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父債子還...關於還債的觀念已經在人們心裡根深蒂固,隨著我國個人破產法提上議程,未來這種思想觀念可能會改變,也引發了不少社會熱議。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建議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

什麼是破產?

所謂破產,法律上通常指的是破產清算,由破產清算組或管理人對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分配,最終使破產企業不存在。說白了,破產就是對你的剩餘財產進行「瓜分」,該還的債還上,該繳的稅繳上,股東和員工的錢結清。而往往瀕臨破產的企業往往都資不抵債,因此走完流程後基本就over了。

目前,中國已有先行的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頒布,於2007年6月1日實施。但個人破產法在國內還是個新鮮事。

個人也能破產?

追溯歷史,最早的西方破產法只適用於商人,那時債權人的利益和地位相對更優勢,如果破產期到了後還未還清的話,債務人甚至要被處以刑罰。但後來隨著社會發展,人們也逐漸意識到這種制度的不公,畢竟很多時候不還錢有很多客觀因素造成的。

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於工業革命的積累,西方社會貧富差距加大,商業逐漸走向壟斷,不少國家的政府開始以公權力幹預經濟活動,個人破產法便是其中之一。

個人破產法,保護了誰?

個人破產是指欠債的人沒有能力按時還錢,但債務雙方又不能達成和解時,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流程進行債務清償的過程。一旦宣佈破產,那麼在破產期限內,債務人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保留基本生活費,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等到破產期限一過,無論是否還清債務,債務均一律免除。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很多人說「不用還」的原因。

但這就有個問題:那這樣的話豈不是對債權人很不公平了?並不是,在破產期限內,成熟的破產清算機構會對債務人收入進行嚴格的監控,所有的財產都將報備、變賣還債,也就是說在僅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情況下,「逼迫」他還債。此外,一旦發現欠債的人在破產期間有欺詐行為(比如花天酒地,大肆揮霍),或者債務是因欺詐而引起的話,這種債務不會免除。因此總的來說,個人破產法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來說還是相對公平的。

為什麼要個人破產法?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二季度,銀行卡應償信貸餘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也就是說,全國人民平均每人都欠著銀行50多塊錢。

一方面,當下,信貸產品層出不窮,消費觀念也逐漸不再那麼傳統,再加上近年來信貸擴容和房價暴漲,居民債務和槓桿都在成倍增加。從2004年到2017年,中國的居民部門槓桿率從17%升至48.98%。中國的居民部門槓桿率已接近法國(&>50%)、德國(&>50%)等國家。當然各種債務糾紛也接踵而至,包括山東辱母案,以及《人民的名義》中上演的過橋債務糾紛等等。所以說,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會引起經濟風險,還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另一方面,即使有法院介入,有時候也沒轍,因為至少得有財產可執行。筆者就曾經在勞動仲裁處遇到過許多這種情況,員工討要工資,但老闆不出現,賬戶也沒錢,公司就幾臺破電腦。這種情況下,仲裁員開庭了,也宣判了,但最後由於沒有財產清償,難以執行,最終不了了之。而此時如果有個人破產這一制度的話,就能夠很大程度上避免討債無門、暴力催收等。

為什麼現在才開始建立個人破產法呢?

首先就是個人徵信系統的不完善,很多部門的系統並未聯網,也就是說你這邊可能有未償還貸款,而那邊依然可以繼續貸;或者你名下有很多房產,但依然可以申請破產保護。

其次,目前企業的破產有專門的破產清算組或清算機構對企業的剩餘財產進行存管、清算和估值,而目前在國內對於個人的財產清算機構或制度尚未成形。

再者,人們對「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還是根深蒂固,這種專門的個人清算機構能否讓債權人信任,是個很大的問題。畢竟債權人只想要錢,不逼一逼也不知道他的真實「還債潛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美國,其實也並沒有專門的個人破產法,個人和企業的破產事宜都歸屬在1978年制定的破產法中一併執行。

破產方式:在美國,關於個人的破產方式有2種:

1、美國破產法第七章規定,債務人的資產除少部分生活必須品以外,全部被拍賣,拍賣所得全部用於償還債務。這與上面所提到的個人破產法的情況相類似,目前在香港也是一樣(破產期4年內,只能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2、美國破產法第十三章規定,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延期償付。這種情況目前適用於個人或家庭式農場。

破產清算機構:美國有專門受理破產事宜的法院,即破產法院,目前每個州都會設置一個或多個這樣的破產法院。

破產權力:美國對於報稅非常重視,個人報稅也已經有成熟的制度,因此與其他個人破產法一樣,美國個人申請破產後,如果實在無法償還的話大部分債務可以不用還,但有一類必須還,那就是政府的錢。比如欠稅、教育貸款等。

談到這裡很多人可能會有這種心態,感覺有法律為自己兜底,手有貸款,心中不慌,大不了申請破產。但筆者勸大家千萬不要有這種非分之想,目前國內的徵信體系已經越來越完善,沒有信用的人將寸步難行。我在1月3日的文章《負債的四個層級,你屬於第幾層?》(微信公眾號:小白讀財經,可查看)有過詳細介紹。

截至2016年3月底,央行信用信息局共收錄8.85億自然人及2139萬戶企業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2018年初,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牽頭,與芝麻信用、騰訊徵信、深圳前海徵信、鵬元徵信、中誠信徵信、中智誠徵信、考拉徵信、北京華道徵信等8家市場機構共同出資成立的百行徵信有限公司獲得個人徵信牌照。

未來是信用社會,不管是經濟生活,甚至為人處世,無論怎樣都不要讓你的人格「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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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十幾年來,《企業破產法》一直被法學界戲稱為「半部破產法」,這是因為其只對企業破產進行規定。現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又起。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從維護我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我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國際上大多通過破產處理「執行不能」案件,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負擔。但在並無破產傳統的我國,個人破產首先面對的質疑是,破了產欠的債就不用還了?

高負債時代呼喚個人破產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採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餘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槓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辭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並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範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後,債務人對剩餘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後,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想多了,安心還債吧。真出臺了,光房貸一項,就能壓垮多少銀行。你以為銀行是你爸,還不了就不用還。只要不留給下一代就行了。


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必將會對破產條件及對破產人做嚴格的限制(總之必然讓破產人很難受)。否則,任由個人破產將會使借款人無所畏懼,導致契約精神的徹底淪喪。


不是所有負債都不用還,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如果輕易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惡意借貸並大肆浪費,爾後通過破產而逃避債務。正因如此,個人破產制度確立的前提,是一個國家或者特定社會個人信用發達,使多數人不敢輕言破產........但我覺得就演算法律保護了債券人....追債的人會亂七八糟的亂來...也起不到實質性的保護,除非國家無息貸款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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