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刑事拘留應當在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後通知家屬,除法定特殊的幾種犯罪之外。但是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方式,大多採用掛號信,也就是寄一封家屬通知書到你姐姐的戶籍地址。可能會比較慢。

在偵查期間,也就是法院判決之前,家屬是肯定見不到嫌疑人的。只有律師可以見。

至於她犯法沒犯法,這個只有她自己知道,其他人誰也不清楚。但是既然被刑事拘留,肯定是有證據指向你姐的。
謝邀~這個問題和題主私信了,還是建議先請律師去合法的和當地公安溝通一下。
題主必須要注意一點,就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的時限,僅對辦案單位有效,除此以外的單位並不受限。也就是說,抓獲單位並無處置權利。至於令姐是否涉案,我是無權置喙。

通俗點講,你姐的事不是歸抓獲單位管轄的,所以你找他們沒用的,他們無權處置。你要找辦案單位才對。要搞明白是哪個單位在辦案才對。

謝邀
深圳限購,可我的車是在限購前一個月前買的,用我舅信用卡走的金融,不能過戶!!悲哀!
採取措施了肯定要通知家屬,不採取措施自己就回來了。你說你不相信你姐沒偷東西什麼意思?這事你說了算?


根據你所述,成都警方應不是辦案單位,所以成都警方只是配合其它地方警方,對家屬的告知應由辦案單位發出。方式一般為掛號信、電話通知、直接送達三種方式。
採取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通知家屬即為合法。既然涉案,家屬是不能會見的,你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會見瞭解情況。律師只有在三種特殊情況下才不能會見當事人,目測你姐姐不屬於。
不通知家屬的話估計你姐姐涉嫌間諜罪等一些國安辦理的案件了,建議及時聘請律師瞭解情況,律師也見不到的話,那八成也就是這類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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