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滿十八歲,確診抑鬱症正在治療,現被其父母強制帶走並切斷與外界聯繫。

此人沒有被開具過不具備行為能力的證明或者要求住院的醫囑。那麼有什麼辦法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幫助到她呢?


子女滿18歲為法律上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抑鬱症對此並無影響,此時監護關係已消滅,父母此舉已經涉嫌侵他(或者她)人身自由了,再嚴重的話就非法拘禁了吧。孩子已經有自己的認知能力,還是理智溝通比較好一點吧

我覺得這個已經屬於非法監禁了吧……強制帶走的話

大概知道事情始末,可是非公檢法人員捉人真的挺常見的……

jc得知是被家長帶走肯定就是讓你自己調解…很絕望的


謝邀。根據民法總則

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歲的成年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好,首先,此人沒有被開具過不具備行為能力的證明或者要求住院的醫囑。那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一切舉動都不應該被限制。其父母無權處理她的人身自由。但是這類案件一般是自訴案件(存在特殊情況),即為得有她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們可以蒐集有關於父母強行帶走她的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涉嫌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等,也可以申報失蹤,但效果不能確定。但你們不能向法院或檢察院尋求幫助,因為這不是正確的司法程序。以上。


已滿十八週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抑鬱症也不能成為降低其行為能力的理由。其父母親帶走他不是,無論出於什麼理由,都是出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的行為,只要不是對其權利的侵害,都是可以的。


我是來諮詢一下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家長到學校寢室來接我離校,我和家長關係不和,家長經常打罵家暴我,我向輔導員求救,求輔導員帶走家長,不要給他批條簽字到學校(疫情期間,學校寢室都是封閉管理,家長得到輔導員的批條簽字才進入學校的寢室的)並告知輔導員,我和家長在一起,隨時可能有人身安全風險,我是不會和家長一起出去的。輔導員來到寢室現場後,說既然是你家長,他要來接你回去,我們也沒辦法。於是輔導員抓住我的雙手,不讓我走動,學院書記開始進入寢室,把我東西翻弄清理出來,把東西裝到蛇皮口袋,然後交給了我爸,並說剩下還有什麼東西的話,他們老師之後會再來裝蛇皮口袋,再交給我爸的。出校後,我我爸說我給他丟臉了,開始辱罵毒打我。我真的好生氣,好絕望呀,之後我出去報警,警察也說是你家長和你一起,這有什麼好報警的,真的好痛苦呀


可以,涉嫌非法禁錮而已。


抱歉匿名,也抱歉略微用搜索的方式瞭解了更多一點這個提問背後的事情。

有件事情你一直沒有提到,你的這位朋友因為精神疾病,以及外界的原因,已經走到了瀕臨自殺的地步,而且很明顯,你並不能給她這方面的有效幫助(儘管她的父母能提供多大的幫助也不好說,但殘酷一點說,至少醫療條件上能提供的比你要多一些)。

所以客觀來說,你現在能做的事情確實很少,或許只有

  1. 活著,一直到跟她重逢的一天
  2. 朝著自己的目標過好自己的生活,並且獲得有一天能重新照顧她的能力
  3. 不管之後多久不管發生什麼樣的事情,都不要忘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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