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要判死刑了,幹嘛還花那麼多時間和精力等他成年再判?從功利主義上講,把豬養胖了再殺還有點好處,把人養胖了再殺有啥用,不是已經不寄希望於他能浪子回頭了嗎?從人道主義上說,知道自己會被處死後,等待死亡的那段時間往往是痛苦而折磨的,讓你等到成年再判死刑,不就是等於把你折磨到死嗎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簡單來說是按照其犯罪時的年齡作為標準。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這條法律規定本質上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權利,而且如法條中規定,對於惡性犯罪其年齡達到標準也是和成年人一樣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也會有死刑,因此對於應當判處相應刑罰的未成年人法律不會手軟,對於有改過自新的期待和努力的未成年人法律也給予相應的機會。


你搞錯關係了,未成年人不判死刑是因為犯罪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而不是未成年人不能槍斃。


不能。荒唐!


其實很多死刑犯想的是可不可以等八九十的時候再執行死刑。


當然不能。

未成年人,由於發育尚未成熟,認知能力有限,行為情有可原;刑法懲罰的是行為,對這種有客觀認知侷限的人所實施的行為,應當給與適當的寬恕——這是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的原因。

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指犯罪時,嫌疑人尚未成年,這樣的被告不判處死刑。至於其服刑幾年後成年了,這跟犯罪沒有任何關係,怎麼又能給判死刑呢?


親您好,法律裡面沒有這一條哦親,您看選另一條可以不


這和直接死刑區別大嗎?感覺這樣做將未成年和成年人一樣對待了。


我國加入了《兒童權利保護公約》對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不得採用死刑無期徒刑等極端手段。注意是犯罪時。


不能,法律是神聖的,不能因為某些原因而隨意更改


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專業的,無法從專業的角度去回答您的問題,只能說說自己的看法。

1.關到成年再判處死刑,不合理,而且破壞了法律的神聖性(給我的感覺是這樣)。因為事件發生的時間是固定的,相應法律的要求就得按照這個時間內生效的法律來。

比如 ta在A這個時間犯罪,按照A這個時間生效的法律,ta被判處無期徒刑。過了幾年之後,國家通過新的法律條文,ta當年犯的這項罪行,新的法律要求判處死刑,那麼ta會被要求重新審判、判處死刑嗎?同樣,ta當年犯的這項罪行,新的法律要求判處20年有期即可,那麼ta會被要求重新審判,改判有期嗎?不會的。(但是像這種新的法律刑罰變輕了,可能執行機關會根據ta的表現,向提請法院提請減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酌情予以減刑。但這個跟重新審判有本質區別)

再比如,ta在A這個時間犯罪,法官依照的是A這個時間生效的相應法律去判罪,而不會依照在A時間之前生效的但是到A這個時間已經被取締的法律去給ta判罪。

2.未成年犯罪這個問題,尤其是近年的校園暴力事件、學生殺親事件,這個問題之所以反覆出現,是因為未成年保護法的問題,是關於少年犯的法律還不夠完善的問題。根本原因是要把未成年保護法變更,並且完善、修改和優化關於少年犯的法律條文。這個不是說把人關到成年再判死刑就能解決的,這樣解決不了問題,而且會激化或者製造更多更大的問題。

比如我們發熱感冒,醫生給葯,是先退燒,然後還要給抗病毒或者治風熱/風寒的葯,我們病癒了還要加強鍛煉、注意營養均衡。

對比來說,未成年犯罪,首先把人抓起來---退燒,根據法律予以判刑(必要的時候判重型)----抗病毒/治風寒、風熱葯,學校、家庭、社會注重德育,學校配置心理諮詢老師----加強鍛煉、注意營養均衡。 只有這樣纔能有效減少和控制惡性未成年犯罪事件(鑒於赤裸裸的現實,根本不可能杜絕未成年犯罪,只能是降低到一定水平)。

對於這個問題,我暫時只能想到這些。拙見,還請見諒。


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人收到侵害時的權益,而是不起到縱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死刑的對象不能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適用的刑罰較輕。但即使對象是個成年人,除非情況十分惡劣,不然不會適用死刑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而且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是使罪犯改過自新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懲罰。


當然會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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