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說的什麼挑撥防衛、尋釁滋事的都是法盲

構成防衛挑要求題主1.在主觀上有傷害此人的意圖並且預謀通過「犯賤」的行為引誘對方主動攻擊自己,然後借正當防衛之名對對方進行傷害(比如早有深仇大恨,經過一系列計劃提前策劃了挑撥行為)

2.在客觀上有挑撥行為

一般晚上喝酒了或者走在路上故意去惹怒別人這種情況不屬於防衛挑撥,受傷程度輕的可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受傷嚴重的纔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等

尋釁滋事罪已經被法學界廣泛認定為一個跟聚眾淫亂罪一樣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名,他們的前身是79年刑法的流氓罪,範圍界定模糊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沒有表明法益保護的對象也沒有具體的行為,可以說按照尋釁滋事罪的法條幾乎可以為所有輕微的不道德行為進行定罪,簡直就是封建統治剝奪人權殘留下來的糟粕,適用必須非常謹慎


別想這麼多,人至賤則無敵,無敵的人是不怕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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