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在深圳總部舉行外媒記者會,宣布一項重要決定:起訴美國政府。

北京時間10時,華為舉行外媒記者會,CNBC、美聯社、路透社、彭博社、BBC等媒體受邀參加。華為輪值董事長郭平宣布,華為已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美國2019年國防授權法第889條款違反美國憲法。

「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懲罰華為,且從未展示支持這些限制條款的證據,因此,華為不得不決定通過法律行動予以回應。」華為輪值董事長郭平表示,「該限制條款違背了美國憲法,妨礙華為參與公平競爭,最終傷害的是美國消費者。我們希望法院能做出有益於美國消費者的正確決定。」

他強調,2019 NDAA 889條不僅阻止華為向美國客戶提供服務,還損害華為的聲譽,讓華為失去為美國以外客戶提供服務的機會。「這是對美國立法程序的濫用。」

郭平在講話中表示,「通過高額投資,華為成為全球5G領導者。鑒於美國從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安全指控,我們懷疑它不讓其他國家使用華為產品的動機到底是什麼:是不是擔心其他國家會使用先進的5G技術趕超美國?『』

郭平還在講話中提到了美國政府曾經入侵華為伺服器、竊取了大量的郵件和源代碼,卻沒有找到任何華為會危害美國網路安全的證據,可美國政府,以及像參議員馬克·盧比奧這樣的人,仍然堅持要污衊華為公司。

美國CNBC稱,美國國防授權法889條款是華為訴訟的焦點,該條款禁止美國行政部門機構獲取來自華為、中興等中國企業的通訊硬體產品,這兩家企業都被該條款明確點名。

華為首席法務官宋柳平表示:「第889條是建立在眾多錯誤、未經證實和未經驗證的主張的基礎上的。法案里的假設是不符合事實的,華為並不為中國政府所有,也不受其控制。此外,華為擁有良好的安全記錄和機制,迄今為止,美國沒有提供任何有關安全問題的證據。」

華為在德克薩斯州普萊諾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起訴書,第889條在沒有經過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況下,禁止所有美國政府機構從華為購買設備和服務,還禁止美國政府機構與華為的客戶簽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資助和貸款,這違背了美國憲法中剝奪公權法案條款、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同時,國會不僅立法,還試圖執法和裁決有無違法行為,違背了美國憲法中規定的三權分立原則。

此前,《紐約時報》曾引用「消息人士」說法預報華為華為準備在其美國總部所在地得克薩斯州將美國政府告上法庭,起訴的對象則是去年美國國會通過、並由白宮簽署的「國防授權法案」中的一項條款。該條款禁止美國聯邦政府機構使用華為和中國另一家中國通訊企業中興的技術。


謝邀。

個人認為,提問者對華為的意圖判斷失誤了,華為打官司不是為了贏,雖然華為的律師團牛逼,但是華為禁售事件,早已經不是單純的商業問題,裡面關係到了5g產業,早已經有政治力量滲透…別看美國司法獨立,這個世界上只要是政府想出手,不存在真正的司法獨立,這個道理成年人我們都應該懂。

所以結局大概也就是,堂下何人,何事狀告本官?華為這個行為顯然不是為了贏,大概是為了告訴其他國家的zf,華為的5g技術安全性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美國政府。


和上面差不多,不覺得華為告是為了贏,覺得華為告只是為了告。

一個微妙的事情是,民主黨會不會借這個事情懟特朗普呢?猶未可知。民主黨人沒有必要為華為說好話,他們只需要持續地給特朗普施加輿論壓力,諸如「產業迴流沒搞明白,現在反倒讓中國人的高端產業告到家門口了,你這總統是怎麼當的??」之類的攻訐會不會有?我很在乎這個。

國家利益在黨同伐異之前不值一提。

國家利益在黨同伐異之前不值一提。

國家利益在黨同伐異之前不值一提。


剛好國際經濟法老師布置了華為案件與卡巴斯基案件的對比作業,就以此為基礎進行分析吧。

Q1 NDAA 889 條規定了啥?——美國國會如何通過國防授權法案封殺華為

1.將通信設備供應商華為、中興以及視頻監控供應商海能達、海康威視、大華技術這幾家中國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描述為「covered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services「。 covered意指遮蓋著的,掩蓋著的,即懷疑這些公司的產品和服務除實現正常功能外另有所謀。

2.禁止(1)政府機構使用這些covered電信設備和服務(2)政府機構與使用這些covered電信設備和服務的其他實體訂立合同(3)為使用這些電信設備和服務的政府機構、實體 提供貸款和聯邦資金。

總的來說,NDAA 889條不僅直接禁止了美國政府機構採購華為的設備和服務,而且又間接阻礙了其他想要獲得政府合同、資金、貸款的企業和社會團體購買華為的產品。(但凡你想要靠我美帝政府混口飯吃,就得乖乖聽我的,一起拒絕華為。說實話,這種封殺招數確實高明,既保證了名義上其他私有企業的締約自由,又使得它們在眼饞華為高性價比產品時不由得三思,最終實現了實質上的封殺。)

Q2 華為憑什麼告?

Glenn Neger 律師在深圳發布會上主張了NDAA889條三處可能違憲的地方:

1. The Bill of Attainder Clause禁止剝奪公民權利條款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9款)

「a law that legislatively determines guilt and inflicts punishment upon an identifiable individual without provision of the protections of a judicial trial.』』

該條款是美國憲法對立法機關權力的限制,國會不能在未經司法機關審判的情況下宣告特定人有罪並進行處罰。

禁止華為向美國政府、美國政府的項目承包商、獲得聯邦貸款和資金贊助的實體是否是一種定罪以及處罰?

2.The Due Process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

華為聘請的律師說,在該條款下,國會立法只有在制定普遍適用的規則時才會是合憲的,而像NDAA889條那樣針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進行立法則是違憲的。並強調了該條款直接對華為聲譽的影響

3.The Vesting Clause(前三條解釋出的三權分立原則)

國會只有立法權,而沒有執法權,司法權,華為聲稱國會是在進行自我裁判,認定了華為受到中國政府的影響或者受制於中國政府。

Q3 他山之石——卡巴斯基訴美國政府案帶來的啟發

一、背景簡介;

來自於俄羅斯的卡巴斯基實驗室也因其殺毒軟體對美國國家安全的潛在威脅而遭到了封殺,這樣的制裁雖然沒有直接證據,卻基於一系列事實而引發的擔憂。在判決書中,法官共列舉出了五項事實,乍一看,完全可以套用在華為身上,也難怪美國政府會如此提防華為了:

1. 卡巴斯基的軟體在預裝的電腦系統中有廣泛而高級的許可權

2. 卡巴斯基的總部在俄羅斯

3. 卡巴斯基的創始人與俄羅斯政府和情報服務有密切聯繫

4.卡巴斯基產品的數據將會被傳回至位於俄羅斯境內的伺服器。

5.卡巴斯基實驗室受俄羅斯法律管轄,由此俄國政府可以要求或強制卡巴斯基提供幫助。

還容易受到一些來自非法律形式的俄國政府的壓力。

卡巴斯基訴美國政府包括前後兩項訴訟,一項針對針對美國國土安全局禁止使用卡巴斯基軟體的操作規程(Binding Operative Directive)而提出的行政訴訟,後一項針對美國國會的國防授權法案而提出的違憲審查。兩者具有相似性和關聯性,所以法院進行了合併審理。但兩者其實有不同的審理依據和規則,一個是根據美國的行政程序法(APA),另一個是根據憲法。

對於行政訴訟,卡巴斯基認為國土安全局的操作規程違反了美國行政程序法,以及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剝奪了卡巴斯基向聯邦政府銷售產品的權利、損害了它們的聲譽。

對於NDAA 的違憲訴訟,卡巴斯基認為NDAA違反了憲法中的禁止剝奪公民權利條款(the bill of attainder)。

二、卡巴斯基案訴美國案為何能對華為訴美國案件帶來啟發?

因為驚人的相似性!作為判例法國家,相似案件對於後決案件是legal-binding的,對於後者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大概總結了幾點:

1. 兩者被禁的法律基礎都是國防授權法案(2018NDAA889,2019NDAA1634),禁止政府機構採購兩家公司的設備和服務,以及禁止政府合同的承包商、接受聯邦資金和貸款的實體採購兩家的設備和服務。

2. 兩公司在經營範圍上存在相似性,都是關乎國家信息安全的領域,一個是電腦軟體,一個是通訊(5G通訊)。兩者所引發的對國家安全的擔憂具有相同的事實基礎。

3. 違憲理由之一相同:the bill of attainder 禁止剝奪公民權利條款。看美國法院如何對這一條款作出裁判也指導著華為該以什麼樣的思路進行起訴。

三、卡巴斯基為何敗訴?

這場官司,卡巴斯基輸得一塌糊塗。在這裡我單從法律的角度解析其中原因。至於判決背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考量,就留給足智多謀的鍵盤俠們了。

對於何以構成剝奪公民權利,美國判例發展了一套判斷標準。

要件1.適用於特定人(Applies with specificity)

要件2.施加了處罰(Imposes punishment)

要件1很好判斷,問題的關鍵在於美國的禁令是否構成了處罰,這也是判決中很大篇幅都在論證的地方。處罰並不是想當然就成立的,大多數人可能認為,你禁止我銷售還詆毀我聲譽難道不是一種懲罰嗎? 何為法律意義上的懲罰需要嚴謹的論證,需要注意的是,受到了損失並不等於懲罰。

最高法院判例所發展出的對處罰的三個判斷標準(滿足其一即可)

(1)【the historical test】whether the challenged statute falls within the historical meaning of legislative。

歷史標準:被認為違憲的法規所表現出來的形式需要與美國法律歷史上所認定的懲罰性措施的意涵大致相同。 簡單來說,就是這種禁售行為,與美國法律上傳統的懲罰措施(死刑、監禁、驅逐、沒收財產)必須有類似的嚴重性,才可以被認為是懲罰性的。

(2)【the functional test】whether the statute, 『viewed in terms of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burdens imposed, reasonably can be said to further nonpunitive legislative purposes。

功能標準:被認為違憲的法規,在考慮了類型和施加責任的嚴重程度之後,是否能夠被進一步合理地認定具有非懲罰性的立法目的。

(3)【the motivational test】whether the legislative record 『evinces a congressional intent to punish。

動機標準:立法記錄中說明了國會想要進行懲罰的動機。

法院判對這三個標準進行了一一說理,認為卡巴斯基沒有合理的論證NDAA構成了對公民權利的剝奪。最後得出結論NDAA並沒有施加處罰(punishment),而是為了消除了對國家網路安全的可能危險,從而間接(不小心)影響到了卡巴斯基的一部分收入。

法官說理過程比較漫長,如果我日後有時間將會進一步分析。總之,法官花了較大的篇幅,通過否定禁售措施的懲罰性質而讓剝奪公民權利條款不能成立。鑒於該案件,華為想通過剝奪公民權利條款來讓NDAA889條違憲的難度比較大。

未完待續。


台灣有個牛人叫李敖,他當年做立法委員時告遍「立法院」二百多個立法委員,採訪時他表示,告他們不是要告贏,只不過需要告的這個過程,還可以順便拿到一般手段拿不到的案卷。

華為告美國政府的情況也類似。只要在美國法院把一條條證據在全世界面前展現出來,如果華為手裡還真的有美國政府入侵華為的證據那簡直妙不可言了,至於結果已經不重要了。

其實包括美國最重要的盟友,五眼聯盟成員之一的英國也對美國現在的做法不是很care,早前已經在「評估」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使用華為設備帶來的風險。其實說「評估」大家都懂的,需要一個理由而已。現在華為自己站出來跑到美國老窩捅這麼一下。之前無論是真有疑慮還是假有疑慮的都可以借坡下驢了。

美國現在真的是已經太老了,已經失去和中國正面一戰的勇氣了。和所有高級生命體衰老之後的抉擇一樣,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儘力延遲死亡的到來,可結果發現往往都是在加速死亡。


3月7日,華為正式宣布起訴美國政府,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國人圍觀熱潮。爭論之聲剛剛起來,一則「大好消息」橫空出世,題為「華為起訴新進展!聯邦法院已給美國政府發傳票」的報道引發很多樂觀的評論。有必要先把這個插曲解釋一下,在美國司法系統的民事訴訟案中,送達傳票是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沒有什麼含金量。

通俗地說,就是通知被告方有人起訴你了,你要來應訴。至於報道中著重指出的「傳票中寫明,美國政府方面需要在收到傳票後的60天內(但不包括收到傳票之日)給出回應,否則就會被默認判決敗訴。」也是格式化的「套話」,並不表示法院任何傾向性。

而傳票送達後,正式開庭進入的是審前程序,審前程序的首要目的是法官判斷是不是受理這個案子。一般是開個會,雙方提出動議。華為這個案子中,美國政府肯定會提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動議,這將是第一場激烈交鋒。法官會做出裁定,並解釋理由。只有在這一步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該案了。國內媒體把送達傳票當中要進展來發布,主要是按照我國司法訴訟程序的理解,因為我國法院只有正式受理案件後才會發出傳票,送達傳票屬於司法行為,在美國並非如此。

關注美國司法事件中,一定要留意程序。英美的普通法體系程序極為嚴謹,而且與我們熟悉的法律體系差異很大,張冠李戴混淆概念會引發很多誤會。要圍觀美國司法事件,切忌先入為主。一定要細心、耐心,要關心技術細節。華為起訴美國政府才開個頭,他們的起訴對象是誰?訴求是什麼?階段性目標是什麼?——這些才是目前的正題。

華為在美國司法體系內的「作戰經驗」是任何其他中國企業都難以企及的。

早在2003年,華為和思科之間就發生過司法大戰,起訴和反訴你來我往,最後在開局不利的情況逐步追趕,最後成了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去年年底華為在美國起訴第四大電信運營上T-Moble,涉及到對方專利侵權,案子也不小。

與起訴美國政府相比,公司之戰並不輕鬆多少。因為美國司法系統立場預設,就是對政府更側重監督,而對本土企業、本國公民則是注重保護。而且,美國大型企業在司法領域投入的資源巨大,實力並不遜於政府機構。華為能逼和思科、主動發起訴訟對美國司法的運作是非常熟悉,並能加以利用的,與889條款涉及的「另一家機構」的水平不可同日而語。

作為中國國際化最成功的企業,華為對海外訴訟是很有經驗的。在美國磕磕絆絆多年,法律合作機制、團隊都很成熟。此次起訴美國政府不可能是盲目之舉。現階段性目標很明確,就是讓聯邦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官司能夠打得起來就是一半勝利。

因為美國司法系統不僅是審判機構,而且是一個披露信息和審查信息真實性的舞台,雙方舉證、質證的過程必不可少。上次和思科的官司中,華為通過積極應訴反訴,藉助司法程序,澄清了很多不實的知識產權指控,收穫頗豐。這次的思路應該類似。

綜上所述,對華為而言,起訴美國政府的最大風險是直接被駁回,而不是打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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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新消息:美國的聯邦法院已經就華為公司起訴美國政府一案給美國政府及其多位部長發去了法院傳票。該傳票中寫明,美國政府方面需要在收到傳票後的60天內(但不包括收到傳票之日)給出回應,否則就會被默認判決敗訴。

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張三和李四有個人矛盾,於是財大氣粗的李四不從張三手裡買東西,還威脅王五和馬六等一幫人都不準從張三手裡買東西,張三很火,於是和李四在街頭理論,周圍圍了一大票人,張三質問李四「你不買我的東西,是不是對我有意見?是不是對我有看法?是不是因為我睡了你老婆?」,李四被逼火了,說「對,就是因為你睡了我老婆。」,然後大家一頓哄堂大笑,張三說「可以了,沒事了,我知道了」。一群人散了後,王五回到家,王五的老婆問王五「你為啥不去張三那裡買東西?他的更好更便宜」,王五回答說,因為李四之前和我說張三的東西不好用。王五的老婆一聽就火了,人家李四是因為自己的老婆被張三睡了,才這麼說,你告訴我,你是不是怕李四?是不是李四威脅你,讓你不要買張三的東西?王五再慫,也不敢在老婆孩子面前承認自己怕李四啊,結果王五、馬六等人的家裡先吵起來了。

華為一班常春藤學校畢業的,整天和美國法庭鬥嘴的名律師;再加上,華為一班國內外名校畢業,經歷過商場爾虞我詐的高管,這兩班人精,告美國政府能不能贏,他們還不清楚,就我們知乎,一班腦子不好用的理工宅都知道告不贏,人家會不知道?不知道還去告?傻了嗎?

女人說天氣冷,難道是為了和你聊天氣嗎?

美國威脅一班歐洲國家都不要買華為的產品,這是桌子下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只是不方便說,華為也知道,「統一戰線」就是要求不能打擊所有人,於是挑其中最重要的美國來打。如果贏了,那不亞於美國簽了「門戶開放」;如果輸了,那王五和馬六家裡就熱鬧了。

當年岳飛被秦檜殺了,如果沒人追問,這事也就過去了,偏偏韓世忠去追問,秦檜只能說出「莫須有」,這就夠了。華為現在就是要美國在全球面前把「莫須有」說出來。大家怕不怕美國?怕啊,誰都怕,但是誰都不敢承認自己怕美國,但是又都喜歡用怕美國為借口來懟別人,於是英國這條老狐狸馬上就發現哪裡不對,馬上改口了,紐西蘭這條小狐狸也聞到了問題了,也改口了。

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讚賞華為起訴美國政府的行為。在美國,企業起訴政府,地方政府起訴聯邦政府都是很常見的事。用司法解決爭議,是最理想的方式。完整的訴辯流程,把雙方的觀點和事實都攤在陽光下,也有助於讓兩國普通民眾更了解事情真相。

華為能起訴,相信是有勝訴的希望。目前暫為看到雙方的事實和依據,稍後再來評論。


默默的給華為點個贊。華為牛逼!


預測談不上,但是只能說結果大概率是悲壯的。還是那句經典的話:堂下所跪何人,竟敢誣告本官!


加油,肅然起敬,敬你敢做別人不敢為之事,敬你用事實說話,敬你,中國的驕傲!


沒意義,就算打贏了,允許你進去,人企業不買你的設備,你有什麼辦法。

何況美國無論打贏還是打輸都丟臉,直接淡化處理一直拖,最後也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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