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男女,中外,學歷,貧富。


這是個好問題,但是找到答案並不難。法律是用於解決對抗雙方的糾紛問題,加上審判者,就是控辯審三方,除了審判者不涉及法律執行外,就剩下控和辯。因此主要就兩種類型,一種是對受害人要求特殊身份,另一種是對行為人要求特殊身份。前者是對特殊對象的特殊保護,後者是對特別主體的特別要求。

下面開始舉例了,請注意聽了!

第一種,對特殊對象的特殊保護。

1.對女性性權利的特殊保護。自從毛主席提出婦女能頂半邊天,中國的女性就站起來了,在法律上從來都是特殊的關照對象,保護了女性的權益。在中國男人是不能被強姦的,即使事實上被強上了,那在法律上也只能叫猥褻,對男人的強姦不能叫「強姦「,不知道對男性來說是好是壞啊。刑法對『強姦罪』說的很清楚,一種是違背婦女意願,一種是和幼女發生性關係,根本就沒男性什麼事。如果男性被「強姦」了,怎麼處罰了,一種是『強制猥褻罪』,適用於成年男性,另一種是『猥褻兒童罪』,適用於男童。

2.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婦女、兒童是弱勢羣體,我國的立法者又具有相當的保護弱者的意識,刑法中對這兩者的特別保護很多。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等相關罪名,也就是說成年男性是不能被拐賣的,即使真的被賣了,也不受本罪名的保護,只能根據情況看是否構成非法拘禁、強迫勞動等。再比如,『拐騙兒童罪』,成年人也是不受本罪名保護的。

3.對特殊職業的保護。有些職業具有特殊性,特別容易在某些方面受傷害,為了國家利益,立法者就通過法律的方式予以保護。比如,『破壞軍婚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4.對少數名民族的特殊保護。這是為了維護民族團結,防止民族歧視的現象在我國發生。比如,『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是不是感覺學問很多呢,那接著來看第二種情況。

第二種,對特別主體的特別要求

說實話,我們國家對喫公家飯的在法律上要求特別嚴格,實際執行上咱不說,那是被底下的個別蛀蟲執行變了樣。

1.對軍人的特殊要求。軍人喫了公家飯,保護祖國和人民自然是天職,不然就要挨板子,這很好理解。刑法第十章軍人違反職業罪是針對軍人的犯罪,如果你不是軍人,你可以放一百個心,你不可能構成這類罪。

2.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特殊要求。同樣喫公家飯的,要求嚴格點沒毛病,本來就是為人民服務的,犯了罪板子挨重點也無可厚非,我相信公職人員肯定理解。

一種是以貪污賄賂類犯罪代表的真正身份犯,除非共同犯罪,否則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不可能犯這類罪的。這種比較有意思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是刑法中唯一的「有罪推定「的罪名,刑法是禁止「有罪推定「的,即不能證明有罪也不能證明無罪的情況下,就是無罪。但是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證明錢哪來的,就是有罪!

另外一種是不真正身份犯,這種真正體現了「嚴於律己」的精神。比如,刑法23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的要從重處罰。再比如,刑法243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的從重處罰。還比如,刑法246條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從重處罰。

3.對其他身份的特殊要求。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是有針對性的,針對某些人做的某些事的,除了軍人、國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人的行為也是被特別針對的。比如,刑法306條號稱懸在刑辯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又稱『律師偽證罪』,只有在刑事辯護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能構成本罪,本意是防止律師幫助毀滅證據、幫助作偽證,保護司法公正。

總結一下,法律中普遍存在這種看似「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出於更高意義上的公平,對弱者給予特殊的保護,對為強不仁者給予特別的懲罰。

最後,吹一波我法,法律真是有意思呢,如果有想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請戳下面

老陳聊法:如何準備2020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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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警察執法不公,不怕中國人投訴,就怕外國人投訴!


外國人被司法拘留的,由人民法院負責通知所屬國的駐華使、領館。

通知時限,凡外國人被拘留(含行政、刑事和司法拘留)或逮捕,如當事人所屬國家已同我國簽訂的領事條約有規定的,按條約規定辦理。如無此類條約規定的,亦應儘快通知。

詳情可查詢《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我認為存在。民航法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存在明顯的雙重標準。乘坐國內航空的旅客若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按照國內標準進行賠付,而乘坐國際航班的旅客則按國際標準進行賠付。並且國際與國內的賠付標準擁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1)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特別提款權);但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於本向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而在實際的航空判例上國際航班一般會參考國際公約,在《蒙特利爾公約》上此處的規定是113000

而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

(1)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

不知情的人乍一看在對旅客的賠償限額上,國際航班賠113000無上限,國內航班最多賠40萬人民幣。還覺得蠻「優待」國人的,可是其它對「特別提款權」有所瞭解的朋友就不會這麼想了。

特別提款權又稱紙黃金,一單位的特別提款額與一定量的黃金等值。上面所說的113000大概價值110萬人民幣左右而且無上限。

相關有借鑒價值的案例:伊春空難、包頭空難

民航法中關於承運人賠付的相關問題有許多都還不夠完善。眾所周知中國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誤率居高不下,即使是世界排名前列的三大行在航班正點率上卻「吊車尾」了,以首都機場為例,首都機場每年起落架次53325 排名世界第七而正點率卻只有18.30%遠遠落後於其它的機場。

面對如此頻繁的航班延誤,制定統一的賠付標準是大勢所趨。在2010年中航協試運行《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並向航空公司徵求意見。可是到現在統一的賠償標準仍未出臺,2010年到現在已經快十年了,定一個賠償標準有那麼難嗎?


摘要:外國人在華擁有的不僅僅是超國民待遇,而是「超國民特權」!嗚呼,瑞典事件,我待你如初戀,你卻虐我千萬遍!然,自己極盡獻媚之能事,以為常態,又有何顏面對怪罪他國正常執法?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兩個月前,在中國的無錫一所高校發生了一件奇葩的事情,這所叫無錫職業技術的學校領導要求中國學生搬出原來條件較好的宿舍,到條件較差的宿舍居住,從而將好的宿舍留給外國留學生,此舉引發了學生的強烈不滿意,學生進行了抗議,但卻被校領導毆打併予以了強列的暴力威脅。

我還曾記得,好像就在去年發生的,一位在昆明的荷蘭遊客丟失了一支錄音筆,結果雲南警方動員 省廳交通總隊用三天時間排查了數百輛過往車輛,終於找到了這支錄音筆……

同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外國人丟了自行車,發動全市的警力去尋找等等。

還有我國給予非洲國家留學生大量的生活補助……

我國對外國人如此之好,我們是如此好客,然……

具體見原文(發表於抱柱):

萌夫律師:超國民特權可以休也!再論瑞典警方粗暴對待我國公民案


男女之間也有很大差距,不過應該是執法態度吧,還有嫖幼女罪,豈可修,現在有嫖幼男罪嗎?


不知道題主問這個問題什麼意思。如果純粹問法律規定本身,就像上面很多人具體舉例的,法律本身就是針對特殊人羣的特殊規定。每一條法條都有特殊主體,圈定了能夠適用的範圍。

如果問實際執行,也是有因各種原因而區別對待,我說一說這個吧。若干年前,中國颳起一股"機器法律人"(這是我總結的),就是不用法官,用機器人、程序適用法律,到現在為止還有個別法院在搞這個系統建設。這純粹就是一羣禍國殃民的法律磚家以及居心叵測的法院掌權者,幹了一件「皇帝的新裝」之事。所有法律都是價值判斷,機器人法律沒有幾十年根本不可能實現,更別說十年之前了。所以,法律永遠是價值判斷,依託執法者的主觀活動,摻雜執法者的主觀追求。這是正常的!回答你的問題,除了因徇私枉法而差異執法之外,其他執法也都是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事而異、因地而異。再進一步,公平正義要求法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像從來沒有兩片一樣的樹葉,哲學邏輯也要求執法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工業社會的"流水線式"法律適用一直是一種美麗的誤解,當前,"私人訂製式"的法律適用已經越來越普遍。


之前看過一個說:為什麼保養明明屬於升級版的嫖娼,卻只是作風問題。這是對收入不同的階級的歧視!


那肯定的呀,別的不說,就說稅法其中的一項個人所得稅法+刑法。

范冰冰偷稅漏稅處罰近8億元,

在座的各位,把稅法都觸犯一遍,都偷稅漏稅一遍,也不可能被執行近8億元的罰款。

如果你問的不是這一方面請加以限定,在相同法律使用條件下,情況類似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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