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結婚,男方買房,女方出了30萬,結果房產證上沒我名字,分手後這個錢還拿的回來嘛?

是準備結婚的,當時看中了一房子做婚房,總價100萬左右。他們家本來準備按揭,我爹媽的意思是以後也就是一家人了,沒必要多出大幾萬的按揭利息費用,本來爹媽就打算給我30萬做嫁妝,所以差的30萬我們家補齊了。這30萬是刷的我的銀行卡到售樓處付款的。

當時男方問要不要先打個借條,我爹媽果斷拒絕了,說沒有這麼做的,都是一家人了還打什麼借條。所以我們家是並沒有說要房產證上寫我的名字的,畢竟也算人家想出全款,我們家願意幫這個忙而已。

男票自己和男方父母倒是說要加我名字,但是當時買房的時候因為男票和我還有男方父母都不在本市,房子又特別緊俏,所以是男方父母拖他朋友去付的定金,在這個時候沒有填我的名字,男方父母是給我說當時問了銷售人員可不可以後續加上去,人家說可以的。後來正式付款時說預購書上沒有我的名字所以沒辦法在房產證上辦我的名字。是售樓處人員的失誤,我問了一下說鬧一鬧也是可以加上去的,但是男方父母可能覺得不太好拉下面子所以這事也就不了了之。

我們家肯定多少有點不太高興,畢竟一開始你說加名字,我爹媽還一直教導我要感恩,遇到這麼好的公婆,也給親朋好友都誇讚我男票一家人非常非常好,我命真的很好願意有人家婚前把名字加上去,結果不太好就那種感覺你懂吧。


姑娘,不是我們這些人陰謀論。

你仔細想想,你覺得這個說辭真的合理嗎?

拖別人買的,買的時候怎麼不說清楚,要加雙方名字?你真以為你男朋友父母不知情嗎?你男朋友也許真的不知情,但他父母一定知情。甚至你男朋友,也可能提前知情(你男朋友這邊外人無法判斷,需要你自己判斷)。

這麼說吧,這30萬如果分手的話能要回,但是很麻煩,並且房子增值部分你爭取不到……

你也說了,房子有點緊俏,說明升值空間可觀。假如房子100萬購得,你出30萬,他家出70萬。一年後房子市值200萬,你們分手,男方賠給你30萬(也許加一年利息)。你甘心嗎?

雖然你是去售樓處刷卡,但是姑娘,人家可以說跟你是借貸關係,只是跟你借錢,不是跟你一起買房……

這,就是男方家的算計。甚至男方父母不懂婚姻法,以為萬一分手這30萬都不用還了。

這背後還有什麼呢?也許男方父母想藉助這30萬拴住你,他們不希望你們分手,他們還希望在接下來的結婚過程中可以佔一點上風,可以少付出一點。

你看到勸你分手的,你要反駁男生對你其實很好……這些你自己知道就行了,不需要反駁別人。你若真覺得他好,就好好在一起。你若覺得他不好,爭論也是蒼白無力的。

而且,你不想想他為什麼在這個時候跟你鬧矛盾嗎?按說結婚婚房男方自己的名字,女方出資30%,男生應該帶著尊重以及愧疚面對女生才對。你男朋友,有嗎?

不管有沒有,你自己想好就行,不需要給別人交代,日子始終是你自己的。

30萬肯定是跑不了,這點你放心。但是30萬之後額外的,就不好說了~


感謝邀請。

按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夫妻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全款買房沒有貸款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房子100萬,你家30萬,對方70萬。那麼就按照三七比例的進行分割。不光要分割出資款,還要分割房屋增值比例。

產權證上沒有你發名字也不影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房產】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大全-上海離婚律師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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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慮其他結婚花費,僅從此房產來看,男方做的不地道!

30萬,占房產總費用的三成,不給個說法說明男方防著女方。

女方房產沒名,婚後生活男方吵架很可能說一句,這是我的房子,你滾出去!女方想離婚,房產算男方全款婚前財產,增值與女方無關,即便只想拿回30萬也不見得能實現!

要麼寫下字據,借款30萬,說明何時歸還。要麼公證房產份額婚後房產加名。

如男方不同意,這婚不結也罷!


有事實流水,無需害怕

還有就是你男朋友這麼陰,還是提防點好,留點後手,感覺這種人應該及早止損,因為自私過了一定程度了


可以的,你有出資證明就可以,但是需要打官司。

這種人建議不要結婚,會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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