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至於具體是否構成犯罪、可能判多久要詳細了解了情況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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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二、案例

侯博元、劉昱祈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到大陸開辦銀行卡,情節嚴重的,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賣自己銀行卡犯罪嗎?」:

為什麼賣?對方為什麼買?買了幹什麼用?用作什麼用途了?產生什麼不法後果了?後果嚴重到什麼程度?觸犯刑法了嗎?應該受到刑罰處罰嗎?賣者知道買著的這些想法和用途嗎?

要綜合考慮。


賣自己的銀行卡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也涉嫌犯罪,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不是不管,是還在偵查期間。


當前網路詐騙,電信詐騙呈高發態勢,很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為了貪圖小利,用自己身份證辦理多張銀行卡後出售或者出租去獲利。孰不知,這種行為輕者違法,重者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為了一點小利去觸碰法律紅線,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得不償失。

通常來說,涉及買賣或者出租銀行卡的,往往會有以下幾種處罰結果:

1、如果有共謀,一般認定為共犯,一般也就是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而一旦認定為共犯,就需要部分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同夥詐騙了20萬元,用你的卡收取這些錢,而你只是分得少量贓款,因為你是共同犯罪,需要對這20萬承擔責任。

2、如果沒有共謀,一般會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罪名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這個罪名單純根據名稱去理解,他也是相當於幫助犯,這個罪名本身處罰不重,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雖然處罰不重,但也是涉及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謂犯罪的事,都不是小事。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注意:賣自己的銀行卡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販賣銀行卡的行為,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時也涉及到買賣居民身份證罪。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什麼叫不管?抓完以後,程序走完了,就該檢察院出馬了。等著吧。買賣銀行卡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對方拿著你的銀行卡做電信詐騙,那你就屬於為電信詐騙提供幫助,也要判刑的


買銀行卡?不犯罪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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