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是羅翔老師,口袋罪在學術界一直是個爭議話題。

①刑法有個基本原則叫罪刑法定——刑法必須事先把罪刑具體明確地規定出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而尋釁滋事罪就是打了這個原則的擦邊球。一切有危害的行為都可以解釋成尋釁滋事。如果司法機關想判某人罪,卻找不到一個符合的罪名,你以為沒事了?不,尋釁滋事。

②口袋罪配合司法解釋權,變相賦予司法機關立法權。而司法機關一旦有了立法權是有一定程度風險的。權力導致腐敗,如果是在一個司法不公明的國家,這個罪完全有條件成為「欲加之罪」。

③口袋罪在歷史上也出現過令人悲傷的案例。這個大家有興趣可以查一查97年以前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的相關案例。

但換句話說

④存在即合乎邏輯。比起過去的流氓罪,尋釁滋事的罪狀已經明確了很多。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現實卻有無限種可能。刑法需要一個可以填補理性缺陷的罪名,所以口袋罪對於實務界是有必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學術界。

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更多時候發揮的作用並不是兜底,很多情況是一個犯罪行為對應的罪名法定刑較輕,但是尋釁滋事最高可以判死刑(這裡評論區有人提醒我記混了,尋釁滋事最高刑是10年,流氓罪最高刑才是死刑),量刑範圍更大。

⑤我國刑法有一個但書: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這個但書可以限制口袋罪的入罪門檻。

希望大家合理辯證地看待爭議話題和各家觀點,不要抱著批判地態度交流。


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就要求刑法具有以下特徵:1)成文性;2)確定性;3)事前性;4)謙抑性。尋釁滋事罪作為現代刑法的一個口袋罪,其保護的法益過於寬泛,內容不夠明確,導致很多輕微的違法行為犯罪化,甚至成為很多人用於個人目的手段,實踐中被濫用的可能性也變得更大。隨著刑法價值取向越來越注重人權的保護,尋釁滋事罪顯然不符合這樣一個價值取向。從刑法的特徵、價值取向、實踐濫用等角度來說,尋釁滋事罪都不是一個很好的罪名,可能羅老師看到了更多尋釁滋事的黑暗面,才說出這句話的吧


總不能設個罪叫zz犯吧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麼,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 CP 或 CY ,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麼,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某周姓老公知


因為尋釁滋事罪表現形式上太過廣泛,界定上比較模糊,容易導致刑罰的濫用。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進行擾亂破壞,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表現方式有四種(打罵拿鬧):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認定尋釁滋事罪時,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尋釁滋事的情節是否達到了惡劣的程度,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要注意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因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還要注意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前者是為了達到自己稱王稱霸的逞強目的,而後者則是出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還要注意區分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的起源是流氓罪,該罪就是一個經典的口袋罪。

流氓罪: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是1979年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一種罪行。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了6種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於首位。

流氓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具有很大腐蝕性和擴散性,屬於刑法重點打擊範圍。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定為流氓罪的隨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的弊病,這一名副其實的「口袋罪」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取消,而將其分解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當然,凡事都有兩面性,本罪用與處理高中的校園暴力問題是有一定作用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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