭做被告?太荒唐了!還得改:

動物擁有除自主生育權與受救濟權之外的生命健康權,並且動物不受逮捕或被刑事審判。

這樣一來,貓虐貓的問題的確得到了解決,但還有新的問題……

每一個問題就要修改一次法律,這樣一來,到最後,生命健康權被修改的千瘡百孔,我想問一句:

這還是生命健康權嗎?

不是。

那麼,貓到底擁有的是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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