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吧,我從流程開始說。

接警臺接警然後確定片區,給值班民警打電話(值班兩人一組二十四小時頭一天早八點半到次日八點半。)然後到指定區域,開啟執法記錄儀,找到報警人。到這就分為兩種情況了,分別是有外傷和無外傷。

無外傷:帶回局裡(別問為啥是局裡不是所裏,統一回復擴建),領著倆當事人去辦公區,一個當事人單獨關一個小屋裡,另一個當事人和其中一個民警去詢問室做詢問筆錄,另一個民警去調取監控,然後調完監控回辦公區之後倆警察開始分別做詢問筆錄,然後完事了簽字畫押,然後把倆人叫到一個屋開始調節,雙方同意調節就簽個協議,不用治安管理處罰,不同意就看監控定級,一般動手都是雙方責任調節和處罰之前都會提前告知,不傻都會選擇調節。

單獨捱揍的且無外傷倒黴蛋:到詢問筆錄那都一樣,詢問筆錄完事之後,也是會問是否調節,打人的肯定是想調節了,倒黴蛋想不想調節不一定,得看素質和倒黴蛋狀態,但是一般沖著錢去的都調節。說到調節剛才也說過涉及到賠償了,倒黴蛋要的數打人的拿不出來的話,肯定先砍砍價啦,但是咬死了一口價的話,打人的人不出錢,就走治安管理處罰路線(五天十天十五天看情節輕重),搞份材料簽字畫押(不是詢問筆錄奧,是拘留的文件。),然後把拘留文件給法制部門送過去審核,審核完畢之後,把打人的送到拘留所。倒黴蛋拿不到錢溜達回家。但是一般砍價都會多少砍下來點的,太貪的沒招。

有外傷的且沒還手的:有外傷的一般直接公安醫院或者別的醫院了,把打人那人先帶回局裡,進局裡路線和我第一段說的路線一樣,然後給打人那人搞一份詢問筆錄,然後值班民警開著小警車,去被打那人所在醫院搞一份詢問筆錄,然後問是否需要調節,說白了就是要不要錢(看被打的慘不慘)要錢給錢(適用於輕微傷),然後被打那人入院不有體檢報告麼,然後法醫鑒定走一走,輕微傷輕重傷啥的。這裡又有一個點就是輕微傷可以適用調節,輕重傷是要付刑責的。

敲黑板!!!是不是看困了?那可不行我還沒說完呢。

輕微傷:雙方都同意調節的情況下,該賠錢賠錢乾乾啥幹啥,然後搞個材料簽字畫押,然後拜拜。單方不同意調節的,比如被打的人覺得不能便宜打人的人,民警咋勸就不好使的,直接搞材料然後簽字畫押,交給法制部門,然後送打人的人到拘留所關十五天,(個人建議還是拿點錢吧,畢竟不是無期做人留一線不是挺好的)。

輕重傷:嘿嘿還調節個6,直接搞材料然後給打人那人簽字畫押,給法制審核,審核完畢拿著材料送拘留所。但是!是不是以為結束了?no!還得去法院起訴打人那人呢,卷宗給檢察院,檢察院起訴,然後根據傷者情況判刑,然後纔是從拘留所牽出來,法警叔叔去給送到監獄走更長的路。


調解不了,走程序,關鍵看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若充分,且清楚。

就等公安出結果,你沒有什麼主動權。

唯一的一個途徑,與對方協商,雙方和解。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打架報警之後,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調解的,一般是派出所接警,後調查,雙方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主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調解,若雙方達成和解並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簽訂和解書,案件到此結束。

若雙方沒有達成和解,派出所就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來處罰。

特殊條件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根據上述條款生成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被行政處罰人簽字,按照處罰決定書來處罰,然後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送達被侵害人。


一言以蔽之,該處罰的處罰(針對打人行為),該起訴的起訴(針對賠償問題)。


該罰款罰款,該拘留拘留。構成輕傷以上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派出所的走流程就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毆打他人通常的行政處罰就是拘留,對於因打仗造成的損失,處罰完畢後雙方通過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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