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是一名小偷,有一天入室盜竊發現房子的主人死在屋內。

1.張三報警了,並且坦白自己入室盜竊的行徑。

2.張三匿名報警,但是警察通過線索抓獲了他。

3.張三沒有報警,但是警察通過線索抓獲了他。

張三沒有那走房間內任何東西。請問以上三種情形各定什麼罪?

鄙人沒學過法律相關知識。看羅老師視頻突然想到這個問題,求大佬們解答一下


1.入戶盜竊罪未遂或中止,有自首坦白的從輕減輕情節。

2.入戶盜竊未遂或中止。

3.入戶盜竊未遂或中止。


在這裡遵守一條原則

主客觀相統一

張三想不想偷東西?想,張三偷到了沒?沒有。

主觀上張三想偷東西,並且入室盜竊成事實了,但沒偷到東西,這叫盜竊罪未遂。

張三看見房主死亡,他有沒有想殺人?沒有,他有沒有告知警察的動機?有,那他還是入室盜竊罪未遂。沒有,那刑法按照道德的最低標準,他也沒有構成見死不救,或者告知,這人死不死,張三都沒有殺人動機,也會盼入室盜竊罪未遂。

報警了,會有入室盜竊自首情節,也有協助警方情節,會在刑罰面前減輕罪行。


前提一:最高法院的審判業務意見以及刑事審判參考1047號認為,入戶盜竊但未取得財物的,以未遂論。因此,如果行為人入室後基於自身意願而放棄繼續竊取財物的,可以犯罪中止論。

前提二:刑事審判參考526號認為,入室盜竊取得財物數額較小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分析:第一,因為屍體的存在並不阻礙張三繼續實施盜竊行為,故其放棄盜竊行為構成犯罪中止。

第二,張三不是殺害死者的兇手或者共犯,亦不對真兇具有窩藏、包庇的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不作為犯罪或者窩藏包庇罪的可能。

第三,入室後主動放棄繼續盜竊,構成犯罪中止,又因張三並未造成財物的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第四,張三非法侵入住宅但未嚴重影響他人居住安寧,不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結論:三種情況都以盜竊罪中止論,並應當免除處罰。


對於死者的事情,張三沒有刑法上的義務救助(也救不了)。

三個都屬於盜竊中止(能繼續但自己放棄)。

報警自首的就是自首,其他的都不算。


都是盜竊啊

最多是既遂和未遂還有中止的區別


全部成立盜竊罪。

如果認為張三發現主人死掉嚇破了了膽,客觀上無法繼續盜竊行為,成立盜竊未遂

如果說張三看見主人死了認為晦氣要換一家偷,成立盜竊罪中止。

1.成立自首。

2.沒有節約司法資源。啥都不成立。

3.沒有節約司法資源。啥都不成立。


看來你的確不懂 這個案件的定罪跟報警或者用什麼方式報警沒有一毛錢的關係


又不是張三殺的人,都是盜竊,只不過量刑有區別。


罪名都還是盜竊啊。。。


第一種情況,張三報警了,並且坦白自己入室盜竊的行徑。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盜竊犯罪中止,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種情況,張三匿名報警,但是警察通過線索抓獲了他。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盜竊未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種情況,張三沒有報警,但是警察通過線索抓獲了他。這第二種情況類似,也構成盜竊未遂,只是量刑情節上的差別。


都構成盜竊罪,屬入戶盜竊的情形,但在量刑上有所區別。


入戶盜竊但未取得財物的,以未遂論。因此,室盜竊取得財物數額較小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分析:第一,因為屍體的存在並不阻礙張三繼續實施盜竊行為,故其放棄盜竊行為構成犯罪中止。

第二,張三不是殺害死者的兇手或者共犯,亦不對真兇具有窩藏、包庇的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不作為犯罪或者窩藏包庇罪的可能。

第三,入室後主動放棄繼續盜竊,構成犯罪中止,又因張三並未造成財物的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第四,張三非法侵入住宅但未嚴重影響他人居住安寧,不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結論:三種情況都以盜竊罪中止論,並應當免除處罰。


什麼罪都沒有。

一,房主的死和入室盜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也和他是否報警關有因果關係。

二,入室盜竊犯罪中止(可能也中止都說不上)

三,非法侵入住宅倒可以考慮,可惜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都不可能起訴。

四,實操中,張三刑拘是追不了的,警方有理由懷疑他是殺人兇手,但最後因證據不足釋放。


都構成盜竊罪,未遂或中止。其中第一種構成自首。


都是盜竊罪,但是量刑有區別。


結果一:需要區分中止、不構成的不同

中止行為成立條件:拿了屋裡的東西以後發現死人並報警。

中止情況下,因嫌疑人主動報警並自首,且未造成實際犯罪後果,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構成犯罪行為成立條件:進到屋裡就發現了死人,沒有偷東西的任何行為並報警。

不構成犯罪情況下為違法行為(擅闖民宅)處行政處罰。

這裡的爭論點在於對盜竊行為的事實認定,如果事實認定為入室行為是盜竊行為的事實統一內,則只為犯罪中止。如果入室行為不為盜竊行為,則存在不構成犯罪可能性。

結果二,三:嫌疑人為犯罪行為,成立盜竊罪的犯罪中止,因未造成實際後果,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嗯,,希望瞭解法律知識是好事情的

報警不報警,無所謂的,他根本沒報警的義務

他看見房主死了,還接著盜竊了沒,這影響了他盜竊罪的既遂或者中止問題

你說的坦白,理論上叫自首,是對他盜竊罪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

如果他中止盜竊,並自首,實務中一般不處罰


這個問題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認定入戶盜竊的犯罪形態。

很多回答,沒有對入室盜竊的問題進行說明,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行為規定為盜竊罪的一種類型。

一、入戶盜竊的階段劃分

1、入戶

2、著手

3、取財

二、一種認定方法(實踐中有其他認定方法的爭議)

完成入戶、著手、取財,既遂。

完成入戶、著手,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遂。

完成入戶,未著手,犯罪預備。

如果主動放棄犯罪,為犯罪中止。

三、此題的回答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報警與否,

在於入戶、著手、取財三階段進行到了哪一階段,

以及有沒有犯罪中止的表現。

如果要改成一個標準的法考題的話,需要對是否著手和取財進行說明。


都是盜竊,未有控制財物行為屬盜竊未遂,1有自首行為,如果沒有前科免除處罰機會很大。


個人意見,熱烈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首先我們看一眼什麼是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例中顯然屬於入戶盜竊屬於盜竊罪的一種表現形式

分析如下:

1. 犯罪主體審查:默認張三是已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對八種暴力犯罪負責)

2. 犯罪主觀方面審查:對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具備直接故意。

3. 犯罪客體審查:可能侵犯他人的住宅權和財產權

4. 犯罪客觀方面審查:該例中張三已經潛入被害人的家中,客觀上對法益造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進入了犯罪的實行階段。因此後期的停止或者屬於未遂或者屬於在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區別是犯罪未遂或是犯罪中止的關鍵標準是「欲達目的而不能」還是「能達目的而不欲」,在本例中三者被害人均已死亡客觀上對於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不僅沒有阻礙反而提供了便利,而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中止犯罪皆應認定為犯罪中止,並且是實行未終了的中止。

因為中止犯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通常較小,所以對於中止犯我國採取的是必減主義。根據我國刑法「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綜上,行為人張三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並且沒有造成損失,應當依法予以免於刑事處罰。

Ps:雖然免於刑事處罰,但是仍屬於犯罪會有案底的,希望輕易勿試。

另,對於自首情節的認定,我個人認為只有情節一符合自首的情節。自首要求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積極坦白事實。但是如果張三雖然被動到案卻積極配合主動坦白也可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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