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6日晚 我父親在大理一段二級公路發生車禍身亡 事發地點沒有紅綠燈 監控 斑馬線 我父親是和朋友去路邊的飯館喫飯 據一個一起喫飯的朋友說是喫到一半我父親出飯館準備去馬路對面停車處拿東西 在此過程中出的車禍 朋友都在飯館裡沒有看到第一現場 聽見砰的一聲時已經出事了 隨後朋友打電話通知的我們家屬

120到現場進行急救但是搶救無效 死亡證明上是晚八點十二分身亡 家屬到達大理州已經是凌晨1點半

那段二級公路上沒有監控 肇事者口供描述是他在十多米遠就已經看到我父親站在路邊 是我父親突然從路對面跑到飯館這邊 馬路沒有斑馬線和隔離欄 我父親遺體是在馬路邊緣線外面 靠近路邊飯館 事發現場據交警所說有一條十多米的剎車印 車檢報告說根據剎車印判斷當時剎車印那段距離產生制動力的速度不低於43km/h 但肇事者口供說他當時正常行駛的車速是30km/h 那段二級公路限速40km/h 補充 肇事司機車輛是輛兩廂車 前排後座放了八袋玉米 約220kg 車輛行車記錄儀只有19年的影像資料

屍檢報告上我父親不是因為病理性原因身亡 完全是因這交通事故 倒地時撞擊到有右腦造成不可逆傷害 酒檢報告對方沒喝酒 我父親酒精含量105

屍檢報告和酒檢報告上的案情概要是 我父親橫穿馬路與肇事者車輛相撞 但是現場沒有任何影像資料或目擊證人證明我父親是橫穿馬路

2021年1月5日中午證據公開 證據公開之後我們家屬發現交警的證據收集不全面 (在事故現場西南方向約幾百米的地方有一家補胎廠 我們家屬去現場是瞭解過情況 補胎廠中有人說看見了一點情況 證據公開時沒有此人口供記錄 於是我們又去事故現場找到補胎廠的人 詢問過後留下聯繫電話提供給交警 )交警說等一起討論了再向上級提交審批確定責任劃分

證據公開後下午我們就詢問了補胎廠的人 據補胎廠師傅說的 在他們到達事故現場時 肇事司機沒有開車燈 且是在路人提醒下才打的雙閃

回到事故處理中隊時交警好像是休息 於是我們寫了紙張留了電話 交警1月7日上班收到我們留的信息 家屬打電話確認了已經收到 交警說會提交討論

2021年1月21日交警電話通知我們責任認定書下發 判定同等責任 家屬覺得不合理 該怎麼辦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問題比較多,我們一個個來解答吧。

先看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先說下,雖說現在道路監控、車輛行車記錄儀比較常見,因此對現場勘查比較淡化了。但在這之前,或者一些比較落後的地區,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主要還是靠的現場痕跡勘查所獲得線索來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痕跡鑒定主要內容包括外表結構形象痕跡的鑒定、整體分離痕跡的鑒定、動作行為習慣痕跡的鑒定。

問題一、行人是否處於橫過道路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這部分可以根據現場痕跡來作出判斷:

1、車輛當遇見緊急情況採取制動措施,輪胎就會在地面留下剎車印,剎車印的起始點到終點(一般都是車輛最終停留的位置)一般都是連貫性的,如果從始至終,該剎車印都是在道路中間,那麼推斷事故發生時,行人所處位置一定是道路中間。

2、行人倒地的位置、地上留下的散落物、地面的血跡可以判斷出行人倒地過程中的一個軌跡。

3、地面車輛碎片、如果一方是非機動車的(還有倒地的挫印),可以推斷碰撞點大概所在位置。

4、車輛受損部位、屍檢結果顯示行人傷勢情況(一方面左側、右側有無硬物撞擊傷勢,或者身體有無挫傷)可以判斷撞擊時,車輛與人之間所呈角度,行人側對車輛還是面對車輛,挫傷可以推斷受到撞擊力方向,倒地情況。

……因此,根據以上這些,基本可以判斷行人是在道路兩旁還是在道路中(橫過過程中)發生的碰撞。

問題二、現場剎車印十多米,當事人自己陳述的車速和實際鑒定車速的問題?

首先根據剎車印做車速鑒定的公式是 V0=1/2φkgt+根號(V^2+2φkgS)

其中V0是事發時車速;φ是路面附著係數(即摩擦係數),k是附著係數的修正值(若車輛安檢,全輪制動,且制動力合格,則K=1;不合格,則K<1),因此φk就是實際摩擦係數;t為汽車制動系的協調時間,根據GB7258-2012,不同類型車輛t的取值不同;g=9.8;V是末速度,可以為0;S為剎車印。

一般情況下,做車速鑒定時很多取值都是取的標準值,並不會進行實際模擬測試。因此實際車速和鑒定出的車速會存在一定誤差,但這部分誤差對於事故責任判斷影響不大。

本起事故中,車輛存在載貨220KG的情況,相對於車身本體來說,並不算輕。如果鑒定只是通過剎車印進行的計算,而不是採取實際模擬實驗的話,那麼這部分的確可能會存在一些誤差。重量越重,車輛剎車距離會更長,因此相同剎車印的情況下,會計算出車速可能會高於實際車速。而只要車輛裝載貨物不影響駕駛的話,也並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且,一般情況下,車速鑒定報告會給一個區間範圍,並不會寫不低於多少43,這點還是比較奇怪。

當然,車速這部分作為機動車駕駛員來說,其在做筆錄陳述的時候,肯定會不由自主朝著自己有利的方向去陳述,這部分也很正常。比如我在限速40的地方開39,駕駛員在陳述的時候更多的會說開30多,不會說40左右。同時,作為車輛駕駛員,對於車速精確值也的確會有些許出入。駕駛員駕駛車輛過程中,並不會實時盯著碼錶看,因此給的範圍很多情況下只是一個區間範圍,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問題三、行車記錄儀沒有事發時視頻問題?

這部分在實際事故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一個問題,很多人在行車記錄儀安裝好後再也沒有查看過實際記錄情況,直到發生事故才發現要麼是卡內存太小,事故發生後車輛如果沒有熄火,待交警部門到場後已經被覆蓋;要麼沒有設置好,沒有選擇循環覆蓋,導致內存卡滿了就不再保存新錄像了。同時也存在碰撞比較劇烈,導致在碰撞剎那車輛斷電,行車記錄儀突然斷電沒有保存下碰撞過程,這也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之一。

如果現在行車記錄是空白的,可能會懷疑是否駕駛員在民警到場前故意將視頻證據毀滅,但現在很久之前的錄像都有的,而新的卻沒有,因此大概率是記錄儀的問題,而不是駕駛員的問題。

問題四、行人屍檢結果血液中乙醇濃度105?

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行人喝酒問題,實際上並沒有約束,因此行人即使存在醉酒狀態也不能認定其屬於違法行為。但實際情況,之所以禁止機動車駕駛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原因是因為人在醉酒狀態下,對於事物的判斷會和正常情況下產生一定差異,對於面臨危險所採取措施所需時間也是醉酒狀態下遠高於正常情況下。因此醉酒狀態的行人雖不屬於違法行為,但其事發時存在的行為是否屬於確保安全後的行為,都是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問題五、車輛車燈問題?

車輛在夜間行駛,應當開啟燈光。事發地雖沒有監控視頻,但可以通過沿線監控視頻查看是否正常開啟燈光。當然,現在很多車都配備了根據實際外界亮度自動開啟燈光的功能,如果該車輛有此類功能,只要車檢正常,可以直接排除未開啟燈光的行為。但不是說發生後,沒有開啟燈光就是事發時沒有開啟燈光。可能存在車輛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就將車輛熄火狀態,導致燈光都關閉了。

問題六、證人問題?

所謂證人,必須要自願在交警部門調查取證時,主動表示願意作證,且其證人證言應當佐證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很多情況下,一些證人會擔心怕事、怕麻煩、怕報復,不願意主動作證,這種情況下,交警部門也無能為力。當然,作為證人,即使其願意作證,其證言也應當進行質證,特別是這種孤證的情況下,否則作為一個非專業人的證言就能左右案件的實際走向,也是另一種不靠譜。但當證人、證言經過佐證,確認符合實際情況的,那麼證人證言應當被採信。

問題七、不同意認定的責任?

對於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三個工作日,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至於最後,你問我對於本案的意見。

雖沒有所有鑒定報告以及現場情況等一些案件材料,但根據已知的情況。如果實際情況符合行人橫過道路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作為機動車在沒有嚴重超速的情況下,同等責任並沒有太大的瑕疵。你們雙方因為所站立場不同,所以對於同一個細節,肯定存在不同的意見,這也很正常,但認定責任應當根據現場痕跡,現有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進行定責。

作為行人橫過道路,事發地附近如果有人行橫道應當走人行橫道,但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所謂確保安全就是觀察兩側來車,在機動車沒有嚴重超速的情況下,實際發生了碰撞,同時也存在醉酒的狀態,很難去堅持他已經確保了安全。

而作為機動車,行駛過程中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遇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同時作為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確保安全的義務相對更高一些。

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行人存在突然急奔、折返等行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機動車存在其他影響事故定責的情況,此類事故同等責任也是比較常見的認定。


回復之前,萬望家屬節哀。

針對你的邀請,回復如下:

1.文中所提供的資訊並不齊全,僅能判定父親似乎是因為穿越道路發生事故,但是行走方向、撞擊位置、煞車痕方向、散落物位置、現場車損照片、現場圖...等,交警目前都沒有提供,建議我方務必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後三個工作日內,註明複核理由,提出複核申請。

2.刑事部份:若申請複核後,肇事方被認定需要負起主要以上責任時,且造成我方家屬死亡時,肇事方將觸犯刑法交通肇事罪,依法至少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肇事方未能取得我方家屬諒解時,肇事方將有很高的概率需要入獄服刑。

3.民事部份:依法我方可求償的項目包含了:生前搶救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住宿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

4.若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我的名字,來信與我討論。

5.加油。


按照陳述來說,同責判的比較正常。你們和肇事者誰次責都不太合適。


基本同責還是比較客觀公平的吧

你自己也說的過馬路--橫穿馬路吧

對方直行, 也沒有超速--正常略超 不是事故的主因--主因是 橫穿

在沒有其他實在證據前, 這個結果應該是略偏向你方的


看來看你寫的,你父親去對面拿東西,勢必要橫穿馬路,對方如果沒有逆行,那說明你父親是橫穿馬路的時候被車輛撞到的,你父親是有責任的,定同等責任應該也是合理的。


你的情況,和本人有些文章提到的情況一致,交警有時就是選擇性取證,你不能全部相信交警,類似的事,我們見的多了。

你的情況,說的太晚了,如果早點,我們可以指導你怎麼處理。

還有,現場環境很重要


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同等責任的話,對方也是受害者。


這個得參考事故經過,雙方是否都有違規行為,如果認為責任認定有疑問,可以在責任認定書出具後三天內向上級部門申請複議。當然,裡面不排除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因為死亡案件只要對方主責以上,就要負刑事責任,想要死者方出具諒解書很難,除非能夠滿足死者家屬的賠償要求。協商不成會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這個主責和同責往往就是一個關鍵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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