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重慶王某前往重慶市奉節縣公安機關報案,稱其於2019年3月份通過某平臺認識一女子,雙方添加了微信,並確定男女朋友關係,但一直沒有見面。

期間女方多次編造各種理由找被害人要錢,還通過另外一個微信號(自稱是該女子的姐姐)以各種理由找被害人要錢。

一直到8月20日王某的微信被女方拉黑,他才意識到被騙,共損失4萬餘元。報案後,公安機關於9月2日將嫌疑人馬某抓獲歸案。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根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2.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受害人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細和微信截圖;3.證人陳某的證言;4.受害人王某的陳述;5.被告人馬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4319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微信聊天記錄為什麼可以當證據使用?

看了上面的案例,您可能很想知道,為什麼此案中受害者王某和被告人馬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能夠當作證據使用?

這是基於2012年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條將「電子數據」首次納入法定證據,與視聽資料同列為第八種刑事訴訟證據,明確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法律地位。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明確了「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此案中受害人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就屬於該規定中的即時通信類型電子數據。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也屬於法定刑事訴訟證據,可以當證據使用。

生活中大家要注意什麼?

「 確認對方身份」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當陌生人添加微信好友後,如對方自稱現實中的熟人時,儘可能通過視頻等方式對對方身份進行確認。

提高證據意識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當涉及微信轉賬時,通過視頻等方式明確對方微信賬號的實際使用人;在轉賬前後,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確轉賬款項的事實、數額、用途等,並保存好聊天記錄;如通過微信轉賬借款,若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討時通過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來明確借款的事實和相關具體信息,並保全上述證據。

注意保全證據

當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時,第一時間進行微信聊天記錄證據保全。

首先,通過手機屏幕錄像記錄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用於證明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其次,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的身份。

第三,完整的聊天記錄。

對文字可以通過截屏,作為圖像保存,對於語音可以通過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若涉及語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語音。

利用微信平臺渠道維權

當確定上當受騙時,第一時間利用微信的「微信維權」功能儘可能追回損失。具體步驟為:首先在你轉賬的好友界面,點擊右上角以後有個「投訴」按鈕,點擊進去以後選擇「存在欺詐騙錢行為」。然後選擇騙錢方式及原因、聊天證據、圖片證據、投訴內容後提交微信團隊處理,把與對方的聊天內容儘可能多截圖,保存好截圖,你的證據越多越充分,被騙的錢被追回來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也為下一步給公安機關提供證據做好準備。

調取微信轉賬交易記錄證據

在利用微信維權的同時,通過微信調取微信轉賬交易記錄證據,為下一步給公安機關提供證據做好準備。具體步驟為: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單欄,選擇「我」,進入設置等功能菜單主界面,選擇「支付」功能菜單,進入支付菜單主界面後,選擇「錢包」功能。第二步在錢包功能主界面,選擇頂部的「賬單」功能,在賬單功能界面,點擊頂部的「...」功能選擇菜單,該界面底部會出現「賬單下載」功能菜單,點擊該功能,進入賬單下載界面。第三步在賬單下載界面,選擇「用做證明材料」功能選項,為 PDF格式,可選擇調取交易賬單的具體日期區間,最長可調取一年的交易流水。

小編提醒:

如果你確定被騙,一定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為公安機關打擊網路詐騙提供線索。??

1、無論被騙金額多少,首先保留被騙證據。如:通信記錄、聊天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等。

2、若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以上,建議立即打110報警或到附近派局所報案。

註:一般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以上,報警才給予立案。若低於2000元則按盜竊處理,做相應報案記錄。

3、若個人被騙金額低於2000元,如被騙幾十、幾百元的報警不予立案。

◆也建議去派局所報案並提供有效證據。當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也將被立案調查。強烈建議受害者不要自認倒黴喫虧,而是帶上證據去附近派局所做報案記錄。

4、被騙金額較少,且不願意去派局所報案。

◆建議在網路違法犯罪舉報平臺進行舉報。當舉報達一定次數後,相關部門定會立案調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讓其得到應有懲罰。舉報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詳細填寫舉報信息。

5、放平心態,端正心態,提高防騙意識。

◆報案後就是漫長的等待結果,甚至沒有結果。一心想追回自己財物損失的可能性不大,特別是被騙金額較少的。希望被騙者放平心態不要過於糾結。

◆經常看法制節目其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從可憐的受害者變成可恨的犯罪者。故此希望被騙者端正心態,不要動歪腦筋,想法從他人身上彌補自己損失。

◆提供防騙意識,建議多看法制節目。切忌貪圖便宜輕信他人和向陌生人直接打款、轉賬而不通過第三方平臺。

6、勇敢面對,傳遞正能量。

◆勇敢面對被騙現實,不要過於糾結。及時報警做報案記錄或在「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傳遞正能量,不怕他人笑話,將自己被騙經歷說出來提醒身邊朋友,也可發微博、微信讓更多人知道謹防上當受騙。


到最近的公安局備案處理


詐騙十二萬元,數額大,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報警或者法院起訴


收集詐騙你整個過程的證據,然後去公安局報案,通過公安局解決詐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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