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起訴美國政府銷售限制法案違憲】3月7日上午,華為在深圳總部宣布針對美國《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第889條的合憲性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這一針對華為的銷售限制條款違憲,並判令永久禁止該限制條款的實施。華為輪值董事長郭平表示:「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懲罰華為,且從未展示支持這些限制條款的證據,因此,華為不得不決定通過法律行動予以回應。該限制條款違背了美國憲法,妨礙華為參與公平競爭,最終傷害的是美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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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評論幾句。
華為的起訴依據是美國政府違背了「剝奪公權法案條款」(Bill of Attainder),違反了「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違反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前兩者看著有點陌生,說的是什麼呢?
Bill of Attainder 指立法機構未經審判,即通過立法的形式宣布一方有罪並進行懲罰。美國憲法 Article 1 Section 9 對此明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粗略看了起訴書(鏈接:https://www.wsj.com/public/resources/documents/huawei.pdf ),這部分華為主要的主張是美國《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作為聯邦立法,作出懲罰性措施、限制華為進行商業活動,華為可能會據此主張這種懲罰措施沒有經過審判即通過立法措施作出,屬於違憲。
而在正當程序方面,作出規定的是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華為據此提出主張,稱自己沒有經過司法審判的程序就被限制進行交易,導致被剝奪了交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