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對方知道我有精神類病症的情況下對我進行嚴重精神攻擊,歧視嘲笑辱罵,精神崩潰疾病發作自殺未遂,對方算不算蓄意謀殺。在線等,挺急的。


國內的法律問題, @猴子判官 講得挺好,我補充一個在美國教唆他人自殺被判處過失殺人罪的例子。

2014 年 7 月 12 日,18 歲的 Conrad Roy 坐上自家的皮卡,打開柴油發電機,緊閉門窗,通過製造一氧化碳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在事後調查中,警方發現了 Roy 生前和女友 Michelle Carter 的簡訊。Carter 明知 Roy 患有抑鬱症,在這一前提下提出了用一氧化碳自殺的方法,並多次發簡訊鼓勵 Roy 嘗試:

7 約 12 號凌晨,兩人又在討論自殺問題,Carter 開始指責 Roy 一再拖延:

「...... 你整天說自己要做,但一直在拖延,如果你不採取行動的話就只能一直這樣。」

7 月 12 號上午的一條信息寫道:「你已經準備好了,你只需要打開發電機,然後就可以自由並快樂下去,不要再推遲了。」

經過多次慫恿,Roy 在 7 約 12 日傍晚終於下定決心,在一家超市的停車場實行了計劃。有證據表明,在 Roy 打開發電機後不久,求生的本能和吸入二氧化碳的生理不適,驅使他打開車門下來透氣。而 Carter 給 Roy 打了一通電話,說服他回到車中完成計劃。

對於這一系列行為,本案主審法官是如此分析的:

一方面,Carter 並沒有從源頭上激發起 Roy 尋死的念頭,

另一方面,當 Roy 展現出求生慾望時,Carter 明知其言行可能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卻出於嚴重的過失,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因此,Michelle Carter 應被判處過失殺人罪。

(Michelle Carter 在監獄門口)

這一判決,基本體現了美國法律對「精神攻擊」精神病人致其死亡的態度:如果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出於對生命的漠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那麼可能構成過失殺人罪。

另外,教唆精神病人自殺還可以能觸犯其他法律。

例如,英國《1961 自殺法案》就規定「協助、唆使、指導、促成他人的自殺行為」(aids, abets, counsels or procures the suicide of another)屬於犯罪,應處以不超過 14 年的監禁。

在我國,除了 @猴子判官 所說的情況(成立間接正犯或者構成侮辱罪)之外,如果利用邪教控制他人思想、導致精神病人自殺,還有可能構成「迷信致人死亡罪」。

簡言之,雖然法律不懲罰思想,但利用他人脆弱的精神狀態致人死亡,依然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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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Conrad Roy 案的來龍去脈,我在鹽選專欄中有詳細的解讀,歡迎關註:

鹽選專欄美國罪案實錄第二輯:特殊受害者作者 王瑞恩會員專享¥ 19.99去查看?


精神攻擊?你放個大招給我康康?問題的標題讓人齣戲,我還以為題主身處艾澤拉斯大陸。

明知你有精神病,仍然對你嘲笑辱罵,導致你疾病發作自殺,這種情況一般都不會被認為是謀殺(故意殺人)。

啥是謀殺?這話說來就長了,在中國古代,有「六殺」罪名,這個六殺,不是遊戲裏的HexaKill,而是六種殺人罪的總稱,分別是謀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古代的謀殺罪,跟現在的故意殺人罪有區別,從內涵來看,現在的故意殺人罪包括謀殺(有預謀殺人)、故殺(激情殺人)、鬥殺(鬥毆殺人)。

在美國,謀殺是一種罪名。根據情節輕重和主觀故意不同,還分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三級謀殺。所以,不知道題主說的謀殺,是我國古代意義上的,還是西方意義上的,亦或者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

暫且按照通俗說法理解。用辱罵的方式使精神病人自殺,即使行為人有殺害精神病人的意圖,但是因為手段並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殺人行為,所以一般不會被認為是故意殺人。

當然,如果除了辱罵嘲笑以外,還有誘騙、勸說、慫恿等教唆精神病人自殺的行為,那就可能成立教唆自殺。教唆精神病人自殺,在刑法上稱之為間接正犯,即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進行犯罪。被利用的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承擔責任,而由間接正犯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除了辱罵,在精神病人自殺時,提供幫助的人,也會被評價為殺人。比如尋死給葯,上吊給繩等,這種幫助精神病人或者他人自殺的人,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只不過情節上,可能比普通故意殺人行為要輕。

如果單純只是辱罵嘲笑等言語攻擊,沒有幫助自殺、教唆自殺的行為,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可能成立刑法246條規定的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罪的情節嚴重中,就有一種情形——使用低級下流的語言進行羞辱,導致被害人受到嚴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殺。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就完美命中。但是侮辱罪的成立,要求是在眾人面前公然對被害人進行侮辱,如果是二人間私下侮辱,仍然不構成該罪。

最後說一句,即使不構成犯罪,但是明知你是精神病人,仍然對你進行言語刺激,導致你誘發精神疾病或者自殺,對方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是可以確定的。

如果你真的從艾澤拉斯來到地球,另一個世界的人尾隨你而來,在地球上對你實施遊戲裏的精神攻擊導致你自殺,現行法律可能對這種行為無能為力。因為精神攻擊,無法被常人理解,進而也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所以即使對方用精神攻擊殺害你,現行法律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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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主要看精神攻擊的傷害能力和所處的世界觀。

如果精神病人帶有惡系屬性,那麼精神衝擊、精神幹擾等招式對其無效,無法造成任何傷害,構成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lilong5811 @三千院凪


段子講完了說正事。

一般來說,精神病發病不一定必然導致自殺,所以明知有精神病還嘲笑辱罵的,不會被認為是故意殺人。但可能構成侮辱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但是,如果這個精神病人的發病特徵是一旦發病就奔著自殺去的,而辱罵者明知這個情況,還進行辱罵侮辱想辦法使其發病,就是刑法上說的「希望其自殺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構成間接故意的殺人


至於慫恿、教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可能無法認識到死亡結果的無行為能力人自殺的,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 @猴子判官 上面有大佬已經做了詳細的解釋了,不展開。


——當事人克某作為值夜者小隊成員,在明知道他人精神失常的情況下,還對其使用精神刺穿技能,導致對方徹底失控。雖然事後能夠將其清除,但造成了財物損失,並使死者析出的非凡特性污染而不能使用……

——所以,隊長,你到底要說什麼?賠償嗎?金鎊我有的是。

——不,我給咱倆爭取到了難得的名額。你知道的,蒸汽教會那幫傢伙研究出了一個可以登月的火箭……

——隊長,我妹妹下個月結婚,這難得的機會還是讓給詩人吧。

——你不想成為第一個踏上那片神祕的紅色大地的人類嗎?大帝說過,這是我的一小步,卻是人類的一大步。

我喜歡《詭祕之主》。


少搞那些小聰明的腐敗。把進步真正推進下去。我看除了你們自己,都聽得懂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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