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首先給結論,這是不行的。房產過戶必須本人出面,而且這個事情,似乎從道德上也說不過去。


謝邀。不可以。

1.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因此,必須買賣雙方共同到場申請,才能出售房產。

2.又根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託書,但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除外。由於男方在坐牢,肯定無法到現場委託女方代辦,如果非要辦,只能通過在監獄裡申請公證處上門服務、用公證委託的方式委託女方代辦。

3.綜上所述,除非男方公證委託女方代為售房,女方憑公證書和其他資料可以代替男方轉讓房產。否則,女方作為非產權人,無權處分男方名下的房產。


私自出售他人財產是違法行為,可以事後判為無效行為。對於購買者而言,可能構成詐騙呢親。

是有可能一起坐牢的呢。


賣不了

沒有房主簽字,合同無效,沒法過戶網簽。


這種想法不好,從道德上講心理過不去。法律也不支持女方的,因為不是女方產證,過戶也過不了的。


是男方的房子,和女方沒有關係,憑什麼賣?可以讓南方委託,不過真的好嗎?


財產權還是有的。而且需要本人去交易中心過戶。


道德上不行。套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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