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風險,可能用於器官移植嗎?

日本批准首例人—動物胚胎實驗

日本首個申請利用動物培育人類臟器的研究項目近日獲得政府支持。日本東京大學和美國斯坦福大學聯合團隊負責人、幹細胞學家Hiromitsu Nakauchi,計劃利用誘導多能幹細胞(iPS細胞)在實驗鼠體內培育人類胰臟。Nakauchi的最終目標是在動物模型中用人類細胞生成器官,最終這些器官能移植到人類身上。

實際上,人類和動物的混合胚胎已經在美國等國家被製造出來,但從未被真正生產出來。儘管政策允許此類研究,但自2015年以來,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已暫停資助此類研究。

Nature 來源:Japan approves first human-animal embryo experiments


最大的風險,可能在於這個實驗實在是太困難了,做不出來吧…

//倫理上的事情,我不是專家,不發表看法。單從科學探索的角度,我是真誠祝願他們能做出激動人心的成果的。

因為,器官移植是剛需。

全世界,在等待器官捐獻的患者,數量極其龐大(約200萬)。器官移植後,免疫排斥反應也是很讓人頭疼的。

目前思路主要是兩條。一是基因定向改造動物,比如豬和猴,讓動物的器官儘可能和人體可以兼容。美國已經有startup拿了大筆風投的錢在做了,比如哈佛大學出身的楊璐菡博士。

這不是白日做夢,實驗室的成果已經非常振奮人心了,很可能成為下一個風口,引領一波革命。但是,動物的器官畢竟是動物的,很難跟人完全一樣,總有先天局限性。

第二個思路就是這裡提到的,把人類的幹細胞植入動物,讓動物「代孕」,「長出」人的器官。

好處顯而易見,如果成功,可以完全解決兼容性問題。如果硬要說缺點是什麼,那就是,

實在太困難了…

之前做了大鼠小鼠之間,猴子和猩猩之間的「器官代孕」,研究思路是比較清晰的。但是物種和物種之間的差異,天差地別,不做實驗,誰都不知道行不行。比如克隆羊,輕鬆搞定,克隆猴,就非常困難。拖了很久很久,才最終由蒲慕明院士團隊攻克。

作為讓動物生長人類器官的第一步,允許人-動物嵌合體的出生,這是必然要踏出的一步,不然怎麼研究人體器官在動物中是如何發育的?

說句實話,你們在這擔心做出來了有倫理道德問題,我主要擔心根本做不出來…從老鼠到猴子,從猴子到人,每一步都很困難…

倫理上的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最起碼,這對人的定義,以及人權觀念,都提出了空前挑戰。這就不是我能回答得了的問題了。

正如人類對牛奶和雞蛋的渴望,出現了「極為殘忍」的奶牛場和養雞場一樣。如果想要廉價而可靠的人體器官,修改倫理幾乎是遲早要踏出的…

對與錯,自有後人評說。


謝邀~

今天一起床小編的朋友圈就被「日本將批准第一例人-動物胚胎實驗」這一新聞刷爆了,各式各樣的標題黨也層出不窮。小B決定針對本研究,給大家搬運一個客觀、詳細的解讀。

該項目最受質疑的是倫理問題。一些生物學家擔心人類細胞可能會不向目標器官發育,反而會轉移到開發動物的大腦中,並可能影響動物認知。

圖:日本科學獎將人細胞移植在大鼠胚胎中 Credit: Science Pictures ltd/SPL


因為相關禁令的解除,日本幹細胞科學家將首次接受政府的支持,以構建含有人類細胞的動物胚胎,並將這些胚胎移植到代孕動物中以備器官移植。在東京大學和斯坦福大學領導團隊的Hiromitsu Nakauchi計劃在小鼠和大鼠胚胎中植入人類細胞,然後將這些胚胎移植到替代動物中。該項研究最終目標是生產具有人類細胞的動物,從而使相關器官最終可以移植到人體內。在今年3月之前,日本明確禁止含有14天以上的人細胞的動物胚胎的生長,並禁止將這些胚胎移植到代孕子宮中。7月,日本文部科學省發布了新的指導方針,允許構建能夠移植到代孕動物中的人-動物雜交胚胎。美國等國家曾經製造過人-動物雜交胚胎,但從未有相關動物出生。雖然這些國家允許這種研究,但自2015年以來,NIH已暫停資助此類工作。Nakauchi的項目首先是由文部科學省專家委員會在日本的新規則下獲得批准的。預計八月將得到最終批准。Nakauchi說,剛開始他並不打算讓這些雜交胚胎出生。最初,他計劃將雜種小鼠胚胎髮育到14.5天,這時動物的器官大多形成,並接近出生(註:小鼠孕期約為20天);另外還將在大鼠身上做同樣的實驗,將雜種生長到大約15.5天(註:大鼠孕期與小鼠幾乎相同);最後,Nakauchi計劃申請政府批准在豬中種植雜交胚胎達70天(豬孕期約為114天)。「採取逐步謹慎的做法是很好的,這將使科學家有足夠時間與公眾進行對話,這種對話感到焦慮和關切,」日本外北海道大學的科學政策研究員TsuyaIshi說到。(原句應為機翻,經評論用戶提醒故進行修改,此句大意應為:小心謹慎做法是正確的,這將使科學家有足夠時間與公眾進行對話,以減輕公眾的焦慮和擔憂。)

該項目最受質疑的是倫理問題。一些生物學家擔心人類細胞可能會不向目標器官發育,反而會轉移到開發動物的大腦中,並可能影響動物認知。

Nakauchi說,「在實驗設計中已經考慮到了這些問題。我們正努力做目標器官的生成,所以細胞只允許轉移到胰腺中」。他和其他科學家正在探索的策略是構建一種動物胚胎,缺少生產某種器官如胰腺所必需的基因,然後將人誘導的多能幹細胞(iPS)細胞注射到動物胚胎中。iPS細胞是那些已被重新編程為胚胎樣狀態並能引起幾乎所有細胞類型的細胞。隨著動物的發展,動物將使用人的iPS細胞來產生相關器官,而不能用它自己的細胞。2017年,Nakauchi和他的同事曾報道將小鼠iPS細胞注射到無法生產胰腺的大鼠胚胎中。大鼠形成了完全由小鼠細胞製成的胰腺。Nakauchi和他的團隊將胰腺移植回到已經被設計成患有糖尿病的小鼠中,大鼠產生的器官能夠控制血糖水平,有效地治療糖尿病小鼠。但是讓人體細胞在另一個物種中生長是不容易的

Nakauchi和他的同事於2018年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奧斯丁舉行的科學會議上宣布,他們把人的iPS細胞放入綿羊胚胎中,這些胚胎被設計成不產生胰腺。但是,在28天生長的雜交胚胎中含有很少的人細胞,沒有產生類似器官的東西。Nakauchi說,這可能是因為人類和綿羊之間的遺傳距離較遠。

Nakauchi說,日本的批准將允許他開展相關項目以攻克這一問題。他將嘗試在不同階段試驗iPS細胞,並利用遺傳修飾的iPS細胞,以確定動物胚胎中的人細胞的生長。

原文鏈接: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19-02275-3

謝邀,

窮人想死,富人想活。

未來一定會有類似克隆人用於人體器官移植的事,而且我感覺我能活到那天,但是我沒錢做這事。

不過比我有錢的人多的是,我堅信的一點就是不要考驗人性,在有了可以續命的技術後,一切道德底線都是可以突破的。

具體技術我不懂,但我知道目前一切這類技術都是中間過程,最終目的一定是永生,當然具體是誰永生就不知道了。

不會有任何力量來阻止人類對永生的渴望,除非集體滅絕。


這應該是未來的必然趨勢。

這項研究之前被以倫理的理由禁止了,關於倫理的說教在歷史上不止一次被用來阻礙科技的發展,但是從來沒有成功過。

曾經火車被認為破壞風水,工廠被認為會讓人心不古;清流們自以為站在道德高地上,對新事物猛烈抨擊,來掩蓋自己已被時代拋棄的尷尬事實。但是火車和工廠越來越多,而清流們卻被拋棄。

這一次也是一樣。


這是對倫理的一大挑戰,同時也是世界醫學界解決器官移植的設想之一。

當前各類器官移植資源極其的緊缺,雖然人工心臟技術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想要大範圍、通用性使用,還有很長的一段路需要走。

與其說是,日本算是打開了潘多拉魔盒,不如說是這個時代。從美國的淺嘗輒止般的人倫試探,再到所謂嬰兒基因編輯的爭議,隨著科技的發現,未來的爭議會越來越多。人類也會往這方面走得更遠,還會誕生更多的倫理和技術問題。

除了器官移植之外,這個領域將帶來的社會問題和科技進步,可能是不可估量的。

就如同認識核能並研究出了僅僅作為戰爭威懾(或使)的核武器,也建立了相關核電站,更是人類未來的核心能源之一。

所以,相關的生物工程,必須在嚴格的條文法規之中進行才行。

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不久前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國令第717號)_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明顯有針對不久前發生的中國人基因非法採集以及遺傳數據倒賣事件,也同時強調了倫理方面的要求,國家也明顯不支持嬰兒基因編輯等違反人倫的研究活動。

總的來說,國家強調「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相關條例對學科和行業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和要求,並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維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國家核心目的:有效保護、合理利用。

所謂有效保護,應該是針對但不限於「中國人基因外泄案」這樣的事件。

至於合理利用,其實也就是有限制作用的,例如國家是不承認和允許基因編輯嬰兒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 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 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

對人類遺傳資源和信息的解釋,雖然看起來解釋不解釋都一樣,但規範類內容和具體的範圍,才能避免打擦邊球的情況。

第三條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遵守本條例。 為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活動需要,採集、保藏器官、組織、細胞等人體物質及開展相關活動,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這裡基本上規定了「合理利用」的範圍: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活動需要。用了一個「等」字,說明涉及這些方面但不限於這些方面。

第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

由上及下,是國務院的常規手段,給予了下面很大的靈活空間。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開展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對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定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具體辦法。

這裡給出了國務院要求的三項工作:遺傳資源調查、登記重要遺傳家系、登記特定地區遺傳資源。

第六條 國家支持合理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生物醫藥產業、提高診療技術,提高我國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國家明確給出了可以「合理利用」人類遺傳資源的方面:科學研究、生物醫藥、診療技術、生物安全、健康保障。這裡沒有用等,則只是限於這幾個方面。

第七條 外國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這基本是規定了,只能由國家,或者國家允許的機構才能採集和支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第八條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條用了維護,這一條用了不得危害,雖然意思有別,但說的是一個東西。

第九條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遵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範。

強調了符合倫理,像編輯嬰兒之類的,自然沒戲。強調了尊重隱私,技術規範,這明顯是針對上次基因採集和遺傳信息泄露的大案。

第十條 禁止買賣人類遺傳資源。 為科學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類遺傳資源並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費用,不視為買賣。

我覺得國家應該像禁止販毒一樣禁止買賣。

以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總則的全部十條。

現在可以劃重點了:

有效保護、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的範圍: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

合理利用的領域:科學研究、生物醫藥、診療技術、生物安全、健康保障。

有效保護的口號: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有效保護的內容:國家支配、符合倫理、尊重隱私、技術規範、不得買賣。

第二章 採集和保藏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省略具體條目內容。

詳細規範:採集機構的資格要求、隱私保護、資源保藏工作要求、資源保藏平台的資格要求、資源保藏的管理要求、國家相關機構、機關對數據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 利用和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省略具體條目內容。

對以下內容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範圍、以及規範:統籌規劃、開展研究開發、國際合作、臨床試驗等。尤其是對國際合作方面進行了多條、嚴格規範和要求。

開展研究的四類團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企業

第四章 服務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了相關的具體工作和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採集、保藏、利用,未通過審查、備案,沒收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非法出境的,由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行政許可作假,撤銷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單位提出的許可申請。 非法對外提供、侵犯隱私、對外提供違反技術規範、對個人機構及國外組織開放無備案、責令停止開展相關活動,沒收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未完整和妥善保藏、未提交年度報告、國際合作未提交研究報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 外國組織,個人、機構,非法進行相關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買賣人類遺傳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以上違法行為,依據職責禁止其1至5年內從事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禁止其從事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 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1至5年內從事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禁止其從事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 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總則「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內容,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人類遺傳資源相關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共四十七條條例,總的來說——

國家對人類遺傳資源的採集、保藏、利用進行了詳細的要求和規範。強調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打擊違法犯罪。

至於對基因編輯的影響:

國家明確規範了,未審批、或者不具備資格的任何機構、或者被限制的個人、機構、國外組織,進行人類遺傳資源相關的工作,都是非法的,更不用說基因編輯了。

也明確規定了,關於基因編輯方面,不能違背倫理。

有了這個管理條例,相關學科和行業會完全掌控在國家的手裡,非法採集、倒賣、中國人基因外泄的案件,是不允許再發生了。至於基因編輯嬰兒,也根本不再可能在中國境內允許出現。

打擊學科內的違法犯罪,學科所研究的內容也會更加的規範化, 這對於廣大科研工作者來說,則其實是好事。基本上除了那些違法犯罪,和搞擦邊球的人會被限制之外,合法合規的科研工作反而還有國家背書。

當然,這個條例的規定,對非人類遺傳資源方面(如轉基因)的基因編輯是不會有任何的影響的。

綜上,這個條例主要還是規範相關工作、完善法律盲區、打擊違法犯罪,凈化學科和行業。雖然限制了民間研究,不犯倫理,同時尊重隱私、保護資源,但在學科和行業的大方向上,並沒有多少影響。


至於日本踏足相關領域,並取得一些成果之時,我國究竟什麼態度,且拭目以待。

(不過就當前僅僅培育器官的話,倫理問題的爭議其實比直接編輯嬰兒基因更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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