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原諒他,那我無話可說!

如果想及時止損,那麼可以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起訴離婚了!

但是這裡想說一個點是,一方出軌,另一方可以分到全部或者絕大部分財產,只是一個美好而錯誤的願望。

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獲得公有制度,離婚時均等分割

即使一方存在法定過錯,採用的也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所以不要寄希望於一方再次出軌,就會凈身出戶的忠誠條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女方可以通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掌握大部分財產,進而獲得婚姻的主動權。


出軌或者稱「婚外情」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法律角度來說如何處理,要首先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一般認為,夫妻一方發生了「婚外情」,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根據程度,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一、與他人偶爾發生性行為

如一夜情,甚至不固定的多次與一人或多人發生性關係。此種行為,主要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並無法律明確規定對此種現象進行懲罰。

從法律上,最大的意義僅在於,一旦認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如果對於不想離婚的夫妻而言,幾乎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制裁。

甚至,夫妻因此而離婚,有婚外性行為的一方都不一定會少分財產,也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之所以,說「不一定」少分財產,是因為嚴格根據婚姻法,婚姻法並沒有將婚外性行為定義為「過錯」,只是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才認為屬於過錯,進而被認定為過錯方,而少分財產。

從上海市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判決還是傾向將「過錯」做寬鬆的解釋,只要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並被證實,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過錯」。但所謂的「少分」,其幅度由法院裁量,幅度一般都不會超過10%。

二、與他人同居

如果與他人穩定、持續地發生性關係並生活在一起,則構成與他人同居。對此,婚姻法有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的,不但屬於過錯方,非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並要求適當多分財產,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此賠償只能針對其配偶,不能向第三方索賠。

三、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涉嫌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技術的進步,婚姻狀況已經逐步全國聯網,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的情況已經少見。而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實已經構成「事實婚姻」,進而構成重婚罪。順便說一下,民事上,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事上,依舊承認「事實婚姻」並作為構成重婚罪的一種情形。

以上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偶爾發生婚外情的行為,中國大陸的法律並沒有相應的懲罰規定。一些法學家認為第三者傷害了無過錯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構成了對無過錯方名譽權的傷害;而另一些法學家並不認同。社會學家則大多從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來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們認為,婚外情屬於婚姻道德的範疇,應該加強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應該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有些人更認為用法律來控制婚外情是一種逆歷史潮流的社會退步。


一、如果構成犯罪,即男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直接報案,男方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果不構成犯罪,搜集出軌證據,包括「開房記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必要時報警記錄,與第三者小區共同生活的錄像證據」,構成離婚中的過錯方,配偶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出軌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可以要求男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尤其要看緊男方是否給第三者購買大額財務。。。。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如果男方是黨員,呵呵,到單位舉報,讓他接受黨員幹部紀律處分。。。


女方身份是妻子還是女友呢?


原諒第一次,接下來就會有無數次的背叛,如果真的沒有能力挽回,就放棄吧,其實放下對於女方來說也是一種解脫,不管是精神上還是生活狀態中。看了很多心靈雞湯,說是怎麼討好男方怎麼挽回來,你想以後要一直小心翼翼的過,一直討好的過,累不累?你要時刻提防著他會在出軌,這個是肯定的,他覺得你原諒了他,接下來他更肆無忌憚的傷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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