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陽台灰塵很大,想封閉陽台。不是在欄杆上或者欄杆外加裝,而是想在內側加一道落地玻璃推拉門,但物業不允許我們安裝。想了解一下業主是否有這個法律權利。物業說,城管也不允許。另外住建部頒發的條例也不允許封陽台。


我國物業行業現存的一個迷之狀態就是這樣:

物業有權不讓業主在樓宇內電動車充電嗎?

物業有權對業主裝修進行管理嗎?

業主有權對沒帶門禁卡的業主盤問嗎?

物業只是一個企業,企業沒有任何政府賦予的硬性權利。但是有很多被政府下放的責任。裝修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裝修管理主要分三塊,第一是不得擅自改變樓宇外立面(封陽台、裝防盜窗會改變)。其二就是不得侵權,比如一樓侵佔綠地等。其三就是不得危害他人,比如拆承重牆、高空違建等。這些如果出現問題,政府相關部門第一個找的就是物業。所以物業必須進行裝修管理。

但是這個不是沒有辦法解決的,關於封陽台,如果當地法規沒有判定屬於違章搭建。可以由物業制定統一的規格顏色就行封陽台就可以了。這樣既不改變外立面,也能滿足業主訴求。如果當地城管判定封陽台屬於違建。那麼根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上來說,業主進行裝修要到物業備案,那麼物業可以不接受業主關於違建的備案。然後「勸阻」業主停止違建行為。如果業主堅持不更正,物業應該上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那麼「勸阻」是什麼意思?

迷~


有沒有權,這個是要看情況的,法律是沒有規定這麼細的東西,如果我們在簽屬相關規約時,給予了物業對裝修進行監管的權利,那麼物業就有權進行裝修管理,所以,你看看你買樓時簽的裝修管理條例上的要求吧。


《法律解讀 | 物業公司不允許我家封陽台,怎麼辦? 》

本文已發表在公眾號:業主法律觀察。

關於封陽台,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對裝修行為進行管理?

二、擬封的陽台屬於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

三、封閉陽台需注意的合規事項(以廣州市為例)

請聽我慢慢道來:

一、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對裝修行為進行管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如果認為裝修違反相關規定,有權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擬封的陽台屬於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

陽台分為封閉式陽台和非封閉式陽台,根據《房產測量規範》《住宅設計規範》等規定,其建築面積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如:

1、《房產測量規範》的規定,封閉式陽台的建築面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非封閉式陽台的建築面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布《住宅設計規範》條文說明,陽檯面積單獨計算,不應列在套內面積之中。

3、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計量技術規範》,套內建築面積系指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及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之和,套內陽台建築面積系指套內各陽台建築面積之和。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只有計算入建築面積的部分,才是專有部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划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另外,《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第二章(戶內設計)規定將陽台規定在第七節,而第三章(共用部分)對此沒有規定。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半封閉陽台也屬於專有部分,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封閉陽台需注意的合規事項(以廣州市為例)

相關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弔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1是否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經查閱《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06)》,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建築物的陽台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未對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制定處罰規則。

建議諮詢廣州市城管局。

2有無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

根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12修正)》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台、搭建棚蓋或者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

因此,「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封閉陽台」可能違反《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12修正)》,但如果不影響房屋安全,裝修行為符合物權法的規定。

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台、搭建棚蓋或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

因此,封閉陽台需要經過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建議諮詢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是否需要批准、需要經過何種流程。

3管理規約是否有效?是否不違反管理規約?

(1)若物業管理區域未成立業主大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業主在已對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的情況下,受臨時管理規約約束。

(2)若物業管理區域已經成立業主大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由業主共同決定。

實踐中,一般由業主委員會啟動業主大會會議,由雙過半的業主表決同意通過。業主可向業主委員會了解表決過程,若認為關於管理規約的決議生效,即使內心不同意也應當遵守。若認為決議程序不合法,可考慮提起業主撤銷權訴訟。

問:為什麼別家可以封?而我家不行?【以下僅從另一面提供思路,謹慎效仿】

找一家跟你家戶型差不多、但是已經把陽台封了的鄰居,通過12345平台投訴,若相關部門答覆稱該業戶封閉陽台的裝修行為合法,那麼您封閉陽台的裝修也不該受到阻撓,視處理結果再與物業溝通。


先確認合同中是否有相關條款約定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在購房後,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房子做出相關處置是可以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開發商無權反對業主封陽台。業主和開發商出現分歧時,業主應首先確認購房合同或物業合同中是否對封陽台有過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禁止封陽台的條款,那麼在雙方對該條款做出修改前,業主是不能封陽台的。

  業主不宜自行其是

  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買房人不得封陽台」,而您又想封陽台,在這種情況下,單個的業主自行封陽台,明顯有違約的性質。在社區條件成熟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如果全部或者絕大多數業主有意願,可以由業委會形成動議,進行協調,變更原有合同條款,以此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單個的業主很容易處於弱勢,成立業主委員會,統一意見,從達成封陽台的動議,到確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方,少數服從多數,才更有可行性。


物業的權力從哪來?注意我寫的是權力而不是權利。物業是管理社區公共財產事務的商業組織。遵循當地法律法規對社區的政策要求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行使權力!假如說---業主大會委託物業公司僅僅管理社區的環境維護,包括樓道、外圍路面、草坪、垃圾清運、化糞池清掏。樓宇外立面玻璃等。。那物業就只對這些細項負責了。公共秩序維護類的看門的、看護果樹水系魚苗井篦子消防設施看護、違章建築搭建等等物業也就不會負責了。所以你的問題關鍵在於---你們社區的業主大會有沒有賦權物業公司進行這方面的管理。如果賦予了管理權(管理權是全體業主讓渡給物業公司的)那物業責無旁貸有權進行管理。


1、各地都有城市規劃法規,裡面一般會有外立面的相關規定,有些城市是臨街不能封閉,有些是所有不能封閉。總之,外立面是經過審批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你想特殊那是不行的。

2、裝修時和物業簽的裝修協議,收樓時的管理規約,裡面應該有這些條款的,你是簽了字的。白紙黑字你不會不認吧?


物業說的是真的

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外立面都是經過審批的,不允許隨意改動

開放式陽台確實很容易臟,我們這邊比較冷,今天風很大,開放式陽台八成會瘋了


什麼這不行那不許都是屁話,這種只要沒有影響別人,都是民不告官不糾的。唯一確鑿的是物業給你使使壞刁難你,是想讓你送錢給他。他們最拿手的就是敲竹杠。


怎麼沒權利,人家還霸佔著業主車位,不交費不給你用呢陽台算什麼?


主要是城管不允許,物業是從房產保值率考慮的,小區整體外立面保持一致是有利於房產保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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