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回答都是寫的「有效投標不足三家」直接流標,需要重新招標。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流標,也可以繼續正常評標。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確實有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這裡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指的是截標時投標人少於三個,而不是開標後經評審後的有效投標人少於三個,所以此條不適用於這種情形。

事實上,《招標投標法》並沒有對開標後經評審後的有效投標人數量做出任何強制規定,只在《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有說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需要重點注意的是:

1、「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不等於一定要否決,也就是可否、可不否。即使評標委員會要行使否決權,也還是要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在投標缺乏明顯競爭時,評標委員會方可行使否決權,否則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標人的投訴。

2、否決全部投標是評標委員會的權利,而不是招標人的權利,招標方無權干涉。只有在評標委員會確定將全部投標否決後,招標方才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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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程類招標可以很明確地告訴你7部委12號令第27條規定:「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本條賦予了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也可以不否決的自由裁量權,若不否決,則繼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不要將政府採購與建設工程相混淆。


你的案例基本上就是說明,業主方想讓中標的人沒中,所以,只能讓這次投標流標,國內這類招標現象很多,沒什麼奇怪的,如果說標準不符合,應該不讓其購買標書,或者不讓其投標,現在國家三令五申取消資質,不讓招標方在資質上設坎,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企業參與競爭。拿標準不符為依據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沒聽說哪個房地產商投標會因資質標準不符而拒絕投標人。更沒聽哪個家裝業主選擇家裝公司要求央企、特級資質,一級建造師當項目經理,一級造價師報價等。

說起來都是笑話,大家聽聽得了,如果真想研究資質問題不仿看看建築企業為什麼花好幾萬找掛靠建造師,不願意公司自己培養建造師呢?,也為祖師的想法點個贊。

看不懂到書中找答案:調整價差如何調整


呃,這種情況就是「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招標失敗。項目需要重招。


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流標!


還有一種情況,亞行貸款的標,不會流標,直接最低價中標

有效標不足三家 缺乏競爭性 流標


流標,重新招標。
資格預審呢?如果沒有的話,資格後審投標的話,那麼其實也應該評選出來的,因為先前報名的時候,也應該是過了。
流標,這個叫投標缺乏充分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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