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問題為引戰低質問題。

很多答主已經科普,根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階段不存在開除這個說法,無論是該校老師或校長都不可能作出這樣的決定。

相信題主應該是一個學生

而你的老師可能因為你的表現對你說了一些過激的話,但是你的老師不可能說出要開除你的話,最多就是勸你自己走人。

你和老師的情況已經發展成這樣,其實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轉班或者轉校。

留下來對你的發展並不好,當然你如果還在意自己的前途的話。


新《九年義務教育法》第三章&規定:

十三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以及第七章&規定:

第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猜測:但是學校可以採取休學,勸退等方式(或許是批評教育一種方式)


以下是《義務教育法》(個人認為重要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第三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章 教師

第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第三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第四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第六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七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八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條 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第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於百度 不準確到時候買實體書或修正資料)


不單單是逃學吧!老師也沒有權力開除學生,要開除也是學校的事。初二的學生,還處在義務教育階段,我不相信單單一個逃學就會開除學生。


學校沒權利開除初中生,初中生在九年義務教育範圍內,學校不能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違反九年義務教育法。但是如果學生行為嚴重,學校有權勸退或要求轉學。

但是非九年義務教育的話,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如果你不具備上述情況的情況下學校開除你即屬違法,你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不是開除,是回家反省幾天,由家長負責看管教育,迫使家長加強對孩子的管教,不要把麻煩交給學校和老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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