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朋友在緬甸接到了法院的電話,說一個欠款被起訴,因朋友經營失利,無法儘快償還被起訴,現在緬甸務工。因疫情期間無法回國應訴,無法遞交之前償還部分欠款證據,原告並隱瞞了曾償還部分欠款的事實!法官只告訴被告,可以回國後起訴原告!現在已經在按照執行在每個月償還!朋友想知道回國後起訴原告可不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畢竟他現在很困難,又給他增加了很大的壓力,人生低谷剛好的抑鬱,最近經常給我打電話!求幫助……


有的,訴訟流程未結束,都會有權利救濟。


您好,謝邀。回國後再起訴不是要求賠償,而是主張已經償還部分款項。類似糾紛並非當事人必須出庭的案件,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申請再審,屬於民訴法200條實事不清。


人在國外的情況如果通知了法院一般是不能開庭的 如果案件確實違法或者事實不清可以申請再審


前陣子央視播出一條新聞說了最高法出臺規定,疫情期間的案子需要考慮因疫情產生的各種因素導致案件出現的變化。

但是你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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