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在太平間工作,一天晚上送來一具女屍,其見女屍容貌絕美,便趁四下無人之機對女屍進行姦汙,而此女並未死絕,在被姦汙過程中突然蘇醒過來,請問此案應如何定性?


蘇醒過來之後還有沒有繼續姦汙?如果繼續實施姦汙則以強姦論處。


您好,我是法學專業的學生,由於是初學者,法律用詞方面不夠嚴謹,所以還請見諒。

昨晚關於這個問題我和同學討論了一個多小時,並且我們在請教老師的情況下共同得出了一個結論

那就是 該男子構成侮辱屍體罪

首先我們得知道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侮辱屍體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進行侵害。在本案中,男子對女子進行侵害,主觀目的是侵害屍體,並沒有強姦婦女的目的,就算活人醒來是因為受到驚嚇而停止性行為,也不能認定他為強姦罪。

我們再來看看本案的客觀方面,客觀上,女子的確不是屍體,而是沒死透的活人,那麼不就是不能算作侮辱屍體罪了嗎?因為女子不是屍體,說她是屍體反而是一種侮辱。

說到這裡,就陷入本案最麻煩的地方了,從主觀客觀來看,兩個罪行貌似並不成立。

但這個案件明顯就是抽象事實認識錯誤,誤把活人當成屍體進行侵害。但是你要知道如果把女子送到了停屍間,說明醫生已經判定女子死了,既然醫生都認定女子死亡了,那麼正常情況下一般人應當預料到女子會復活嗎?所以女子在復活前,她其實處於一種半生半死的狀態,即大多數人已經認定女子死亡,但是事實上女子並沒有死亡。那麼在這種半生半死的狀態進行中,我們就可以將女子的身體認定為屍體。所以,儘管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強姦罪的故意,但是在女子成為「死人」的這段時間內,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屍體」的尊嚴,那麼行為人具有主客觀的一致,故最終應該認定為侮辱屍體罪。


回答裡面已經有正確答案了,該男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我試著用不太學術的語言來解釋這個比較複雜的刑法問題。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但他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強姦的對象得是活人才行)。因此,他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2.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要明白---人是活著的屍體,即活人的內涵比屍體更為豐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主觀上想的是姦淫屍體,因此,他的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活人滿足了屍體的全部屬性)。

3.如果案例中的女性真的是屍體,那麼,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是無疑的。不巧的是,案例中的女性是活體,根據「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法律推理邏輯,姦淫屍體都構成侮辱屍體罪,姦淫活人就更值得刑法處罰了。

4.我們受了思維慣性的誤導,習慣了用二元對立的角度看待事物,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習慣於認為人只有兩種---要麼是活的,要麼是死的,不可能存在第三種生命狀態。對人的此種分類在生物學上毫無疑問是對的,但在刑法學上確非如此。在我們刑法學人看來,屍體是為活體所包含的,活體包含了屍體的全部屬性,活體的內涵比屍體更為豐富,它們之間不是相互排斥的關係,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侮辱屍體罪加過失強姦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由於過失強姦不夠罪,所以只定侮辱屍體罪。


事實上,對本案不應定罪,理由如下:

...

第六,從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這一準通說來講,如果某種行為沒有侵犯法益,則不應構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行為人姦淫昏迷婦女的行為,客觀上導致該婦女蘇醒,避免了該婦女被送到火葬場焚燒致死的可能性,從而保護了更重大的法益,保護了該婦女的生命權,從法益大小權衡來看,不能認為他侵犯了法益,處罰他於情於理都不合。

...


此案涉及到跨構成要件的事實認識錯誤(抽象事實錯誤)。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把人和屍體進行等同,所以屍體和人在屍體的範圍內重合,強姦和侮辱在侮辱的範圍內重合,強姦是最為嚴重的侮辱猥褻。所以定侮辱屍體的既遂。

但是人和屍體,是侵犯的不同的法益,一個是社會秩序,一個是人身權利。人並不能像A=B+C那樣解釋成為屍體!!!所以我認為侮辱屍體的既遂並不合適!

人和屍體沒有重合的範圍,定過失強姦罪的既遂或者侮辱屍體罪的未遂,但是刑法中沒有過失強姦,則定侮辱屍體的未遂。(強姦罪是故意犯罪,就必須對客觀方面所有內容:行為對象、行為狀態、危害結果都要明知,根據規範性認識要素,需要明知是活人婦女。所以也根本不涉及強姦的罪名。)

另一種稍可接受的觀點是,行為人有侮辱屍體的主觀故意,但是客觀上是強姦活人,所以並沒有實施侮辱屍體的客觀行為,沒有侵犯侮辱屍體的法益,故不構成犯罪。

以上僅僅是個人學術討論的觀點,虛心接受大家的批評指正和討論。


該名男性主觀上想侮辱屍體,客觀上卻實行了強姦行為,主客觀不統一,構成侮辱屍體既遂和過失強姦的想像競合。由於強姦罪的責任形態只能是故意,因此只定侮辱屍體罪既遂即可。


定侮辱屍體罪既遂

本想自己寫一下定罪依據,但前幾天在互聯網遨遊 正好看見了下面的概括解答,複製如下,侵刪。

刑法學家、清華大學博導黎宏教授的觀點:「誤把活人當屍體,不是強姦罪,而是既遂的侮辱屍體罪。」 這也算是此類案例的一個學界觀點,具體解答可以總結如下:

首先是對強姦罪的分析。強姦罪,除了行為人客觀上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姦淫婦女以外,主觀上還必須具有相應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認識就表明其難以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犯罪構成結果,存在刑法理論上所說的「事實認識錯誤」,排除故意,不構成強姦罪。

其次是對侮辱屍體罪既遂與未遂的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出於侮辱屍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這種侮辱屍體的行為,從現象上看,完全符合刑法第302條所規定的侮辱屍體罪。但問題是,行為人在實施姦淫行為時,雖然自認為行為的對象是「屍體」,但實際上是活人,因此沒有侵害侮辱屍體罪的保護法益。而這種結果的出現,是行為人所沒有想到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有人認為其構成侮辱屍體罪的未遂,從現有的刑法理論來看是有道理的。但是,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對保護法益較小屍體進行姦汙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而對比屍體更加值得保護的活人進行了姦汙卻只構成侮辱屍體罪未遂,這豈不是有法益保護輕重顛倒的嫌疑嗎?

從處罰的必要性的角度來看,和將這種侮辱活人的行為認定為侮辱屍體罪的未遂相比,認定為既遂更加能體現刑法的保護宗旨。在行為人出於侮辱屍體的故意,而對誤以為是屍體但實際上是活人的人體加以侮辱的時候,在性質上也可以看做對他人的肉體進行侮辱,並且也達到了該種效果。

附上原文鏈接 侵刪

://www.faniuwenda.com/Paid/News/index/id/9201.htm


我是法學專業的學生,正在學習司法考試,正好看到這個問題。首先說一下結論,是侮辱屍體罪既遂。下面說一下原因

1.主觀上罪犯是想奸屍,不具有強姦的故意,所以排除了強姦罪。

2.運用包容評價思維,可以把活人(A)=屍體(A)+生命力(B),強姦過程中屍體復活,客觀上看成強姦A加B,主觀上有強姦屍體故意,主客觀統一可以認定為侮辱屍體罪既遂。

關於包容評價,可以參考這個案例

甲在火車站大廳本想偷普通財物,偷走乙的提包,打開發現是槍支。由於槍支具備普通財物的所有特徵(A),而且比普通財物還多了一個火藥殺傷力的功能(B)。槍支與普通財物屬於A十B與A的關係。槍支可以包容評價為普通財物。盜竊槍支罪可以包容評價為普通盜竊罪。將盜竊罪作為大前提推理,甲客觀上有盜竊槍支的行為,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普通財物的行為;甲主觀上有盜竊罪的故意;所以甲構成盜竊罪既遂。將盜竊槍支罪作為大前提推理,甲客觀上盜竊了槍支,甲主觀上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該故意不能評價為盜竊槍支罪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該罪。


個人覺得無罪。畢竟救活了人。功大於過

命大於天


客觀來講

人復活會不會和看守半夜奸屍有關係呢

被奸屍導致復活,說不準也是一件喜事呢


肯定不定罪啊

一個人,把一個已經宣判死亡的人,救活了,你別管什麼途徑救活的吧,他給救活了,這是什麼行為?這是什麼行為?

這是救死扶傷的行為啊,竟然還要試圖給這人定罪,還判刑,這還有沒有人性了.

那醫生做手術開刀是不是還算故意傷害啊?幫戰場上中了槍子的士兵摳彈片是不是還算無證行醫呢?

建議判故意救人罪.


老徐(徐久生老師)上課講過的案例,有附加條件"姦淫未成功",結論是"有爭議"

老規矩,按照四要件說

侮辱屍體罪主體主觀客觀都沒問題,唯獨對象不能犯,她是活人,不能作為屍體侮辱。

強姦罪呢?主觀都有問題,強姦罪主觀方面必須認定是直接故意,更認不了。

我記得老徐好像說過放德國按無罪判,具體國內還得看司法實踐。


這個問題能查到的最早是2017年,描述為一道法律題。不過我想問這裡一本正經回答這個問題的人:你們針對這種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答的那麼起勁幹嘛(當醫生是傻子嗎)?學法律是為了探討不可能發生的案件還是應該把精力花在可能發生的案件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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