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题主的提问和前面的几个回答,实际上都存在一个误区。

税务总局曾经专门出来做过解释,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红包,不属于应税行为,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那么,看客(粉丝)给主播的打赏,是不是可以看成粉丝给主播发的红包呢?只是名字变换了一下。人家粉丝不是把这个钱送给这个平台的,而是给主播的,这完全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情。你见过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红包或转账的,税务局要收税?

再说说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平台与主播之间对打赏要分成,为什么不可以看成是淘宝、京东、美团等与商家的关系呢?美团对外卖要提成,其他的平台难道不提成吗?这就是商家使用平台该支付的使用费啊,为什么反过来认为是平台再给主播支付报酬呢?完全是把事情的本质给颠倒了嘛,所以才从源头上理不顺其中的法律义务。

至于说,主播跟平台签署了劳动合同的,那就是相当于京东自营,这个时候主播的行为就是代表平台,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题主可能还有疑问,认为粉丝购买什么礼物,这个增值税又怎么理解和解决,其实仔细研究一下税法也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好好想想,我说的是否有道理。企业和个人,最怕的交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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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路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要看主播跟平台的关系,有几种情况,之前回答过一次,你可以找一找。

有的属于工资薪金,有的属于劳务报酬,甚至有的属于个体工商户,有的并不需要缴纳个税,而且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


谢邀!劳务报酬也属于个税的一种,主要看主播与经济公司的关系


需要分情况而定。因为网路主播与平台的劳务关系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二是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合作,经纪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活动;三是业余人士利用直播软体进行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那么主播和直播平台所属公司是雇佣关系,网路打赏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劳务关系,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合作,情况分两种。如果经纪公司仅充当中介的角色,主播通过公司的渠道搭上直播平台而不从经纪公司取得收入,那么主播所获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该由平台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经纪公司和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把主播作为员工派遣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工作,那么主播从平台上获得的收入理论上首先归经纪公司,再由具有雇佣关系的经纪公司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业余人士使用直播软体进行的直播,属于个人行为,其获得的打赏应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税或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明确一点的是,网路主播个人取得所有收入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平台与主播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就产生了雇佣关系,获得的收入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由平台代扣代缴;如果主播直播发表的网路文章,那么获得的打赏适用于稿酬所得对应税率;如果主播仅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或者以其所在的经纪公司的名义进行直播,与平台没有雇佣关系,那么获得的打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由个人自行申报或者经纪公司代扣代缴。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按照个税和劳务都比较高 可以通过节税网的委托代征 核定征收 灵活用工 来合规减轻税负


主播的打赏收入,具体要分情况来定。第一、如果主播以公司身份与平台签约并从事主播业务,此时业务属于公司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有利润了对主播个人分红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主播以个人身份通过平台提供主播业务,此时属于劳务。劳务所得缴纳的税费一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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