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只要不差領導錢,為什麼要有人情債?你更應該怕的是離職證明之類的小門檻,但對於技術人員來說,不是事兒。
職場沒有人情。只有利益交換。


看了2個答案都覺得不欠領導人情,你們都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怎麼就斷定不欠人情呢?

公司普遍加班,領導不用下屬加班,這不算人情?公司不隨便給假,只要開口領導都給,這不算人情?同一個公司,領導不同,差別也是很大的。

就你這個事情你只要跟領導確認一個時間就好,法律規定是一個月,你可以和領導商量個你能接受的具體的時間,比如2個月,3個月等。但絕對不存在招不到人就不能辭職的邏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交接好給自己留個後路最好,如果鬧的很僵,就按法律程序辦。
不要感情用事,法律上應該是你按照合同約定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對方沒人接手你的工作不是你的錯。


你和領導之間沒有人情,面對一個要離開這家公司的人,你在他心裡不值一毛錢的人情。之所以挽留你,就是暫時卻一個幹活的,出了亂子他是要負責任的,所以即便你和他深仇大恨,他在那個位置上也會挽留你。回答這個只是希望題主認清真相再來考慮要不要奉獻自己

按照勞動法,你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行了,不用領導批准。30天滿離職走人!


謝邀。如果是我:

如果領導已經在招人,那麼等等,招好人在走。

如果領導還沒有招人,那麼就不欠人情了,就不用想那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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