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歌看到這個,覺得歌手重視自己的作品。挺好的,但是評論裏有人這樣說哪種是對的?


合理維權=傻?

不維權被侵權=傻

很高興看到很多原創歌手越來越注重保護自己的版權,也希望觀眾聽眾一同尊重版權、維護版權,鄙視和杜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違規行為。

《歌手》曾陷入未授權翻唱風波。

《歌手》又一次未經授權私自翻唱,網友:尊重一下版權很難嗎??

new.qq.com圖標

##給大家科普一下《著作權法》:

翻唱歌曲主要涉及第十條的3、4、5、9。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那如果是歌手根本不想火呢?

寫出來的歌是為了紀念某些東西呢?

如果他不想看著別人踩著自己的心血上位呢?

我的一個道姑朋友挺火吧?至少絕對比原唱一番星火,原作者開心嗎??

而且據我觀察,如果一個人真的覺得翻唱好聽,他去搜原唱聽完後很可能會嗤之以鼻,覺得這是什麼玩意兒,甚至可能會在評論區留下一句「沒xx唱的好聽」很少人會覺得原唱也不錯進而粉上原唱的。

真的無語了,別人的做法關你什麼事?


歌手自己的知識產權想怎樣就怎樣,輪不到別人來評頭論足。


這種邏輯本來就很奇怪,就算不寫,本來經過原唱同意就進行翻唱就是件不符合規則的事情。

只不過原作者「好心」提醒你們一下,反而卻遭到冷嘲熱諷。

先不說這首歌的創作初衷是不是為了火,還是為了表達自己的情感或是紀念某些東西而不想被褻瀆。

這種隨意「翻唱」說得像是對別人的「施捨」感覺就很有問題。

這就類似於用「抖音」隨便拍你,然後你上前制止後,他告訴你:

「這裡上億人口 ,能拍到你能夠有機會讓你火,紅了,大家就會想認識你這個人,然後商業活動就會找你,怎麼就不樂意,反而要守著自己的 肖像權 呢?」

這種邏輯實在是讓人不敢恭維。

事實上,我又想起了「抖音」帶紅了哪一首歌曲什麼什麼的?

這不也跟「翻唱」帶火某一首歌曲同一個意思嗎 ?

(版權未經允許,禁止翻唱)是很傻的行為嗎?

不傻,傻的是想要「鑽空子」卻被人堵住的人而已


法律範圍內的商業行為


謝邀。

啥?傻?質疑的才傻吧?這是合法的維權。


說明有版權意識。呵呵


以我個人情感來說,發歌就是要給別人聽,就是想要火嘛,沒私心發出來幹嘛呢?我寫的歌我巴不得別人翻唱個萬兒八千遍的,當然,那是我自己的想法,別人也不見得喜歡。

歡迎翻唱

為了忘卻的紀念?

t2.kugou.com

當然,人家這麼做也無可厚非,各家自掃門前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境況,或許人家就圖個朋友圈時間的小虛榮,沒啥大理想也說不定,我們在這先喫蘿蔔淡操心的拿來嚼舌根也沒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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