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離婚十大法律誤區第四彈——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夫妻分居的現象在當代社會已經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了,甚至很多人都認為夫妻分居兩年則自動離婚,其實這個觀點是人們產生的一種誤區。
相信有這個法律誤區的當事人,都是自己查閱過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才造成的。當然,法律上是有此規定的,但是,具體實施下來還是有一定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但是在這裡,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
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並且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最後,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還是會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那麼若是想以分居兩年為由主張離婚,分居兩年應該怎麼證明呢?一般有以下五種證據: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實;
5. 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曾經在處理的案件裏,就有當事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想以此來提出離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其實未必能如願以償。
在離婚的婚姻中,並不是任何情形下都適宜採取分居兩年的這種措施,通常情況下如果一方家暴的話可以考慮分居的這種措施。
但分居時需要事先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財產問題,同時還要注意搬出地點的保密問題。還有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點就是分居兩年很難證明,在實踐中非常容易被推翻,在這裡建議需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綜上所訴,僅以分居滿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在證明上難度很大,訴求多得不到支持,因此在實踐中應慎用這種理由主張離婚。
當然不算!
說句扎心的話,都已經2020年了,離婚已經這麼難了,怎麼可能會讓你分居一年就自動離婚?
更何況,在我國壓根就沒有「自動離婚」這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