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年的時候,幫a在農村的信用社擔保了5萬,沒多久a就還清了。結果去年又發信息來,說是a又借了一筆,那時候也沒太重視,問a說是沒關係的,不用理會 。今年銀行再次發信息來說是,a又向銀行借了20萬,我是擔保人。可是我明明只幫他擔保了過最初那5萬塊錢啊。銀行方面態度也很差,敷衍了事。他們那邊甚至連老婆信息也有,明明老婆沒有參與這事兒。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

每一份擔保合同都對應有獨立的借款合同,題主所說的一個擔保合同對兩筆借款顯然不行。

如果,本例中的第一筆借款到期沒還,經過借款人、擔保人和信用社溝通,達成一致後可以辦理展期、借新還舊或重組,其中展期不是一筆新貸款,只是原來貸款的期限做了調整。借新還舊和貸款重組是新的貸款。不管哪種方式,都需要擔保人在新的合同或協議上簽字,不簽字的,相當於沒有擔保。

按照監管要求,客戶簽訂合同時必須保留面簽證據,債權人要核實身份,讓借款人和擔保人表明真實意願。如果信用社不能提供這些證據,題主是完全可以起訴,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維權,成功的可能性極高。如果維權過程中遇到困難,建議的順序是:

1.向信用社上級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要給他限定解決的時限,並要明確表示,限定時間解決不了的會向銀監局投訴。

2.向當地銀監局投訴,要把信用社上級機關不能解決的問題帶上。

3.向當地市政熱線反映,要把信用社和銀監局不能解決的問題帶上。

至於題主提到的,信用社還有擔保人配偶的電話,打電話給擔保人配偶催收貸款,這個很正常,所有銀行放貸款之前都會要求提供相關人員的聯繫方式,其中借款人配偶和擔保人配偶不僅要提供聯繫方式,還必須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上簽字,也就是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

特殊情況下可以,那就是客戶與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請確認合同中有沒有「最高額保證」字樣。

最高額保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37條分別就最高額保證和保證額和保證期間作了規定: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謝謝湯圓說的提醒。


如果第一筆貸款簽了綜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那就可以。


你看看你手中的擔保合同擔保的是什麼,才知道是否合規

擔保合同如果對應的是單筆貸款,這時候再貸想必是有人代簽字了;

如果對應的是貸款額度,只要沒有超過額度內的放款都是合規的;

如果是簡易程序的貸款,那麼我幾乎可以確認,你一鬧一個準


題主看來只跟銀行作了電話溝通,所以題目描述很含糊。無法給出有用的建議。

請題主先去銀行,把事情弄清楚。讓銀行出示A的借款合同,你的擔保合同,當面對質,弄清楚這錢怎麼借的錢,再來提問。


肯定是不可能的!


投訴

不解決就向監管部門投訴


肯定不可以。借到了也算你自己的,跟擔保人沒有關係。


建議題主去社裡邊找管戶詢問具體情況;可以要求查看檔案、看一下自己簽的保證合同是否與之前簽的一致;如果說是最高額的合同,應該就是那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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