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化合物、組合物來說,同一產品的新用途,是一定能夠申請方法專利的,且基本上能夠授權。

對於結構改進類的產品來說,發現其新用途申請方法專利可以,但可能會不能授權,因為產品功能是基於結構、構造的,而結構、構造都已經是現有技術了,那麼其功能也能夠一併被推知,即使沒有公開某個用途,但基於其產品結構而在這個新用途中使用,是可以推知的。


達到的技術效果不同?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應用的領域是否不同?應用領域或者用途不同的話可以,這時你要保護的不是這個結構而是這個方法,例如相似的攪拌裝置,一個用於攪拌雞蛋清,一個用於生產水泥,這種是可以的。


啊啊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用途的不同是否由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所帶來的,則這兩個技術方案的創造性相互影響不大。

為便於理解,以下有兩個例子可供參考:

例1,假定現有技術中涉及鉗子(出於加大鉗口的咬合力的目的,手柄到銷軸的距離大於銷軸到鉗口的距離);

專利申請中涉及夾子(為了便於夾取較大尺寸物體,手柄到銷軸的距離小於銷軸到夾口的距離);

夾子和鉗子儘管都是手柄、銷軸和鉗(夾)口組成,結構比較類似,工作原理也類似(都是利用槓桿原理),但是其區別技術特徵帶來的不同效果造成了其不同的用途;

這種情況下,鉗子作為現有技術,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的佐證,其並不能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採用「手柄到銷軸的距離小於銷軸到夾口的距離」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便於夾取較大尺寸物體」的目的,因此是不能否認夾子的創造性的。

例2,假定現在兩個技術方案結構類似(均為一個轉軸帶動幾片扇葉轉動),用途不同(一個用作風扇扇風,另一個用作攪拌器攪拌液體),此時,用途的不同並非由區別技術特徵所帶來的,但是二者的工作原理又類似(都是利用扇葉推動流體在軸向上運動),這樣二者的創造性是能夠相互影響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一個技術方案的應用推斷出另一用途;

但是,如果攪拌器中添加了其他的區別技術特徵(例如在扇葉上設置擾流結構)而解決了攪拌液體存在而扇風時不存在的技術問題,由區別技術特徵帶來了不同的用途,風扇的技術方案又不能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採用」在扇葉上設置擾流結構「來達到」增加液體攪拌效率「的目的,這時,風扇又是不能否認攪拌器的創造性。


用途不同說明涉及的作用領域就是有區別的,這種是可以申請的。


可以申請, 相似但是不是一模一樣而且用途不同 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的


建議用在該領域的時候,改進增加一些東西,使之更好用。 這樣申請專利把握性更大

按照標題的描述,其實還是太過片面,無法判斷。如果是一種全新的發現,是可以申請發明(方法類專利只能申請發明)

首先,現有的技術另作它用,這屬於方法類專利,方法的專利只能申請發明,這叫轉用發明。

其次,專用發明必須要達到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這在化學領域比較常見,比如偉哥。機械比較少見,因為很多機械結構能做什麼用都是顯而易見的,或者經過簡單的推理就能想到的。

第三,發明的審查過程比較嚴格,不僅會檢索本領域的案件作為對比文件,還會檢索相鄰領域的文件,如果你的新用法沒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效果不大,那不建議申請。

最後,如果想申請專利,可以試試對這個結構進行改進,使其更加適合本領域中使用,那麼,你就可以對這個新的結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好授權。


一個專利,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效果是一條線的,所以如果是在不同的領域應用,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跟方法發明是兩回事兒。

不過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這個需要具體看情況,看專利檢索後的結果


首先如果兩者是在不同技術領域的話,在實用性上有根本的區別,實用新型的專利是可以申請的,但是如果在創新性上沒有突破,就要靠工程師的撰寫來規避,你可以先找到之前相似結構的專利進行對比,在創新性和實用性上進行突破,這樣申請成功的概率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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