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題主的提問和前面的幾個回答,實際上都存在一個誤區。

稅務總局曾經專門出來做過解釋,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紅包,不屬於應稅行為,既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個人所得稅。

那麼,看客(粉絲)給主播的打賞,是不是可以看成粉絲給主播發的紅包呢?只是名字變換了一下。人家粉絲不是把這個錢送給這個平台的,而是給主播的,這完全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情。你見過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紅包或轉賬的,稅務局要收稅?

再說說主播與平台的關係。平台與主播之間對打賞要分成,為什麼不可以看成是淘寶、京東、美團等與商家的關係呢?美團對外賣要提成,其他的平台難道不提成嗎?這就是商家使用平台該支付的使用費啊,為什麼反過來認為是平台再給主播支付報酬呢?完全是把事情的本質給顛倒了嘛,所以才從源頭上理不順其中的法律義務。

至於說,主播跟平台簽署了勞動合同的,那就是相當於京東自營,這個時候主播的行為就是代表平台,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

題主可能還有疑問,認為粉絲購買什麼禮物,這個增值稅又怎麼理解和解決,其實仔細研究一下稅法也是可以找到解決辦法的。

好好想想,我說的是否有道理。企業和個人,最怕的交冤枉稅。

我是彭懷文,擅長解決財稅實務問題,歡迎關注我以及公號(輕鬆財稅),也可以就實務問題諮詢我。


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個要看主播跟平台的關係,有幾種情況,之前回答過一次,你可以找一找。

有的屬於工資薪金,有的屬於勞務報酬,甚至有的屬於個體工商戶,有的並不需要繳納個稅,而且增值稅跟企業所得稅


謝邀!勞務報酬也屬於個稅的一種,主要看主播與經濟公司的關係


需要分情況而定。因為網路主播與平台的勞務關係一般分為三類:一是主播與直播平台簽約;二是直播平台與經紀公司合作,經紀公司安排主播進行直播活動;三是業餘人士利用直播軟體進行直播。

主播與直播平台簽約,那麼主播和直播平台所屬公司是僱傭關係,網路打賞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主播與經紀公司是勞務關係,經紀公司與直播平台合作,情況分兩種。如果經紀公司僅充當中介的角色,主播通過公司的渠道搭上直播平台而不從經紀公司取得收入,那麼主播所獲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應該由平台代扣代繳個稅。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經紀公司和直播平台,經紀公司把主播作為員工派遣到直播平台進行直播工作,那麼主播從平台上獲得的收入理論上首先歸經紀公司,再由具有僱傭關係的經紀公司代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

業餘人士使用直播軟體進行的直播,屬於個人行為,其獲得的打賞應該由個人自行申報繳稅或平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明確一點的是,網路主播個人取得所有收入都應該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平台與主播簽約,主播與直播平台就產生了僱傭關係,獲得的收入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由平台代扣代繳;如果主播直播發表的網路文章,那麼獲得的打賞適用於稿酬所得對應稅率;如果主播僅以個人名義進行直播,或者以其所在的經紀公司的名義進行直播,與平台沒有僱傭關係,那麼獲得的打賞適用於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由個人自行申報或者經紀公司代扣代繳。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按照個稅和勞務都比較高 可以通過節稅網的委託代征 核定徵收 靈活用工 來合規減輕稅負


主播的打賞收入,具體要分情況來定。第一、如果主播以公司身份與平台簽約並從事主播業務,此時業務屬於公司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有利潤了對主播個人分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主播以個人身份通過平台提供主播業務,此時屬於勞務。勞務所得繳納的稅費一般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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