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開標,投標人數超過三家,但到評審階段發現只有兩家符合標準,會有怎樣的處理?
很多回答都是寫的「有效投標不足三家」直接流標,需要重新招標。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流標,也可以繼續正常評標。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確實有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這裡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指的是截標時投標人少於三個,而不是開標後經評審後的有效投標人少於三個,所以此條不適用於這種情形。
事實上,《招標投標法》並沒有對開標後經評審後的有效投標人數量做出任何強制規定,只在《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有說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需要重點注意的是:
1、「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不等於一定要否決,也就是可否、可不否。即使評標委員會要行使否決權,也還是要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在投標缺乏明顯競爭時,評標委員會方可行使否決權,否則很容易引起有效投標人的投訴。
2、否決全部投標是評標委員會的權利,而不是招標人的權利,招標方無權干涉。只有在評標委員會確定將全部投標否決後,招標方才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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