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半不能換,超過一半不到75%,換一半,超過75%,全額兌換。

如果是發霉太嚴重或者火燒後嚴重碳化,只有部分網點可以兌換。


余留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半額兌換,小於二分之一不予兌換


直接說吧 換不了


這要能換可就發家致富了


目測剩餘面積不到百分之五十,換不了。


可以到當地人民銀行申請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鑒定。要帶上所有的錢的碎片,灰燼等等,以及持有人身份證。


沒戲了,換不了。都不足二分之一了


我可以告訴你,不能。理由為儘管能辨認面額,但票面不到二分之一了。

這個規定你收藏一下,特別關注第四條和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實施日期2004-02-01)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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