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傳不過去,公告送達的話,需不需要什麼證明呀?
我起訴了一筆民間借貸的案件,現在傳票傳過去找不到當事人,打算公告送達,法院會不會要求我去開證明說他下落不明之類的,這個不存在會有人幫忙開的呀
不需要
一般不需要你開證明,直接就公告送達了
我覺得公告送達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原告故意給法院提供被告虛假的住址或者電話號碼,讓法院無法聯繫到被告,在此情況下公告送達,被告很可能背了一身債務都不自知。
而要求開具下落不明證明根本不可行,街道和派出所也很難核實,尤其是被告常年不在戶籍所在地。
相對於公告送達的被告而言,程序上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救濟途徑。
法律沒有規定公告送達必須開下落不明的證明。
但是很多法院卻把這個證明當成必須,為了是避免法院自身的麻煩。
至於你那裡的法院要不要這個證明,不好說了,跟法院溝通協調唄。
不需要。
你作為原告,儘可能提供已知被告信息(包括被告聯繫方式、地址等),剩下的送達工作是法院要做的。
如果法院通過正常渠道查詢後一直無法有效聯繫上被告,法院會直接公告送達,不需要你去公告。有的法院直接在全國法院網公告,不單獨收取公告費;有的法院會在 法院報上公告,這種情況下需要向你收取幾百元公告費。
所以,你不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法院辦理公告。
不用的,傳票送達不行的話,可以公告且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律就這麼規定的,不存在開證明一說,即使開庭了被告人不到場,法院會通知案件親友知曉案件程序,到時候強制執行,例如凍結被告人銀行卡等等流程
一般不需要,法官會處理。
公告送達是法院的事情,不需要你操心
有的法官會要求所在社區,村委會等開局證明說明這個人不在戶籍地居住,下落不明
要有無法直接送達的證據,也即窮盡了送達方式後才能公告…不然直接公告是不符合程序的…
傳票送達,公告都是法院的事情,作為當事人你不需要任何證明。
區別是直接送達的開庭快點,公告送達的開庭慢點。
個別地方法院會要求去村委開具證明,說明情況
你好 我也遇到了一件起訴案件找不到對方 想了解下法院公告送達流程 方便告知一下嗎?感謝
真不知道公告有什麼用,如果被告在公告後的兩天知道了傳票,也領取了傳票。那這公告費不是白花了
我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法院說傳票送不到,把我的起訴狀駁回了。律師說,她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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