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又現爭議案:#男子持刀砸門被90後女孩反殺#】今年2月,雲南麗江90後女子唐雪路遇醉酒的李某湘,遭其攔車與辱罵。唐雪和父親前往理論,三人首次發生扭打。當天晚上,醉酒的李某湘持菜刀砸唐雪家門,隨後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唐雪聽到砸門聲,拿起一把削皮刀和一把水果刀出門查看情況。兩人再次發生打鬥。最終,唐雪揮舞水果刀,傷及李某湘右胸部升主動脈,致其搶救無效死亡。8月25日,該案檢方起訴書曝光,唐雪被指控犯故意傷害罪。

我個人看到這個其實是不太能理解的,因為這個醉酒男子持刀砸門,是有可能對女生造成傷害的,那麼女生防衛也屬於正常啊。


社會中,有這麼一個羣體,他們本身就是地痞流氓,惡棍無賴,他們蠻橫不講理,他們欺負百姓,調戲婦女,偷雞摸狗,喫喝嫖賭。由於執法部門不作為,造成法律缺位,正義沒有及時跟上,對他們沒有給予應有的處罰,導致他們的行為越來越囂張,越來越飛揚跋扈,當某一天遇到「剋星」就倒黴了,用老百姓的話講就是「因果報應」。

法律的制定應該是懲惡揚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而不是讓讓好人遭殃,讓壞人囂張。退伍女兵唐雪這是標準的「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偵辦這個案件本身就是錯誤的,檢察院幾次退回公安機關正是說明瞭這一點。但是在當前我國「以偵查為中心」刑罰體制下,檢察院只好批捕並進行起訴。可喜的是:雲南省高級檢察院已經介入此案,我

希望退伍女兵反殺「惡霸男」這起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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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這兩天網上討論的比較多的案件,小律師查看了檢察院的起訴書,該案檢方起訴書曝光,檢方指控唐雪犯故意傷害罪。說到正當防衛總是要提及構成正當防衛的三個主要條件,即只有全部符合這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正方防衛,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可能涉及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本案中唐雪之所以被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指控,應該也是檢方認為其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首先,李某湘的刀已經被奪走並扔掉,在這樣的情況下唐雪持刀而且是手舞雙刀在執法者的眼裡可就有點過分了。其次,唐雪屬於開門迎戰,而且帶著刀,雖然其財產法益受到了侵害,但如果其不出門那麼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的緊迫性並不急迫;第三,唐雪當過兵,相對常人抗打能力應該更強,所以用刀還是過分。


判了正當防衛


只是檢察院認為證據充分提起公訴而已,怎麼在你這裡就成了法院判決呢?


首先指明一點錯誤,唐某隻是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查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目前還未受理,所以更談不上被「判」。

另外,唐某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合理嗎?我認為按照目前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判定標準是合理的,而且大概率會被人民法院會採納。

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標準十分嚴格,防衛不能超過明顯需要的限度。在於歡案和於海明案之前,可以說正當防衛的判定標準嚴到近乎苛刻。但是通過這兩個案件,司法機關傳遞出了適當降低認定標準,鼓勵受害人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的信號。

但這並不意味著什麼程度的防衛都在法律認可的合理範圍內,從最高法給出的關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指導性案例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給出了正當防衛的幾個必要條件:

  1.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2. 加害方明顯對受害方產生了實質性的生命威脅;
  3. 除了自衛外受害方沒有更優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4. 自衛不能超過需要的限度。

我們回過頭一條一條來看這個案件是否符合這個標準: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在這個案件中是很明顯的,被害人當時持刀在唐某門口叫囂,已經對唐某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雖然後面其刀被朋友奪走,但他並沒有離開,所以侵害還在持續性的發生,從這點看,唐某隨後採取的行動屬於自我防衛。

加害方明顯對受害方產生了實質性的生命威脅:這一點我認為是存疑的。當時被害人和唐某之間有一道鐵門和院牆阻隔,處於鐵門內的唐某是處於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中的,生命安全並沒有受到實質性的、緊迫性的威脅。同時,當唐某持刀出門時,被害人的刀已經被朋友奪走丟掉,其攻擊力已經被削弱,在短時間內難以對唐某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除了自衛外受害方沒有更優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這一點顯然是不符合的。當時唐某處在相對安全的室內,有充足的時間選擇報警等非正面衝突的方式解決問題,她卻選擇了持刀出門與被害人理論的方式,客觀上加劇了衝突。

自衛不能超過需要的限度:我認為唐某得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自衛的需要。在唐某持刀出門後,被害人的刀已經被朋友奪下,這種情況下唐某仍然選擇持刀和被害人廝打,是不恰當的。在廝打中唐某將其刺傷,刺傷的部位為被害人的升主動脈,明顯處於致命的要害位置,導致被害人死亡,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綜上所述,我認為檢察院認定唐某防衛過當並無不妥。

另外說一些題外話:

有人認為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到目前仍然過於嚴格,過分苛責衝突中防衛一方,但是請試想一下,如果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過於寬鬆,那這一標準勢必會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以規避法律的懲罰。要知道,不法分子永遠比守法公民更會鑽法律的空子。假設兩個人發生爭執,一方想要對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又害怕被法律處罰,他完全可以利用寬泛的正當防衛認定標準,先在言語上激怒對方,誘導其做出攻擊性舉動,然後在施以侵害,最後以正當防衛的名義逃脫制裁。

另外再說一下媒體。媒體都有喫人血饅頭的天然愛好,比如在這個案件的報道中,強調唐某的性別,其退伍軍人的身份,暗示其在衝突中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只報道唐某父親、鄰居等與唐某有明顯利害關係的人的有利證詞。利用「反殺」、「90後女孩兒」等暗示性詞語,博取民眾同情,煽動民眾的樸素正義感,意圖產生輿論效應。

再說輿論。一個成熟的依法治國的國家,司法是不應當被輿論所左右的。輿論是被人引導後產生的結果,其本身具有相當的片面性和很大的主觀性。在衝突雙方,具有更強經濟實力或者其他影響力的一方顯然更具有操縱輿論的能力,進而可以通過輿論來幹擾司法公正。大部分普通民眾實際上被人當了槍使。當普通民眾自己處在這種案件中時,看著輿論被對方操縱,偏向對自己不利的一面,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正義得不到伸張,不知道作為曾經輿論漩渦中的一員,此時會抱什麼想法。

最後說一下本案唐某的代理律師殷清利。這個律師不是別人,正是於歡案和張扣扣案的被告辯護律師。這三個案件無一例外全都得到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而爭論的中心無一例外都是民眾的樸素的正義觀和罪行法定以及罪刑相符合的現代司法體系的衝突。這不禁令我不負責任的懷疑,究竟是這些輿論關注的案件選擇了殷律師,還是殷律師代理後通過一些合法的手段才使這些案件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這幾個案件的輿論風波中還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煽動輿論與司法機關的對立情緒給司法機關施壓妄圖影響審判,如果是這樣的那麼這將是極其惡劣的行為。這一行為簡直毫無法制精神,是對正常司法秩序的破壞,對法律權威性和法律尊嚴的踐踏,是扛著法律大旗而從根本上反法治的典範。當然這是我的推斷。


菜刀已被朋友奪下,沒有更進一步的現場依據表明男子會對女子造成生命上的威脅,甚至是女子自己主動開門與男子扭打在一起,所以個人認為不需要爭論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因為根本沒有緊迫的法益侵害行為或危險,不應該構成正當防衛。

可能值得商榷的點是:

1.該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能否對尋釁滋事進行正當防衛?

2.女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吧?

最後,正當防衛應該是真的遇到危險了逼不得已的自保手段,不是給魯莽者不計後果侵犯他人生命的兜底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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