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面的視頻展開描述一下:男孩元才,9歲,除此之外還有兩次縱火行為

對於他的行為我覺得很無力,他沒有是非對錯的觀念

對於我國現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續增加我們又應該怎麼應對?

視頻侵刪


刑法理論上有個概念叫未成年人年齡補足制度,意思是雖然孩子年齡小,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的案情,比如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比如說是累犯,比如說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未成年人已經對犯罪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那就讓他承擔責任,改怎麼打就怎麼打。

理論還是理論,我國刑法目前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仍然是採用一刀切的方式,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現在的立法規定是基於以往的經驗判斷,14歲以下小孩不懂事,無知者無罪,這事放以前沒毛病,青春懵懂,年少無知,犯點錯誤能原諒就原諒。現在的小朋友容易受到暴力,淫穢,涉毒等不良信息的影響,尤其是一些素質低下的主播,對小朋友的影響極為惡劣,認知能力是要早熟一些。身邊不乏一些未成年人作出的駭人聽聞的案件,舉個例子,13年河北有個12歲的小男孩,強姦了自己同班女同學,強姦之後挖出了小女孩的眼睛,誰能接受這麼小的孩子能做出這麼殘忍的手段。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我們當時也是按照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來處理的。

現在的司法實踐如果遇到這種極端情況,還是要按照法律執行,這是司法對立法的尊重,要求法官出於情緒把不滿14周歲的小孩當成大人看待處以重刑,這是逼迫法官違法,所以不要向法官開炮。那我們是不是要向法律開炮呢?

現行的法律有沒有問題,有些人覺得應該改,把年齡降低,這應該是個大趨勢。但是就現在來看,我們的法律把年齡改到10歲還是改到8歲,這些都需要嚴格的社會調研的論證,需要時間做出更嚴密的分析。另外,極端案例確實存在,但是不能因為個案引爆公眾的情緒,就逼迫法律修改,從比率的角度來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犯一些極端犯罪的還是少數,14周歲這條紅線目前來看在決大部分案件仍然具有合理性。

法律不改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官可以嘗試引進刑事責任年齡補足理論,解決司法實踐中產生的那些讓社會公眾覺得喪心病狂的變態因為出生晚就被放過了所產生的不爽情緒。畢竟,我們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老百姓的,不是為了懲罰老百姓的,如果老百姓一直都覺得這個法律判出來心裡不痛快,覺得自己特沒安全感,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就得琢磨下,這事是不是有毛病,非治不可了。


恕我直言

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他/她並沒有得到特別嚴重的懲罰基本上是不會有什麼悔改的想法的

未成年人聽起來是小孩子

但是他們知道的並不比成年人少

甚至有的孩子在犯罪的時候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他/她想要的是什麼

不能因為他/她是一個孩子,是一個未成年而放棄嚴懲的想法

總有一天,你會看到他/她會因為當初法律對他/她的保護而多次長時間的在法律灰色地帶不停作死

一個孩子,如果父母對孩子有足夠的關心以及有足夠的耐心去教育他/她做一個三觀正常的人

那麼他/她也不會因為感到好玩而去犯罪

所以我希望,永遠都不要讓孩子抱有他/她是未成年人,未滿十六周歲犯了錯誤也不會有多大後果的想法,也不要放過任何一個人之初性本惡的孩子


輕的就重點教育,重的就考慮殺了,沒成年就學壞,成年還了得!殺人強姦這種必需殺了,一絕後患。


狠狠揍他一頓不就好了!以前我上初中一年級時,三大爺(我爸的三哥)兒子被人給用竹籤子插入肚子里差點扎中心臟,警察來了因為施暴者未滿14歲,大人拿他沒辦法,但是當時過了一天,我們幾個其它親戚的兒子總共六個人,直接在他學校里食堂門口用鋼管把他的左腿給打折了,用磚頭砸了他拿竹籤子那隻手的大拇指和中指,本來想把他手指全砸了,可惜那小子哭的太狠,人家食堂里師傅出來阻止了,要用熱水潑我們,我們都跑了,但是這個事最後也沒怎麼樣,後面連個聲都沒有,他治他的腿傷和手指,我們治我們的肚子傷,就這樣我還覺得虧了,當時應該砸了他的整隻手!!!因為當時僅僅是覺得好玩,就把竹籤插進來我那我哥哥的肚子裡面,打過之後,怕是再也不敢輕易玩了吧,所以對於那些沒被家人教育好的孩子來說,幫他們的父母管教好他們是十分必要的!!


應該讓其監護人及本人承擔相應的後果!!! 並寫入法律且不斷細化完善!!!而不是拿未成年人的身份做萬能的擋箭牌!!!...


謝邀,從我本人多年辦理或經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我贊成降低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標準,比如14歲,16歲,18歲三個節點。因為現在的社會環境促進人類早熟,現在的14歲和二十年前的14歲天上地下之別。至於你舉的例子,年紀太小,只有督促監護人加強監管教育,或者送至特殊教育機構。

按現在的模式就行


刑法免責指的是免除刑事責任而已,並不代表不入罪,只是不刑事處罰。

這種行為即使在我國,也會被強制教育的。也就是關到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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