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都長大了,能算是施暴的證人嗎?


對於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在處理離婚問題之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協議離婚並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離婚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並不鮮見。公安、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與干預,才可以真正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不受損害。

家暴證據確實很難保留收集,除了家暴工具、傷痕外,就診記錄、報警記錄、調解記錄均可做為證據。

在我國,證人沒有年齡限制。他/她的年齡、智力和認識水平能支持他的證言內容就可以。孩子作證只要具備完善的表達能力,能夠交代清楚自己所看到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


沒有相關被家暴的證據,對方狡辯方法就一個沒有施暴!起訴方又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法院不予認定家暴存在!家暴證據如:視頻、照片、承諾書、報警記錄、鄰里及成年子女證實、就醫記錄等!


沒看懂,「被上訴」按法律規定應該是當事人有一方不服一審判決而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提問人說被上訴,也就是說對方不服判決上訴了。

可「被上訴家暴」是個啥呢?看提問的意思似乎又不是上訴。理解為起訴吧,有起訴離婚的,有起訴索賠的,起訴家暴是什麼?還是不明白


有報警嗎


您好,謝邀,能夠認定為家暴的證據通常包括傷情照片、報警記錄、就醫記錄、證人證言等等。需要結合上述相關證據界定是否屬於家暴行為。兒女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可以作為證人。


建議你持著證據私信諮詢律師,您這問題沒有具體證據,讓律師完全靠猜,得不到你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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