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影視作品乃至現實生活中都有類似私法制裁者、義警這樣的人物,他們曾經及富正義感,直達他們所追尋的正義令他們陷入了絕望,於是他們心中對正義的定義便被扭曲。他們不同於警察,因為他們兇狠殘暴,他們也不同於殺人狂魔,因為他們是一頭只獵殺怪物的怪物。


這跟以暴制暴,以貪治貪,以幻治幻沒什麼區別,總要給自己一個正義的理由心安理得的去幹下不去手的事情吧,所以這跟做這件事的價值取捨有關,跟正義邪惡沒有區別,也無關善惡。哪邊的好處大,就是正義。對維護社會穩定的意義大,更有價值,那就去做。無需指責。這是理所當然的。不要先釐定善惡道德,再去幹事。那幹這件事的意義就變成了維護道德。而不是做這件事了。那這件事還幹得下去嗎?


從完全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犯罪跟普通犯罪並沒有什麼區別。法律不承認私刑,尤其是案件與自己無關的私刑。

這種情況在真實世界中幾乎不會發生,只不過是人們不滿意司法會縱容一些犯罪而假象出來的情形,如同西方的佐羅、中國的大俠一樣。

古代的司法多因為不公正而縱容罪犯,當代的司法則是因為程序牽制而縱容罪犯。無論哪一種方式縱容犯罪,對被害人及一般民眾來說,都是難以接受的。所以人們會塑造出一些法外英雄來安慰自己。

但這種「英雄」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感受,不受任何限制。唯一能夠制約他們的只有其內心深處的道德觀念。一旦他們的道德觀崩潰,就會化身為惡魔,對所有人都是巨大的威脅。所以在電影和小說中你會看到所有的英雄都是道德楷模,這說明人們其實能夠意識到這種危險。現實中這種危險無可避免,所以我們寧願不要這樣的英雄。

進一步說,我們寧可要效率低的民主,也不要效率高的獨裁,也是一樣的道理。獨裁者可能讓國家富強,也可能讓國家陷入絕境。可怕的是,無論獨裁者怎樣決定,都不會受到制約。民眾只能祈求獨裁者道德高尚。而獨裁者也經常把自己打扮成一個一塵不染的聖人,其實就是告訴民眾:放心地把權力交給我吧!希特勒就是這樣的。還有一些不方便說。呵呵!


情節惡劣 預謀犯罪 應該死!


他們是用這種方法來貫徹自身所謂的正義,來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慾,這不是正義,更不值得叫好。


不扯人權,但是要看什麼樣的罪犯。不過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經過法院判決的才能稱之為罪犯,否則都是犯罪嫌疑人,都判決了還怎麼對其實施犯罪?

一起進監獄當基友嗎?

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法律還是有很多漏洞的,會讓人覺得很多事情合法不合理,甚至不貼合我們幾千年的傳統道德。但是,制定了法律就是社會的規則,需要靠我們每個人去維護。個人以執法者的名義去懲奸除惡,那和這些所謂的罪犯又有什麼區別呢?

或許,這些被懲罰的人也覺得自己在替天行道。


這放在古代就是俠客。

放在現在照樣還是一個犯罪者。

首先,他沒有執法權。

不為國家暴力機關的認可的暴力機器。

可悲不可憐。


不提倡,雖然看起來挺不錯的,中國有句老話叫 俠以武犯禁 ,破壞了規則,註定會引起混亂, 這種義警我認為是狗拿耗子。


法律作為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的產物,始終關涉統治與服從、秩序與自由的永恆命題

所謂「法治國」的理論其中很重要的一點便是對一個人的制裁(暴力)收歸國家所有,而使人從「人之於人如狼」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中解放出來。建立了國家之後,人就有了一種完全不同於自然狀態之之下的生活——法律的生活。在自然狀態下,個體是與其有關的任何事情的裁判者,而在社會狀態中,個人的行動必須符合法律的正求,法律纔是裁判的標準。由於人與人之前的平等性,不管罪犯多麼的窮兇極惡,都要求在未經正當程序和中立超然的司法官審判(評價)之前,其人格不得降等,其權利應受任何其他人的尊重。這是構建社會秩序的基礎!

但有時國家的救濟可能會遲延給付(甚至可能永遠不會來到),「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為瞭解決效率與正義間的衝突,各國刑法中都設有「阻卻違法事由」扣「阻卻責任事由」。且往往採超法規主義而使其不受嚴格「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畢竟「以牙還牙」的應報理論是符合「矯正正義」的。

針對犯罪行為而對行為人實施一定行為並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耳熟能詳的「正當防衛」(一種阻卻違法事由),但其成立要求客觀上存在防衛情狀,其中一點便是「現在性」要求,即侵害必須正在發生。題主所舉情型便不符合這一要求。至於能否阻卻責任則是另一回事。

當然若這種秩序(法的安定性)與正義間的緊張關係,震撼到了人民的樸素法感,為了「自我保存」而讓渡權利訂立「社會契約」的目的無法實現時,據「拉德布魯赫公式」應允許公民的不服從

要達到以上所言,就需要人民對法秩序產生信賴,而顯然我國人民還沒有養成。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正在改變(或許我國信訪案件數下降,而行政訴訟案件數增加這一點可以佐證)。


有些事,合理不合法,結果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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