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
什麼都不體現,除了擡槓,有什麼理由要叫居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一條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從這兩條就不難理解為何標註「居民」、「身份」字樣。
叫啥不一樣
居民證不就是戶口本嘛,身份證是你本人的信息
難道全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嗎?
居民是定語,與外國人區分開;身份又與人格等區分開,這只是一個身份方面的證明。
我的理解是:
1、居民證。只要是居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都是居民,無論來自哪個省或哪個國家甚至外星人,都是居民,但不具備居住國國籍的,不能參加政治活動、不能享受法定國民福利,甚至有錢也買不了房子、車子,所以居民證無法界定法律意義上的國籍、戶籍關係。跟居留證、居住證差不了多少。
2、也有人稱應該叫"公民證「。但眾所周知,法律上有個處罰叫"剝奪公民權「。照此思考,如果定義為公民證,剝奪公民權後,是否該剝奪該公民證的身份權屬及使用功能,顯然不行。一個被剝奪了公民權,但不能將其"人間蒸發"掉,不合理也不合法。
3、身份證。身份證一面大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單理解就是"中國人身份證",很直觀的定議是持有該證的是法定意義上的"中國人"。
因為本來就有居住證的說法啊 那個不就是居民證麼
順手度娘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