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判定真假悔悟,按罪處罰


首先,為什麼要判定犯罪者是否悔悟?

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量刑和減刑。

對於其他環節來說,是否悔悟並不會有什麼後續影響,所以不看。

司法機關判定罪犯是否悔悟,需要符合若干流程,具體是什麼沒啥印象了。

就是你的行為符合1.2.3.4點並被記錄即可。

這就是在司法流程中「悔悟」的標誌。

關於是否真的從自我意識層面悔悟,這個不是司法體系考慮的問題,也沒辦法考慮,也有心理測評之類的東西,但稍加訓練就可以完美避開。

所以這就是個因果倒置的東西。

是內心悔悟導致了此後的行為。

還是你有了行為就可以說明你悔悟。

或許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規避其中的矛盾,但短期內應該沒什麼進展。


改革開放前,我國沒有律師制度。為什麼法院斬獲盺案需要律師?這是因為真理需要理性邏輯思維,需要理性思辯。中國人喜歡說以事實為依據,事實勝於雄辯。然後,這些所謂的事實只是直接認識,直接看見了什麼,或者有人指證了什麼。以為這就是真實。我讀高中時,有一次班上一個同學的筆盒不見了,老師把全班同學招集到操場上,逐個察看每個學生的表情,突然斷定有個同學是"賊",原因只是這個同學臉色蒼白且心慌的樣子。第二天真象大白,並不是這個同學,他淚如飛雨!很多中國人就是憑藉直接的感性經驗認識就得出他們認為的"真理"。理性邏輯思維卻正好要揚棄這種認識的直接性,組織材料,列舉條件,運動巳有的時代背景知識、某些專業知識、甚至於主觀創造條件,運用事物發展內在邏輯聯繫去分析、推理。美國總統林肯當律師時有一次質問一個證人,那個證人說他於某年某月某日晩上看見了犯罪人在某個地方犯了罪。林肯逐步追問,直到最後確定具體時間,林肯才轉過身來對台下觀眾宣布:我現在可以說:這個證人是馬到騙子!開始大家不明白,過了一會,全場掌聲雷動。原來,那天晚上在那個時候是沒有月亮光的,而那個證人卻一口咬定是藉助月光看見了犯罪人的臉。這個就不合邏輯,實際上不合社會時代背景知識!一個罪犯不想是否說真話,我們必須對他說的話進行邏輯分析、推理。


去tm的悔悟,就算真悔悟了,難道就能把之前犯的罪給勾銷了?造成的傷害就沒了?壓根就不應該考慮這種問題,因為這種問題壓根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有句老話叫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們總希望對人性抱有一絲善念的想法,但是就現在大環境來看,好人正變得越來越稀缺。

說到判斷,一定得有一個客觀標準,或者叫一般標準。不管是法律、道德,亦或是宗教,都會有一些條文或者文字內容來規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會起到一個對人行為的量化作用,簡單的說就是可以給人打分。我們一般藉助這些經過時間檢驗的經驗來對一個人的行為進行判斷,然後在被判斷對象的人生經歷中標出行為點,當行為觸及到上限,我們會認為他超凡脫俗,而當行為觸及下限,則被視為犯罪。

在這個前提下,所謂的悔悟其實不過是這個人的行為回到一個大眾認可的範圍內,並持續了一段時間,以至於周圍的人開始對他將來的行為有一個良好的預期。

那麼回到開頭,我們對人性抱有善念尚存的想法其實是受後天教育形成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其實在現在這個具體環境下,顯得就有點不那麼合時宜了。

總結一下,判斷真假不過是評估觀察對象是否會對自身造成威脅,在充分了解對象的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的前提下,長時間的觀察他的行為方式就可以得出一個暫時性的結論。困難的其實不是真假,而是看的夠不夠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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