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正常什麼的,還會思考跑出去。一旦出去,10來個公里。基本上沒什麼人會捉你了。前提換裝換衣服。這年頭乞丐什麼的,別人都不管。哪裡有空管一個外表看不出來是不是精神病的人。

當然,精神病醫院可能會通知家屬。家屬可能會報案。

被捉回去的可能性蠻大。

除非你不回家。

但不回家。吃穿住行,難以解決。

除非工作。但若是可以正常工作,基本行為沒有什麼問題。最多精神易怒,思想偏頗這些毛病。

又或者間歇性發病。。。

看自身情況了。如果發病期間狂躁易怒,暴力之類。建議勿擾社會。(除非,被精神病。)

無論如何。祝好。


瀉藥

不知道,沒試過

大概你也跑不出去


配合治療吧,祝好


感謝邀請!

根據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違反本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 (二)。。。。。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的;

國家是明確規定,不得違法精神障礙患者的意志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


謝邀

雖說有答友說法律規定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考慮到精神病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醫院在患者就醫期間是要保證其基本安全的。所以說如果是跑出去而不是走正規流程出去。醫院絕對會要把你帶回醫院的,因為他有這個責任和義務。

換句話說,如果他不管 我保證家屬能告死他。而且一旦你在外逃期間出現任何意外,醫院都是全責。所以無論如何,在就醫期間,跑肯定會被抓回去。


會的,我18年中午沒睡覺看見一個新進來的病友不熟悉這裡的環境然後打了一個醫護人員,幸好那個是雙層門的,外面還有一層是鎖著的,於是那個病友被架著進了他的病房綁了大概一整天吧,等他情緒穩定了才放出來


會的,我親眼看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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