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它是「流浪貓」,而非我飼養的貓,意義大嗎?

假如意義很大的話,如果我偶爾讓這隻流浪貓留宿,家中還有它用過的貓砂盆,如何證明這隻貓的「流浪貓」身份呢?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如果長年給流浪動物供食,讓流浪動物活動並居留,就已經構成特殊的飼養關係,並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所以對流浪動物的侵害行為,投食者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你的補充問題裏都是在問如何跟這隻貓撇清關係。

如果我偶爾讓這隻流浪貓留宿,家中還有它用過的貓砂盆

你都讓它留宿了,家裡還有固定的貓砂盆,你跟我說這是「流浪貓」??我說這是你散養的都不過分。

不管你出於什麼目的養貓,或者是定期投餵食物,都應該要對小動物所有造成的後果負責。我家貓不小心抓了來家裡拜訪的朋友,哪怕只是掉了一點皮,狂犬疫苗的錢不還是我出?你只是不想負這個責任罷了。

逃避是對貓的不負責,更是對那個老人的不負責。喜歡貓就不要散養,好好關在家裡,好喫好喝供著。對那個老人坦白,好好解釋,接收批評,必要的醫療費該付就付,沒準別人看你那麼熱心,心一軟就不追究了。


理論上是需要的,雖然你名義上沒有收留它,但因為長期投餵(它已經知道要到你家求食了)實際上你們之間已經構成飼養關係,如果那個老人執意要走法律程序,你多半是要出血的,建議趕緊買點禮品趁老人還不知道這層道理之前看望下老人,說點好話給幾個錢算了。

至於貓喜歡就拿回家,一是避免再次給你惹麻煩,二來萬一老人或者其家人因為這件事毆打傷害小貓。實在不想養就找人送出去或者趕走。


認定是不是流浪貓,基本就是法官自由裁量了,但如果它已經習慣性的「定點」來你家接受投餵了,那基本算是領養了。

再或者,根本不需要判定是不是領養,從侵權賠償的角度說,你的行為導致的事實結果,造成了人家老年人的傷害,行為和事實結果存在因果關係,而且這種傷害具有通常性,不屬於意外事件。什麼叫通常性,比如你家瞄佔著過道,擋著大門口這類,又或者等你投餵的過程中,滿小區的道上快速亂竄,老年人腿腳不靈便,一不留神就被容易被絆了。相反,如果你家瞄在一個很隱蔽的牆角取食,正常人也不去那,老年人通常情況下不容易被貓絆著的,那可以定性為意外事件,不屬於侵權,當然,如果法官認為你有一定責任,還是會稍微賠償一點的。

所以說,這個事件裏最要緊的,不是判定是不是「領養貓」,也不是判定屬不屬於侵權,而是最終會回到賠償金是多少。題主應該也主要關心這個吧?建議老人如果真的提出賠償、起訴,該賠禮道歉就賠禮道歉,態度一定要好,主動積極解決,如果老人漫天要價,可以求諸法院解決,法院主持下的和解金額一般具有合理性,大部分老人忌憚法官的威嚴,也不會開口要很高的,除非真的把別人摔的太重了。

題主不必太害怕,這只是一般性的居民糾紛。但作為小區居民,還是應該多注意寵物飼養問題,野貓一般精力旺盛,活動量大,警惕性高,經常在小區出入取食,以後說不定還會抓傷別人(這和那種純抓老鼠自力更生的還不一樣,那種常年在小區隱蔽角落生活,和兩腳獸井水不犯河水)。如果領養,建議就好好放在家裡養吧,這對小貓,也是個責任心。如果家裡不適合養小動物,建議你在小區外,找個人少隱蔽的地方,養成定時投餵習慣,那也成。


你想證明的是,貓是流浪貓,而實際你是在被告的位置主張自己不是貓的主人。但是動物侵權責任裏的主體並非是針對動物的「所有人」,而是飼養者和管理人。所有的物品證據能夠顯示你與貓構成飼養或者管理的關係,那麼就應當承擔動物侵權責任。法條中所說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其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很難達到標準的,這其實也是表明,法律允許飼養動物,但是飼養動物要對動物進行足夠程度的看管,比如遛狗不牽繩就要在責任承擔上來講已經是弱勢地位,這是對人的權益的保護初衷。


你這往好聽說是等同飼養,實際上呢,就是想不負責任的散養,責任必須要負的。

而且,說句實話,你這種為了滿足自己所謂同情心的養而不教的行為,和拋棄貓犬的飼主,本質上沒什麼區別,甚至還猶有過之。


需要的朋友,不必說太多。

只要是你喂的流浪貓,構成了傷人事件,受害者如果可以提供證據證明那是你喂的貓,你就必須得做出賠償。

所以說還是家養吧,畢竟你也不知道某一天某個時候他會不會又絆倒一個老太太或者抓傷一個小朋友,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


一隻有固定的人在固定地點固定時間餵食都貓被稱作流浪貓不合適吧。


當然需要。無論你再怎麼不承認,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飼養事實。另外,流浪貓不都應該被安樂死或者捕殺麼?這麼喜歡你幹嘛不帶回家養呢?


你需不需要為此負責不是你說了算的,你的強調,真心意義不大。警察叔叔會公平公正的瞭解情況的。

那麼,如果你想先有個底的話,我覺得不用,如果僅僅是定期投餵食物的話。

就算流浪貓知道來你這裡討食。但你和貓之間僅僅有投餵行為,還算不上飼養。

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主體;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責任主體。動物的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

你的投餵行為不發生飼養關係,也和貓造成別人的損害沒有必然聯繫。沒人可以證明這隻貓出現在你家是為了討食。就好比,一隻和你毫無關係的貓在你家附近溜達,絆倒一個人,那這和你有關嗎?無關。

但是如果貓在進食過程中發生損害行為,這可能就稍微有點關係了。

以上說的情況是講你僅僅有投餵行為,貓糧放門口然後不管,貓喫了就走的情況。你詳情裏提到的,家裡還有貓砂盆,有留過夜的種種情況,這個就超出我的範圍了。不談。

這種事情其實沒必要上網討論,因為到最後基本還是警察調解。警察叔叔會幫你私了,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就警察叔叔會告訴你們怎麼打官司


你整天餵食,在民法上你就已經是他的主人了,所以你需要賠償,這種案例上民法課老師特地說過


需要的


要承擔責任的,已經構成了飼養關係。

建議拒絕餵食或室內收養。

沒要到食物久了也許就走了。

收養有難度的話就送去當地的收容中心,或者委屈它適應一陣子籠養。


知乎宇宙中,流浪貓和小區老人是兩個水火不容的勢力。一邊人喊為了老人……額不…為了部落!另一邊人喊流浪貓永不為奴!

以後能不能少聊點這種引戰話題,有這時間去建設祖國好不好?


我很好奇,如果真發生了,對方怎麼證明這是你的貓,而不是流浪貓?


確定告訴你,只要對方追究,你就跑不掉。

定時餵養你就是貓主。


飼養不是餵養,如果有明確的接納關係,飼養場所,對外也宣稱所有關係,那纔是飼養。投食流浪貓,不構成飼養關係 ,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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