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雙方自行調解後警方一般不再給予治安處罰。


視傷情程度,視派出所民警負責任程度,視派出所是否缺指標而定


打架鬥毆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管理的行為,一般行為人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標準的,即使行為人自己和他人和解,只是對民事賠償部分的處分,還是有可能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調解】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不舉官不究,警察來了也是調解,誰也不願意拘你,拘留所地方有限。


要看打架的後果,如果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就不能協商了,屬於公訴案件。

打個比方如果你欠他錢不還,你只對不起他一個人,警察不會找你的。但如果你把他打成輕傷、重傷或者打死,那麼你首先對不起的是國家,因為國家所制定的刑法不允許你這麼做,即使被害方允許也不行,這時以警察和檢察官為代表的國家機關就會去追訴你,拘留、逮捕等一系列強制措施就開始了。如果最後法院判決你有罪,你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你所說的被害人諒解可以影響對你的最終處理,但不是決定性的。

如果你把對方只是打成輕微傷或者更輕,私下協商好估計會沒事,也就是說對方的諒解大概率會使你所受的處罰減輕,即使有事也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包括你所說的拘留和罰款,但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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