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公司是股份制,他如果以他公司的名義給我打借條,借條上需要其他股東的簽字嗎,需要蓋公章嗎?借條如何打才合法?需要注意些什麼?理論上來說我事直接借給他個人安全,還是借給她公司安全?


個人認為,不管是以公司,還是以個人名義借款,都存在很大的風險。但是,單從借錢這個角度上說,我認為借給個人會稍微好一些。原因在於,公司借錢,這個公司也是由人操控,歸根結底,是你這個朋友,這是其一;其二,公司一旦破產,其為獨立的法人,加上公司是一個沒有固定資產的公司,沒有錢償還,即使找個人也沒有用,因為與個人無關。

我們曾經接觸過一個諮詢,借了100萬給朋友的公司,當時信誓旦旦地說分紅,還做了工商登記,20%的股份。結果呢,紅見不到不說,本都不見了。因為想叫他退,退不出來,公司沒有錢。

但是,如果一定要借錢,那最好的辦法就是,以公司的名義借,但朋友及其配偶作為擔保人。這樣,不管公司有沒有錢償還,其個人都逃不脫。當然,如果能讓其父母等一起作為擔保人,那就更好了。注意,所有擔保人都要簽字、按手印,留身份證號碼(借條上)及複印件。

如果你準備借給其個人,一定要其配偶簽字,因為這樣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有抵押之類,就更好了。

以上操作,可能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對自己的保護。至於抵押如何操作、借條如何書寫等問題,就不在這裡敘述了。

參考內容:

借條陷阱,一網打盡!?

mp.weixin.qq.com圖標成都借條糾紛律師:「完美借條」範本及使用說明(2019版)?

mp.weixin.qq.com圖標打借條官司,有沒有辦法銳減訴訟時長??

mp.weixin.qq.com圖標

僅供參考!


借給公司相當於投資,公司如果註銷就很麻煩了,你也不知道找誰要。借給個人,以後還是可以找他個人要。但是兩邊都有風險。看你自己的決定了。


都不安全。


您好,如果借款不可避免,您可以借給公司,何時生效需要雙方約定,建議蓋章後生效。與此同時,如果出借款項較大,建議您要求朋友提供擔保。


謝謝邀請。

你要問哪個安全?我只能說,沒有哪個是安全的。

為什麼公司缺錢,不找銀行借,不找專業金融機構借,而找個人呢?很可能是信用出現瑕疵,或者沒有擔保。擔保公司,現在把控風險瞭解企業經營狀況,都不看會計賬本了,看進近幾個月的水電費,看出入大門的車輛,看機器上的灰塵厚度………那麼,個人借款風險挺大的。

問借條怎麼簽,說明已經打算借了,以下將要點: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複》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併入本金計算複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寫明瞭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後,一定要約定一個對於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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