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做電商供應商的,我們公司有個系統後臺,客戶訂貨需要打款給公司後,在系統上申請該筆金額的充值申請,等待財務人員來審核,核實打款後,會把此筆款項充值到客戶的賬戶裏。

一個月前,我的一位客戶打款六萬餘元,因網路卡頓,提交了兩次六萬元的充值申請,結果財務都給通過了,也就是說客戶的賬戶共計充值12萬餘元,在購置本需要的六萬元貨品後,憑空又在發貨系統多出了六萬塊,之後客戶拿著這多出的六萬塊,多給自己發了三萬的貨而分文未出,而我自己也給另外的客戶發了三萬元的貨品,讓這位另外的客戶直接支付寶轉給我貨款,因此我獲利三萬元。

請問這是犯法嗎?今天偶然間瞭解到不當得利這個概念,有點惶恐,求解答。


構成對公司的不當得利,應當將這3萬元返還公司。

1.由於公司網路原因致使客服多付了6萬元,該客服將6萬元中的3萬元給自己發了貨品,是完全正當合法的,雖然該客戶的主觀上也許並不知道自己多付了6萬元,但因為這6萬元實際上就是該客戶付的,所以,適用其中的三萬元並不違法。

2.對於該客服多支付的三萬元,由於公司網路的原因,公司並不知情,公司主觀上並沒有故意侵佔客戶資金的主觀意圖,所以不構成犯罪,但是依法公司對該客戶構成不當得利。公司獲得三萬元的利益,該客戶損失3萬元,公司獲利與客戶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公司獲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所以按照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公司對該客戶構成3萬元的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3.你將該三萬元對應的產品發送另外客戶,並要求客戶將三萬元轉到你的支付寶。按照正常的流程,客戶應當是將貨款付給公司的,你利用為客戶發貨的職務便利,將本應該打到公司的資金,違法要求打到你的支付寶上,侵佔了公司的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職務侵佔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再依據該解釋的第一條:貪污罪或者受賄罪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所以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六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的。你利用職務之便侵佔的數額是3萬元,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標準。

4.所以,如公司對客戶3萬元構成的不當得利,你對公司也構成不當得利,負有返還的義務。


1、你手中的三萬,是客戶購買了公司三萬元的貨,客戶支付給公司(支付寶轉賬給你)的三萬,這個三萬不能認為是「不當得利」,因為這筆錢是「公款」,你拒不上交時構成違法,可能涉嫌職務侵佔,也有可能涉嫌盜竊。

2、客戶充值12萬,購買貨6萬,系統多出6萬,客戶因此又購買3萬的貨,這都是客戶應有的權利。還有3萬,客戶可以選擇取回,或者要求你公司以貨相抵,公司拒不退回或以貨相抵時構成違法,公司構成「不當得利」的主體,而非你是「不當得利」的主體。如果你私自將該3萬元轉入自己的賬戶,可能涉嫌貪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違法行為


客戶未付款而發的三萬元屬於不當得利,你們公司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對方應當返還。

你用剩下的三萬給另一個客戶發貨,讓客戶支付寶轉你,則涉嫌盜竊或職務侵佔,錢則是贓款依法應當追繳。


又不是你的錯,為什麼要你承擔責任?你還給他就行了。

如果你把這筆錢用掉了,或者人家讓你退你不退,那才違法。


你好,你這不屬於犯法,但這六萬元對於你來說,屬於民事規範中的不當得利,你具有返還的法律義務。


如果公司要求歸還這六萬元,而你拒不歸還的,那麼最低限度都會構成侵佔罪,會承擔刑事責任而坐牢。


你的描述並不是非常清楚,多打的6萬元,你的客戶自己知道嗎?你挪用3萬給其他客戶發貨,你的客戶知道嗎?如果不知道的情況,你這麼做已經不是不當得利,是構成刑事犯罪。

在明知是他人錢款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佔有他人錢款,構成盜竊罪。


犯法的,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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