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的滅火器不能使用。

案例一:2007 年,瀋陽某批發市場倉庫,一名搬運工在搬運倉庫門口使用已經超期的乾粉滅火器時,滅火器突然爆炸,搬運工王某當場被炸身亡。

 案例二:2008 年 8 月1 2 日,某企業專職消防員對員工進行現場消防教育。事發時,沈某正手持一把乾粉滅火器向員工示範操作,突然滅火器發生爆炸,碎片擊中沈某顴骨和下顎,並造成顱骨重傷,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經查,該乾粉滅火器5 年沒有換粉和檢修。

那麼國家頒布的淘汰的滅火器肯定不能使用。

達到報廢年限的滅火器要及時報廢。水基型出廠滿6年,乾粉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滿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滿12年,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另外沒滿期限,到在檢查維修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的也要報廢:

1.永久性標誌模糊,無法識別的。

2.筒體或氣瓶被火燒過的。

3.筒體或氣瓶有嚴重變形。

4.筒體或氣瓶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5.筒體或氣瓶外表面,連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6.筒體或氣瓶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痕跡的。

7.筒體或氣瓶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的。

8.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9.筒體或氣瓶的連接螺紋有損傷的。

10.筒體或氣瓶水壓試驗不符合水壓試驗的要求的。

11.滅火器產品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12.滅火器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的。

嗨,手打這麼多字,比筆寫要麻煩多了。不打好像又回答的不完整,不說清楚好像不負責任似的。哈哈 ……


當滅火器超過使用期限後,不僅罐體會因外界污染受到腐蝕而變薄,內部的成分被高溫暴曬後,也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導致瓶內壓力變大,一個輕微的磕碰,都可能引發爆炸。

因此過期的滅火器十分危險!

過期了的滅火器,應該拿到具有認證資質的,滅火器銷售商家,重新填充乾粉和氣壓,貼上維保記錄後,就可以再次使用了!


過期的滅火器不能再使用,應予報廢處理,滅火器屬於壓力容器,已達到設計壽命的滅火器,繼續使用可能帶來安全隱患。

滅火器報廢分為四種情形: 一是列入國家頒布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 二是達到報廢年限的滅火器; 三是使用中出現或者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損傷或者重大缺陷的滅火器; 四是維修時發現存在嚴重損傷、重大缺陷的滅火器。

滅火器的報廢條件如下:

一、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鹼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1211滅火器、1301滅火器;

6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三、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下列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1 水基型滅火器 6年;

2 乾粉滅火器 10年;

3 潔凈氣體滅火器 10年;

4 二氧化碳滅火器 12年。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不使用 但是我沒見過爆炸的。哈哈哈哈


滅火器過期,能用,咋不能用,在發生火災的時候,一切可以用來滅火的東西都能用。不要過分糾結於過不過期。

還有,滅火器過期一般指超過檢修、充裝期限。和報廢年限完全兩個概念,好麼

當然,滅火器過期了,作為管理者,還是要立刻組織維修、更換的。這不但是法定責任,更是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理的前提。

至於會不會爆炸:當然會,但是和過期沒有必然關係。沒過期,但是在高溫、外罐破損等情況下,也是會爆炸的。


如果是乾粉滅火器,剛過期的也能臨時使用,但前提是壓力必須正常。如果過期時間過長就不要使用了,容易BOOM,滅火器時間久了之後容易板結,用之前需要上下顛倒幾次。如滅火器腐蝕比較嚴重的,最好就不要使用了,以免發生爆炸。

各類滅火器的報廢年限也不一樣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注意!

千萬不要擅自處理過期的滅火器

因為如果處置方法不當

則會輕易引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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