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開了一家水站,跟送水員簽訂了承攬協議,朋友為其買了保險,送水員在送水途中騎車不慎受傷,保險公司已報醫療費的80%,現送水員要求水站承擔這幾天的誤工費,請問這種承攬關係是否需要承擔誤工費(送水員無底工資,每月勞務費由所送水量決定)


當然存在,合同講究意思自治。

常見的工程承攬合同,如果是業主原因延期了,你說需不需要承擔窩工損失?


承攬協議裏是不存在誤工費的。一種合同是否有某些內容,雖然是由雙方來約定的,但這些約定一定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取捨。具體到承攬合同中。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從上面這些特徵可以看出來,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承攬人履行合同的工作時間是由自己來安排,只需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就行了,因此就不存在有誤工費了。


買的是什麼保險?是工傷保險嗎?


說句實話,這個所謂的承攬協議,並不一定準確,打起官司來,紙面的「承攬協議」很有可能被推翻為運輸合同關係或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有經驗的律師不會僅僅考察紙面約定,就下結論。


這得看協議是怎麼寫的


他想多了。既然是承攬關係就只追求結果,至於他為了實現結果付出了多少成本,跟合同向對方是沒有關係的。

看看合同裏有沒有設置基礎工作量的條款,比如每天運幾趟貨,如果還設置有未達成基礎工作量的違約責任,嘿嘿嘿……


這個要看承攬協議簽訂中怎麼約定,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承攬方式執行,就是如果他是你單位員工,工資按照計件方式發放,這個可以算為工傷,單位要補償誤工費,如果不是單位員工,採用的外用承包制,就是單位把一部分勞務承包給一個人完成,那就不需要承擔誤工費。通過單位支付報酬的方式可以判斷是不是單位用工,就是單位如果是通過工資的方式支付報酬,或者簽訂了用工合同,那就是員工,如果是採取支付勞務費的方式支付報酬,或者沒有簽訂用工合同,那就不屬於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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