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父債子還...關於還債的觀念已經在人們心裡根深蒂固,隨著我國個人破產法提上議程,未來這種思想觀念可能會改變,也引發了不少社會熱議。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建議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
所謂破產,法律上通常指的是破產清算,由破產清算組或管理人對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分配,最終使破產企業不存在。說白了,破產就是對你的剩餘財產進行「瓜分」,該還的債還上,該繳的稅繳上,股東和員工的錢結清。而往往瀕臨破產的企業往往都資不抵債,因此走完流程後基本就over了。
追溯歷史,最早的西方破產法只適用於商人,那時債權人的利益和地位相對更優勢,如果破產期到了後還未還清的話,債務人甚至要被處以刑罰。但後來隨著社會發展,人們也逐漸意識到這種制度的不公,畢竟很多時候不還錢有很多客觀因素造成的。
個人破產是指欠債的人沒有能力按時還錢,但債務雙方又不能達成和解時,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流程進行債務清償的過程。一旦宣佈破產,那麼在破產期限內,債務人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保留基本生活費,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等到破產期限一過,無論是否還清債務,債務均一律免除。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很多人說「不用還」的原因。
但這就有個問題:那這樣的話豈不是對債權人很不公平了?並不是,在破產期限內,成熟的破產清算機構會對債務人收入進行嚴格的監控,所有的財產都將報備、變賣還債,也就是說在僅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情況下,「逼迫」他還債。此外,一旦發現欠債的人在破產期間有欺詐行為(比如花天酒地,大肆揮霍),或者債務是因欺詐而引起的話,這種債務不會免除。因此總的來說,個人破產法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來說還是相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