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為什麼有人會認為華為加班是沒錯的」,那麼我覺得很有必要換個角度看待問題。


加班,這個詞其實挺矛盾的。

我在大上市公司工作十年了,加班是我覺得在管理上最頭疼的事情。

我帶過幾個團隊,我發現無論是70後、80後、90後,其實最開始對加班這件事看的挺淡的,甚至挺樂意的,那為什麼後來聽到加班這個詞就無比反感呢,逐漸成為一個反人類的行為。

回到大公司的問題了

大公司尤其是集團公司,在經濟大周期不好的時候,往往會幹出一些不可理解的管理優化的事情,最粗暴的就是在考勤上下手,逐漸變成了各部門評比加班。各部門領導遇到總公司這種制度下來,就一個策略,強制加班,沒事兒也給我加班。漸漸的大家對加班這個事情深惡痛絕,其實並不是偷懶只是發自內心厭惡形式主義。

所以我看到一個現象,我們把公司分為研發、生產、銷售。

討厭加班的往往是研發,因為研發很多東西實驗周期就那麼長,沒事在實驗室呆著也產生不出任何東西,只是磨洋工而已。生產和銷售反而是樂意加班的,多勞多得,何樂不為。

華為之所以能有這種加班文化,是華為項目管理確實國內頂尖,所有研發項目進度管理進度安排非常緊湊,而且極其優厚的獎勵制度,讓人形成了主人翁意識,我就是給自己幹活,不存在加班一說。

但華為畢竟是華為,中國90%的公司都做不到很好的項目管理,大量的研發資源浪費,管理鬆散,加班變成了一個畸形的考勤制度,所以漸漸的變成了現在這個樣子。


不用說別的,最簡單的,超時加班是違法的,這一點就夠了。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公司對於加班人員所付的加班費

是公司對於人員安排出現了問題,導致對於人員的補償措施

但目前的情況是,公司在明知道違法的情況下

根本不去想著如何避免違法,而是拿出相應的違法成本,

並且以此宣傳,直接進行違法

這就好像肇事撞死人了,拿出一百萬或者更多的錢來償還人家家庭

這個錢是因為做錯事了,導致的罰金補償

而並不代表,你有一百萬,就可以撞死一個人,

並且以此宣傳,直接進行違法

前者對於其他的公司無異於惡性競爭,後者對於其他沒有錢的老百姓來講,可以隨時被結束生命


法律本身是一個契約和合同。

違反合同,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於是,有了足夠的懲罰,大家才能遵守合同規則,共同維護合同。社會才有信譽,才能正常運轉。

所以,我們有了法律,有了合同,原則就是要求大家遵紀守法,遵守合同規定,破壞合同的不僅要受到懲罰,還要受到鄙視,影響其信譽值。

這就是契約精神!

可是我們今天的華為,不以破壞勞動法為恥,反以為榮。無論他付出多少違法成本,都應該影響其企業信用,讓相信華為的企業和個人越來越少。

然而,並沒有,反而帶了一個破壞規則的好開端,社會上也人人叫好。

我們倡導的契約精神呢?

沒了。

違法接受處罰,變成了違法成本。

最後演化成只要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

看著上海迪士尼今天的樣子,不是一樣嗎?


1.違反勞動法

2.既然自願加班賺錢就閉嘴,一邊自願996賺錢一邊噴勞動法人社局不作為,雙標狗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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