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各位大佬能從哲學的角度講一下這個問題


既然決定自毀,有人攔得住?

除非你大吵大鬧跳個樓還要讓全世界知道,那不叫自毀,叫小孩子鬧人。

找個風和日麗的下午,趁著家人都出去玩了,防盜門反鎖,手機關機,解下你的皮帶,不夠就用兩根,上面找個結實的位置,下面綁成好看的蝴蝶結,喫下無痛快樂葯,等待命運的來臨。

想活不容易,想毀還不簡單。

既然決定了,又何必考慮權利不權利。

不過你既然想到權利,想必也知道義務,如果自毀是一種權利,什麼是與之相配的義務呢?世上大有令人痛苦的事,因此解脫不妨看做權利,那麼,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去消除這些令人痛苦的事情,讓自己乃至別人不再為此困擾,是否是一種義務呢?世道艱難,卻總有可為之事,難道投身於這樣壯麗的事情,為解放全人類而鬥爭,不應該成為生而為人的責任嗎?

其實我有段時間對人生很絕望,不過還好這世界有些事是我能做的,即使我的人生沒什麼希望,依然可以成為炬火,焚燒生命成為別人的光。

大概因為這世上總有美好值得我們為止奮鬥吧。


這個沒有必要上升到哲學的層面,而是要放到具體語境下,你所處的也不是是阿伯拉爾那種環境。

首先看權利,權力和利益,你說的是不是權力?這種權利是誰賦予的?如果你自己賦予的,在你獨創的倫理道德體系下,那就任由你了,如果放在特殊的體系下(體系種類太多,不一一列舉),當你的自毀行為會破會「他人」的利益時,在「他人」的體系下,你是沒有這種權利的,比如(極端點兒)當你在法律上是他人的私有財產時。不過,在特殊體系下,你要是有機會自毀也不大所謂。


給這個「自毀」的「自」,找一個相對的主體,你這個問題就有答案了。

面對你的父母,你不能自毀。

相對於你的領導,你不應該自毀。

心理醫生辛辛苦苦教育了你三個小時,你轉身自毀了,你毀掉了他的名譽…

相對於路人,你毀你的自,人家走人家的路。

總結一下:理論源於實際。把問題放回生活當中,你的這些奇思妙想,就都不是問題了。

懂了嗎…


這不就是自由嗎?慶餘年範思轍的哲學困惑?


有,每個人有,了結別人性命,就算給你了權利,但你有沒有這個本事去殺他就是另一回事。但是自毀不用,給不給這個權利,你都能把自己幹掉,也沒人阻止得了你。

還有就算不自殺,人也有無數的方法自毀,這源自於人的感覺系統的根劣性,比如炸雞薯條什麼的,大家都知道有害健康,但是有些會控制不住嘴一直喫。性慾,大家也知道縱慾無度就會腎虧,但是依舊上癮。這些自毀,是不可能阻止的,但是可以進行調整,保持一個平衡。比如性慾國家社會方面可以通過結婚禮教或者乾脆性開放,性產業合法並進行管制;個人的話買個充氣娃娃、名器,實在不行就出國去性產業合法的國家。


權利與義務只能用來約束正常人。


沒有,人只有權利好好活著,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為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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